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1〕7号发布,自2021年4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加强退出领导岗位人员的管理,发挥退出领导岗位人员作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中医药大学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机构改革、年龄等原因退出学校处科级领导岗位的人员。
因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因工作重大失误、违纪违法等受到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而不能担任处科级职务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出领导岗位人员的工作安排。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免去现任职务,退出领导岗位,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由个人申请,一般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医疗服务、基层党建等工作,待遇按其相应职级或职称核定。退出领导岗位人员工作安排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具体落实。
第四条 退出领导岗位的人员管理,采取学校集中管理和所在单位具体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不占用所在单位干部、工作人员质数,自觉服从管理,纳入职工年度考核体系。
第五条 退出领导岗位人员应当根据所聘岗位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加强对退出领导岗位人员的管理和使用,既尊重关心,又严格要求。对退出领导岗位人员作用发挥好、工作表现突出、师生公认度高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能坚持正常上班、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相关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纪律松弛、表现较差、违反工作纪律、群众反映强烈的人员,予以组织处理。
第七条 退出领导岗位人员,完成工作任务,考核合格后,享受相应的岗位绩效待遇。因机构改革、任期制等提前退出领导岗位的职员岗干部,保留原职级待遇到任职限龄为止。
第八条 确因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21年4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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