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监察办〔2019〕1号发布,自2019年2月23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招标工作,强化监督约束,防范廉政风险,提高采购招标工作效率,保障教育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陕西中医药大学校内部门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事业经费进行的招标活动及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其他招标活动。学校招标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体责任制,主责部门是监督主体,监督组是对主责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和遵纪守规情况的再监督。
第三条 学校成立采购招标监督组,对学校采购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学校采购招标监督组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一)采购招标监督组人员组成:
组 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
副组长:由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 员:由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二)监督组的主要职责:
1、建立和完善采购招标监督工作的管理机制和办法;定期分析学校采购招标工作中的实际状况,对采购招标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研究决定采购招标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各项监督工作问题;
3、对采购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的采购招标结果行使否决权;
4、组织开展采购招标工作专项检查;
5、向学校党政负责人或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第四条 监察处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在采购招标活动主责部门履行监督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再监督;负责采购招标供应商监督信息库的建立及管理工作;受理有关违反采购招标纪律的投诉;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查处采购招标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等。
第五条 审计处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审核招标文件、预算控制价格;审核委托项目评标结果与拟签订的合同事项;组织校内招标项目的现场清标工作;审核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款项支付、结算等事项;负责对使用单位推荐的采购人代表的确定、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负责采购招标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和管理;监管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项目履约款项支付的审核等。
第七条 学校招标监督可以采取现场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审核备案、提出监督意见等方式,审计处对校内集中采购项目和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委托代理项目采购招标活动的重要环节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进行现场监督,对校内零散采购和30-100万元的委托代理项目进行抽查;监督组可以对学校采购招标工作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对于未进行现场监督项目要求采购招标主责部门提供审核或备案手续。
第八条 按照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办是学校采购招标活动主责部门。使用部门、职能部门、招标代理公司、评标委员会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在采购招标活动中承担的职责履行相应责任,接受招标办的监督以及监督组的再监督。
第九条 对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监督的内容及相关责任追究。
(一)监督的主要内容:
1、采购招标项目的预算、技术指标、重要采购项目专家论证、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结果、验收等环节审核把关情况;按照学校规定及时报送审计、上传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2、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的再监督,严格执行审计、监察等相关规定,采购招标项目及时报审、备案;对采购招标项目审计建议及现场清标提出的意见无正当理由未采纳情况;
3、招标重要环节风险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泄露招投标相关信息的情况;与供应商私下接触,接受各类好处的情况;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不当干预正常采购招标活动,以及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等情况。
(二)相关责任追究:
经监督发现采购招标过程中存在上述行为,一般违规行为由监督组提出监督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重大事项违规行为,且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监督组进行初步研究,向学校党政负责人及校长办公会汇报,对相关责任人按照《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陕西中医药大学内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处理;责任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报校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党纪处分。
第十条 对招标代理公司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责任追究。
(一)监督的主要内容:
1、代理项目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的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情况;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情况;开标场地硬件符合相关要求情况;组织开标过程、程序规范情况;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法、合规,保证有效竞争的情况;评审结束后对评标结果审核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过程资料报送招标办的情况;
2、不当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的情况;与采购人、投标人、评审专家等串通,造成围标串标的情况;对外泄露评审过程、评审内容等信息的行为。
(二)相关责任追究:
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监察部门在追究监管主责部门和责任人的基础上,建议学校取消招标代理公司年度考核优秀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代理资格,并上报财政厅;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使用部门、职能部门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责任追究。
(一)监督的主要内容:
1、技术参数及预算控制价格拟定的过程中依据及支撑材料的充分情况;与供应商私下接触,接受各类好处,致使技术参数的制定具有倾向性,存在排除潜在供应商的情况;预算控制价格远超市场行情影响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充分竞争的情况;
2、校内部门采购招标活动是否按照学校文件要求执行。
(二)相关责任追究:
经监督发现使用部门、职能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以上的行为,按照第九条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二条 对评标委员会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责任追究:
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评标工作严格保密,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接受主责部门的监督和监督部门的再监督。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擅离职守;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分具有偏向性等;
4、私下接触投标人;
5、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7、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8、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情况;
9、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学校监察处接受违规举报过程中,审计处在项目招标监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上述存在的行为,校内专家取消评审资格,相关责任追究按照第九条执行;校外责任人由主责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上报财政厅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违法责任。
第十三条 采购招标活动中发现的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存在的行贿、围标、串标等行为,一经查实,监督组在追究主责部门和责任人的基础上,建议学校取消其中标资格;如已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中标人不能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有不良记录的投标人不再允许其参加学校的投标。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招标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由招标办会同职能部门负责人向监督组报告停止该项目的招标:
1、采购招标项目投标单位只有3家,且投标报价紧贴预算控制价格,异常接近;
2、接受举报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线索需要调查核实的;
3、审计建议及清标意见无正当理由未进行采纳,拟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4、预算价格高于市场价格10%,评标办法人为倾向严重的;
5、投标文件异常一致雷同率达70%以上的;
6、投标人借用、挂靠其他单位资质的;
7、投标人提供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等存在弄虚作假的;
8、投标人已被纳入学校供应商黑名单的;
9、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采购招标监督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中医药大学采购招标活动负面清单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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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1 |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2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4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5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7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8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9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10 |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11 |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
12 |
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行为。 |
(二) |
虚假招标或与投标人串通。 |
1 |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
2 |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3 |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4 |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5 |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三)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等规定。 |
(四) |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五) |
不按规定订立和履行合同。 |
1 |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
2 |
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六) |
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
(七)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八) |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九) |
违反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十) |
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
(十一)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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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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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
(二)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1 |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
2 |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
3 |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
4 |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
5 |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
6 |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三)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
1 |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2 |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3 |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4 |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5 |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四) |
存在视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 |
1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2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3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4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5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6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五) |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六)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七)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
(八) |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九) |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十) |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 |
(十一) |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 |
(十二)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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