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组办〔2016〕6号发布,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审批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管理的通知》(陕组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副处级以上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对领导干部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审批把握的标准应从工作需要出发,所兼任职务应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非专业出身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文艺类社会组织兼职。要严格把握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年龄和兼职届数等有关规定,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规定:高校、科研院所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领导干部兼职应由社团出具邀请函,并经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和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由干部关系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填报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审批表》,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现职校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省管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职务的,须由校党委审批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处科级干部兼任社会职务的,须由校党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兼职。因职务提拔或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兼职审批请示、备案报告须在社会组织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省委组织部或学校党委组织部。
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或备案,需重点说明以下情况:
1、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
2、领导干部现任(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组织中兼职;社会组织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社会组织秘书长以上人员名单。
兼职需提供由社会组织出具对本人的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省管校级领导兼职,须由学校党委向省委组织部上报请示文件并同意兼职的意见;处级干部兼职的须向二级党组织书面报告,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学校党委同意。
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组织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
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组织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两份,社会组织《章程》和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兼职领导干部所在二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日常监管责任,建立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兼职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二级党组织书面报告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校党委组织部和纪检办(监察处)要认真审核,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组织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报酬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二级党组织和各学院、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规定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审批管理工作。对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疏漏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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