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5〕9号,自2025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维护校园稳定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为学校各类大型考试活动提供保障,根据《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和《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视频监控系统,是指使用数字或模拟视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校园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校园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是学校内部技术防范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集合体。
第三条 学校视频监控属于特殊安防系统,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迁移、拆除学校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或者以喷涂、遮挡等方式妨碍其正常运行;
(二)非法侵入、控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三)非法获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的数据;
(四)非法删除、隐匿、修改、增加、关闭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中的数据或者应用程序;
(五)其他妨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
第四条学校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本着统建统管的原则,全校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会同党委网信办(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统筹负责,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交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申请,党委保卫部会同党委网信办根据实际情况和总体规划进行审批并统筹安排建设。
第五条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党委保卫部负责校园监控工作的日常管理,党委网信办负责校园监控建设和技术支持。党委保卫部负责室外监控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党委网信办负责室内监控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监控系统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统一纳入学校中心机房进行管理,借助中心机房的专业环境与运维体系,保障数据存储与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一)党委保卫部负责制定监控管理制度,检查、督促、落实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单位视音频数据相关敏感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是否符合保密性规定,严格落实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使用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问题,规范使用管理,提升技术防范效能,确保视频不被泄露、滥用。
(二)党委保卫部提出重点部位的监控方案,会同党委网信办制定安装方案,由党委网信办组织实施。
(三)党委保卫部负责监控室日常工作管理,包括协助建设工程的施工,协调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负责处理监控录像的调取、存储、拷贝、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监控点位安装申请审批程序
(一)根据安全防范实际工作需要安装的监控点位,由使用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新增(改建)安防视频监控点申请表》,经党委保卫部、党委网信办现场确认后,按登记表所列程序审批;
(二)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并根据校园公共场所、重点部位等区域的安全防范需求,由党委网信办会同党委保卫部现场确认后根据工作实际安装。
第八条 党委保卫部负责校内二级单位用户端口的管理与授权,各授权的二级单位用户只能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单位内部安全状况,无调阅、刻录和拷贝相关视频资料的权限。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需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将视频监控系统与建筑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并且新建、改建、扩建的监控视频录像存储时间不低于30天,摄像头像素不低于400万像素。
第十条监控系统使用单位须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如发现异常或无法工作的情况,应及时联系上报维修并备案。
第三章 视频监控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监控室内的视频监控设备由专人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监控系统的操作程序,爱护和管理好监控设施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的程序或软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系统的正常运行,发现设备出现异常和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二)值班人员必须增强安全观念,保持高度警惕及责任心,密切注意各部位情况,善于发现问题,对异常情况、可疑人物,要认真做好详细记录,值班人员在发现嫌疑对象或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将相关情况向党委保卫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监控区域的安全稳定。值班人员在报告案情的同时,要继续做好案情的跟踪,随时报告案件动态。
(三)值班人员必须严守秘密,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修改系统设置;不得泄露储存、显示的有关监控数据、资料、信息;校园监控的范围、监控设备的布防严禁外传,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视频内容。
(四)值班人员应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严格遵守操作规定,防止造成线路故障或人身伤害。
第十二条加强监控室值班管理,严格工作纪律。监控室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填写日常值班记录,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一)严禁携带无关的物品进入监控室,严禁在监控室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
(二)严禁酒后上岗和在监控室吸烟等行为。
(三)严禁擅自调整监控室摄像头的监控方位。
(四)严禁擅自在专用电源上接入与监控系统无关的电源线、电气设备等。
(五)严禁擅自对监控室设备进行移动、拆卸。
(六)严禁在监控室计算机系统上擅自使用移动存储设备。
(七)严禁利用监控设备玩游戏、上网、听音乐或观看视频资料。
(八)严禁擅自查询、修改、泄露监控资料。严禁擅自导入导出程序。
(九)严禁擅自向无关人员介绍工作流程、软件版本、机器配置等重要情况。
第四章 视频监控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视频监控具有严格的保密性,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泄露视频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视频信息资料原始数据记录;不得擅自改变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设备的位置;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申请调阅视频监控必须履行一定程序。因当事人遗失、遗落或保管不善等个人原因造成物品遗失或者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事件,不提供视频监控查询服务。特殊情况确需调取、查看视频监控录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填写《视频监控调阅申请表》,并经单位负责人和党委保卫部负责人或分管治安的处级干部审批。
(一)教职员工持《视频监控调阅申请表》前往监控室查看,并认真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内容、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予以登记。
(二)本科生、研究生应在学院辅导员的陪同下持《视频监控调阅申请表》前往监控室查看,并认真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内容、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予以登记。
(三)校园视频监控有效期为30天,申请调阅时间段不超过事发前后8小时。对于超过有效期的视频监控,无法提供调阅。
(四)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拍摄视频监控录像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值班人员负责监控视音频的调阅;在值班员不能调阅相关视音频时,应联系相关技术人员及时前往处理;因监控故障问题等原因不能调阅的,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调阅监控视音频时,允许申请人查看相关监控视音频,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监控室。在查看监控视音频后,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视音频资料时,值班人员要及时保存和登记,不允许当事人拷贝录制监控视音频。公安机关因侦破案件需要拷贝视音频的,由党委保卫部治安科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非监控室值班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经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7日起施行,由党委保卫部(处)、党委网信办(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陕西中医药大学新增(改建)视频监控设备申请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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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改建) 监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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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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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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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改建)监控位置以及用途说明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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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审核意见 (盖章) |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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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保卫部 审核意见 (盖章)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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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网信办 审核意见 (盖章)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陕西中医药大学视频监控调阅申请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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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阅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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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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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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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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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阅监控视频用途原因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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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审核意见 (盖章) |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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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保卫部 审核意见 (盖章) |
单位负责人或分管治安的处级干部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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