(陕中医规范〔2020〕5号发布,自2020年1月1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修缮管理,提高修缮服务质量,节约修缮资金,使修缮工作更加高效、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陕中大国资办〔2018〕4号)、《校内部门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陕中大国资办〔2018〕5号、《陕西中医药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结)算审计管理办法》(陕中院审字〔2015〕1号)、《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审计实施办法》(陕中大审办〔2019〕2号)、《陕西中医药大学合同管理办法》(陕中大校办〔2018〕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修缮,包括学校范围内构筑物,道路设施,公共给排水,公共热力设施及管线,公共供配电设施及管线,消防设施及管线,以及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教工住宅、学生宿舍等的土建、安装的拆除、更换、维修、装修、小型新建及扩建工程等。
第三条 修缮工程的实施,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以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保障师生员工正常生活、工作为前提,优先安排为原则。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具体实施各项修缮工作。
第五条 日常零星维修、小型维修经费的申报以及公共设施专项修缮经费预算的申报工作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年度编制和申报,经学校批准后执行。院系、处(室)的修缮项目,金额大于3万元的由各部门申报专项经费,3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可由后勤日常小型维修经费中支出。
第六条 经费采用预算控制管理,先申请经费,后安排维修。超出预算经费的项目,需按程序审批。
第七条 1万元及以下的修缮项目不需要编制专业预算,1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由后勤保障处参照《陕西省修缮定额》和陕西省相关造价标准要求,编制专业工程预算。
第八条 修缮项目申请的主体
1、学校公共设施(含职工住宅楼)的维修由后勤处对应管理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实验室内的维修由实验室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2、校内各单位(部门)使用、管理的设施,维修由各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维修申请需要对拟维修设施的现状、存在问题、维修必要性和可行性,维修内容、时间、经费来源、详细地址、维修后的用途及申请单位联系人信息等进行说明。
第九条 修缮项目的立项审批
1、由学校财务预算经费(含各单位自筹经费)安排的修缮项目,经该项经费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立项。
2、由后勤日常零星、小型维修经费安排实施的修缮项目,维修经费在1万元及以下的,由后勤保障处处长签字同意后立项。维修经费在1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的,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立项。大于3万元的项目,除了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外,还需项目申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同意。
3、由科研经费安排的修缮项目,科研项目立项视同其所包含的修缮项目已经立项,修缮项目经费的使用须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大于3万元的还需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4、突发性事故的维修,经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立项实施。
第十条 一般修缮项目的实施
1、有关单位应将批准后的维修申请送交后勤保障处办公室,由后勤保障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2、涉及影响学校师生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秩序的修缮项目原则上放在寒、暑假进行。其它维修工程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安排实施。
3、对于维修工序简单,维修材料通用便于购买,如:一般电路安装,上下水更换等。后勤具备维修力量的修缮项目,后勤可自行采购材料,自行维修安装。
4、对于维修材料通用便于购买,后勤不具备维修力量的修缮项目,可采用后勤处招标采购材料,维修或安装工队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5、修缮项目复杂,预算金额大于2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统一招标后实施。
第十一条 突发性事故维修工程的实施
1、突发性事故指地震、火灾、水灾、风灾、雪灾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人为原因或非人为原因造成的基础设施突然损坏而无法保证学校正常生活秩序的事故。
2、遇突发性事故需紧急处置时,后勤保障处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即可对损毁的设施予以抢修。抢修费用大于3万元的维修项目,由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后勤保障处将抢修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向相关领导书面汇报。
3、突发性事故的抢修应在第一时间安排实施。
4、不可抗力或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突发性事故抢修经费一般由当年后勤维修经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学校研究解决。
5、人为原因造成的突发性事故的抢修经费一般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的确定
1、修缮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工程原则上由招标办以招投标形式确定施工企业。
2、修缮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由后勤保障处组织,成立招标工作小组,有关职能处室参加。以校内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工作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后勤保障处处长。
成员: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立项单位、后勤保障处等职能处室负责人。
3、修缮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由后勤保障处组织,成立3人及以上工作小组,以校内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4、修缮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由后勤保障处在后勤招标遴选的施工企业分类库中选择施工企业。
第十三条 修缮项目在开始施工前,后勤保障处与施工企业签订项目施工合同书。
第十四条 施工许可管理
1、修缮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应当向校内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①需要开挖绿地、移植或砍伐树木的;
②需要开挖道路、引起交通中断或不便的;
③可能损坏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管线等公共设施的;
