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2〕4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于学校后期临床教学,加强委托代管资产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资产委托管理过程中的责权利关系,促进学校资产的健康持续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陕西省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代管资产
我校的委托代管资产是指由学校拥有并委托受托方管理的资产,在委托管理过程中,我校作为委托方拥有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受托方仅限于接受委托对受托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二、委托代管资产的范围及用途
我校委托代管资产包括房屋及设备等资产,委托资产主要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后期临床教学。
三、委托代管资产的受托方
委托代管资产的受托方仅限我校两所直属附属医院(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及制药厂。
四、委托方权利与义务
1、及时向受托方移交委托资产。
2、监督受托方在使用受托资产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的权利,若因受托方发生违法违规经营,可能造成法律经济上的责任,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若受托方收到书面整改要求后仍未整改时,委托方有权收回委托资产。
3、为受托方的受托权限及义务提供支持和协助。
五、受托方权利与义务
1、受托方对受托管理的资产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受托资产的维护维修安全检查等,以保证受托资产不存在不合理的价值损耗,受托资产维护,维修等费用由受托方承担。如出现资产损坏或丢失,由受托方承担全部责任。
2、受托方在代管受托资产时,安全责任主体为受托方。
3、受托方在代管受托资产过程中,需按照委托方的意愿进行专项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4、受托资产如已达到报废条件,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废申请,经受托方办公会、党委会通过,由委托方进行后续报废处理。
5、受托方非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对受托资产进行出售、出租、出借、质押、抵押以及转委托第三人代管。
6、受托方至少每年度末对受托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并编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情况表并报委托方备案。
六、其他
有关未尽事项由委托方及受托方协商解决。
七、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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