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组织员管理办(试行)(2025)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5-04-19 14: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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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中医规范〔202516发布,20254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升我校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员的配备

第二条 组织员是专门从事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和基层党建工作的党务工作者。学校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组织员。

第三条 管理全日制学生的学院原则上每个学院配备1名组织员。其他二级单位党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组织员。

第二章  组织员任职条件

第四条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政治素质好、党性意识强、业务水平高、熟悉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组织员。组织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政治素质过硬,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党性原则强,积极落实校党委的决策和部署。

具有履职所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执行力,善于做思想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文字功底较好。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严谨认真,勤奋敬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较好成绩。

掌握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历,具有3年以上党龄。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三章  组织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 组织员岗位职责:

协助二级单位党组织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及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导党支部建设和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工作。协助二级党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配合二级单位党组织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协助二级单位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配合做好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和制度建设。协助二级党组织做好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等工作,负责二级单位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制定、材料编发等工作,配合二级单位党组织开展师生思想政治教育。

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做好党支部成立、换届调整、撤销的具体工作,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党内信息的统计、管理,以及党员信息库维护和更新。

(四)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协助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落实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的工作措施,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受学院党委委派与发展对象谈心谈话;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的审查工作。

(五)抓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落实“三会一课”和组织生活制度、党员民主评议制度,开展党员学习教育和主题党日活动。做好党籍管理、档案管理和审查,以及组织关系接转等方面的工作。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学院党委的相关要求做好干部管理、培养、选拔、监督等基础性工作。

负责二级单位党组织与校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委监察处等党群部门的工作联系,协助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抓好日常党务工作。

按照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党建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组织员的选聘

第六条 组织员的选聘,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组织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组织选聘,并在全校范围内统筹调配。组织员的选聘和职级晋升按照《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组织员主要从现职的处科级党员干部、支部书记、党员教师、辅导员、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及党建研究工作的干部中选聘,也可在退出领导岗位的处科级干部中选聘。

第八条 对聘任的组织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第九条 专职组织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内可根据工作履职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兼职组织员选聘遵循自愿原则,原则上在所在二级单位内选聘,自任职之日起一年内原则上不调整任职。

第十一条 专职组织员按学校岗位设置有关规定,任职前原职级标准享受绩效工资待遇。

第五章  组织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校党委组织部是负责组织员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对所属组织员进行直接领导与管理。专职组织员参加党组织会议,列席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党校、分党校按照使用和培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组织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组织员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提升基层党务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十四条 组织员按其职级由学校或二级单位组织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和奖惩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学校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陕中药业组织员岗位的设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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