④需要临时停水、停电的;需要占用校内场地安装施工机械、堆放施工材料或建设临时设施的;
⑤需要拉运数量较大的易抛洒的施工材料、土石或建筑垃圾的;
⑥需要进入经批准方可进行施工的场所或建筑物的;
2、施工结束后,施工企业应对损坏的设施进行修复,并按照校园环境和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恢复和清理。
第十五条 修缮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施工管理的法律、条例和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采取安全维护、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损害的,以及需要特殊作业环境的施工,施工企业应当加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修缮工程的勘察与设计
1、修缮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勘察、设计:
①建筑物地基、承重结构或用途发生变动,有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
②给(排)水、供暖、供电等系统的容量、负荷、布局进行调整需要重新确定容量、负荷和布局规划的;
③道路、绿化等维修工程规模较大并确需设计的。
2、需要勘察设计的维修工程,由后勤保障处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3、不需要勘察设计的维修工程,由施工企业提出施工方案报后勤保障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4、勘察、设计费在3万元及以下的,后勤保障处谈判确定;3万元以上5万元及以下的,后勤保障处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确定;5万元以上的,后勤保障处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 修缮工程的监理
1、修缮金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且涉及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和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的维修工程,原则上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保障处安排专业人员负责监理。
2、监理单位的选择由后勤保障处提出,修缮项目工作小组批准。监理费用超过3万元的,应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和监理费用。
第十八条 修缮工程质量管理
1、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和现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后勤保障处应按照现行的施工规范和验收规范对工程进行管理。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修缮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后勤保障处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举报。
第十九条 修缮工程材料管理
1、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要求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甲方对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进行验收,对验收和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更换,并对施工企业处以该批材料价款30%的罚款。
2、需甲方采购的材料,施工企业应提前按照施工需要向甲方报送材料计划明细表。材料计划明细表应包括使用材料的数量、规格、型号、市场价格、生产厂家等情况。甲方一般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材料。
3、对于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采用认质认价方式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由后勤保障处牵头,组织招标工作组成员进行认质认价。
第二十条 修缮工程资金管理
1、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确定的维修方案和维修项目内容,严格执行工程预算,控制工程造价。
2、严格执行确定的材料标准,严格控制变更。经费未落实的变更项目,不予实施。经费已经落实且必须变更的项目内容,由变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以下程序审批:
①变更额度在项目概预算10%以下。总费用在3万元及以下的,经后勤保障处处长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还需经使用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②变更额度在项目预算10%以上。需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3、修缮工程除了合同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实行全垫资施工。实行工程进度付款的,在竣工结算前付款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控制金额的70%。
第二十一条 修缮工程资料管理,施工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甲方报送相关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
1、修缮经费在3万元及以下的维修工程,需提供工程结算申请、竣工结算书、合同、验收报告等资料。修缮经费在3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维修工程,需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工程量签证单、工程变更单、材料进场验收单、竣工结算书、合同、验收报告等。
2、维修经费在20万以上的修缮工程,按照下列要求整理竣工资料:
①涉及给(排)水系统、供暖系统、强(弱)电系统整体维修且与原系统相比变动较大的工程应做竣工图。单项维修工程应做竣工图或示意图。图纸应整洁清晰、标注完整、装订整齐。
②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根据实际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会议纪要(甲方准备)、施工合同、竣工图纸、竣工结算书、工程量签证单、工程变更单、材料认质认价通知单、材料进场验收单、乙方采购的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设备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材料检验报告、验收会议纪要等。
第二十二条 维修工程资料送审,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由后勤保障处初步审核后送审计处审计。
1、修缮经费在3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只进行结算审计。
2、修缮经费在5万元及以上的维修工程,需进行预算和结算审计。
3、3万元及以上修缮工程均按照审计处签发的结算审计意见书为依据进行财务结算。
第二十三条 维修工程实行验收制度。10万元以下的修缮项目验收,由后勤保障处和使用单位组织实施。1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项目验收,由后勤保障处组织使用单位、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修缮工程实行回访制度。回访时间应在质量保修期内进行,回访人员由后勤保障处主管维修工作的处领导、后勤修缮部门负责人、用户代表以及相关人员组成。对于回访中发现的问题,由后勤处安排施工企业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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