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管理办法(2022)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1 15: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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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管理办法


(陕中医规范〔202220发布,2022711日起施行)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宣传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校园和谐,营造规范有序、健康文明的校园氛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公共区域设置的宣传设施和宣传品均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具体包括灯箱、路牌、门牌、雕塑小品及立式宣传牌、墙报栏等长期性宣传设施和宣传品;宣传栏、通知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短期性宣传设施和宣传品;横幅标语、桁架展板、海报栏、拱门、彩旗、空飘、道旗等临时性宣传设施和宣传品。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公共区域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的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和指导监督。

二、总体要求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宣传设施和宣传品设置、内容建设和日常维护由所属部门或单位负责,其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校外单位、团体利用宣传设施和宣传品在校园公共区域开展宣传活动,需有校内合作单位且由校内合作单位牵头报审。无校内合作单位原则上不得开展。

第六条 宣传设施和宣传品作为思政教育、理论宣传、文化建设、形象塑造、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其内容必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成就,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纪律、影响社会稳定。

第七条 宣传设施和宣传品要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影响校园整体校园建设规划和文化环境,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妨碍交通、损害树木植被和公共设施,不得有安全隐患。

三、日常管理与维护职责

第八条 长期性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日常建设管理与维护,定期更新宣传内容,保持整洁美观。主要包括:南校区精诚大道、创新大道和杏林大道灯箱,校园道路标识牌,各办公楼门牌门号,校园雕塑品以及行政楼东侧、金樱路北口东侧、学校北门内西侧、精诚大道立式宣传牌,北校区南北大门两侧、公寓楼墙报栏和宣传栏等。

第九条 短期性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由所属部门或单位负责日常建设管理与维护,每学期至少更新3次。根据实际情况,在开学季、毕业季等重大节庆日期间需及时更新,应以健康向上、设计精美的内容展现工作特色和亮点,并随时做好卫生清理与外观维护。

南校区:

1杏林大道北侧宣传栏(1224块)由党委宣传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使用。

2杏林大道南侧宣传栏(10块)由各院(系)负责。

3金樱路东侧宣传栏由各院(系)负责。

4金樱路西侧、华佗路北口东侧宣传栏及金樱路北口东、西侧立式宣传牌由校团委负责。

5各公寓楼门前及楼内宣传栏由学工部负责。

62号食堂前,2号、3号、4号教学楼前宣传栏由党委宣传部负责。

7行政楼、综合楼、5号教学楼前通知公告栏,由发布部门对各自发布的通知、公示、公告、海报等负责,加盖公章或落款后按从上至下、从左到右、横平竖直原则张贴,需保持美观,到期撤除、清理;无加盖公章或落款一律不得张贴,日常清理、清洁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8电子显示屏参照《陕西中医药大学LED电子显示屏管理办法》执行。

北校区:

1继续教育学院办公楼门口南侧宣传栏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2各公寓楼门前及楼内宣传栏由学工部负责。

第十条 临时性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的设置使用,需由主办单位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宣传设施和宣传品布置审批表》(见附件1),经部门领导初审后提前3个工作日到党委宣传部报审,使用期间需随时检查是否完好,及时维护,并于活动结束当天清除宣传设施和宣传品,清理现场。

1横幅标语原则上在精诚大道、创新大道和杏林大道悬挂,横幅颜色为红底白字,字体选用方正大黑简体。幅面大小要与悬挂空间相协调,精诚大道、创新大道幅面为10m×0.9m、杏林大道幅面为12m×0.9m

2桁架展板需按照审批意见有序摆放在指定地点。摆放期间应考虑到天气等因素,将其固定整齐,禁止随意摆放。

3海报栏需按审批情况集中摆放,除重大活动以外,海报栏摆放仅限于行政楼东侧樱花广场、金樱路左右两侧、五号楼门前、会展中心门口、图书馆前,海报栏需有牢固支架支撑,摆放整齐。

4拱门、彩旗、空飘、道旗确需设置时,需遵守国家《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按程序报审,一般性宣传活动不允许设置。

第十一条 体育场馆、药用植物园、南北校区家属院及商业街、校医院等区域分别由体育部、药学院、工会及后勤保障处参照本办法管理;两所附属医院及制药厂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管理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审批与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长期性宣传设施与宣传品日常管理、建设与维护等各环节均由党委宣传部负责。

第十三条 短期性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由所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和日常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日常监管与督促指导,对建设管理不力单位应及时反馈、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临时性宣传设施和宣传品实行分类归口审批管理,涉及场地需经保卫处会签。

1各部门、各单位临时性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由本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初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等部门审批备案。

2各学生社团、研究生会临时性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由校团委或研究生院负责人初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等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凡在校园公共区域内新增宣传设施和宣传品,应当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按照学校统一规划,在指定地点设置使用;未经批准设置安装的,党委宣传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委托后勤保障处拆除,拆除产生的费用由设置部门或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严禁私自在校园公共区域内建筑物墙面、灯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或悬挂宣传品,各部门和单位对所属区域严格监督管理,并负有制止和清理责任。出现私自张贴、刻画、悬挂的宣传品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后勤保障处负责清理。

第十七条 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的内容、形式、载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除及时制止、取缔外,还需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对把关不严、履职不力的部门或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疏于管理或审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五、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711日起施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宣传设施和宣传品管理办法》(陕中大宣办〔2017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陕西中医药大学宣传设施和宣传品布置审批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横幅标语

□桁架展板

□海报栏

□拱门、彩旗、空飘、道旗

布置时间

 

拆除时间

 

内容概要

(可附页)

申请单位

审核意见

已完成宣传设施、宣传品的内容初审,将严格按要求做好布置、拆除的指导、管理和督促工作。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保卫处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宣传部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备注:此表一式3份,本单位、宣传部、保卫处各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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