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0〕36号发布,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促进校园新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文化氛围,推动网络育人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媒体是学校新闻舆论以及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阵地和平台,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从有利于学校内涵发展、大学文化传播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三条 陕西中医药大学新媒体中心(以下简称“新媒体中心”)是学校新媒体的运营单位,无行政级别,不设编制,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管理,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技术指导和新媒体平台功能建设。
第四条 新媒体中心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新媒体中心负责人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处级干部兼任,设指导教师若干名,主要成员由学生组成,以上人员均为兼职。
第六条 新媒体中心指导教师在全校范围内结合个人意愿和综合能力进行公开选聘。学生成员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选聘。
第七条 报名参加新媒体中心工作的教师和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能较好地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了解掌握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熟悉高等教育政策和学校的基本情况;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能够热心服务高等教育和学校改革发展;
(三)指导教师应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能力,具有一定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或学生教育管理经验,熟悉新媒体的传播规律,具有文字、摄影、摄像、剪辑、播音、主持等一技之长,能够耐心做好学生成员的培训辅导工作,不计个人得失。学生成员应具备新媒体的基本操作能力,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
第八条 新媒体中心下设微风工作室、广播电台、(网络)电视台等三个机构,各机构下设工作部门若干。根据新媒体的发展形势,可以遵循科学合理的总体原则进行内部调整。
第九条 新媒体中心坚持学校新媒体建设、中心可持续发展和成员个人能力提高三者并重的发展目标。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三者的有机统一。
第十条 新媒体中心的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学校官方微信、微博、今日头条号、抖音号等新媒体平台的日常运营和内容建设工作;
(二)负责学校广播电台(广播台、网络电台、调频电台)、学校电视台的日常管理、节目制作和播放工作;
(三)负责学校新媒体平台、设备的维护和人员培训、交流等工作;
(四)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控及处理工作;
(五)协助完成各类会议活动的摄影、摄像、直播、转播等工作;
(六)指导学校各二级单位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工作;
(七)完成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新媒体中心要加强发布内容建设,推出原创精品,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发展积极向上的校园网络文化。
第十二条 新媒体中心发布审核工作依照《陕西中医药大学新媒体中心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新媒体平台不得发布、复制和传播以下信息: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泄露国家机密的信息;
(二)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信息;
(三)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形象及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信息;
(四)未经证实的谣言;
(五)与学校无关的商业广告宣传信息及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新媒体中心要严格遵守学校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新媒体中心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出现有损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的不良信息,须及时处理并向党委宣传部报备。
第十六条 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充分发挥陕西中医药大学融媒体联盟作用,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在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新媒体中心须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
第十七条 新媒体中心学生稿费标准依照《陕西中医药大学新闻宣传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机构学生负责人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标准发放勤工助学补助,总人数不超过10人。
第十九条 新媒体中心学生成员考评办法参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综合考评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在新媒体工作中存在渎职、失职行为的,学校将责令其及时纠正,并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发生重大失误或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问责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对新媒体中心学生成员开展一次年度评比表彰,表彰比例为成员总数的10%,对受到表彰的先进个人由党委宣传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处发放荣誉证书和500元奖金,从宣传奖励经费中支出,各机构学生负责人参与评比但不发放奖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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