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陕中大工字〔2017〕3号发布,自2017年4月2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和谐校园氛围,陶冶教职工情操,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规范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学校工会领导下的、在教职工自愿基础上建立的群众性文体组织。 第三条 学校工会对教职工文体协会进行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协会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思想性、艺术性、竞技性、趣味性等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广大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艺术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协会要自觉接受学校工会的领导。 第二章 协会登记 第六条 申请成立校内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本校工会会员; 2、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办法; 3、拟定规范的《章程》; 4、协会人数不得少于10人; 5、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提交申请材料(纸质二份、电子一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协会成立登记表(见附件一); 2、会员登记表(见附件二); 3、章程。 第八条 章程内容 1、名称、宗旨及性质; 2、活动内容及范围; 3、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4、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5、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九条 协会经校工会批准后,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正式开展活动。 第三章 协会成员 第十条 参加协会的条件 1、必须是本校在册教职工;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4、自愿报名参加; 5、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及条件和职责 1、协会可设正、副会长各一名,秘书长一名; 2、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热心教职工协会工作,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3、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协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员大会通过认可; 4、会长、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事务,应制订活动计划、落实活动措施、召集会员大会、组织讲座、培训会员、向校工会汇报工作及联系有关事宜; 5、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执行具体事务,应收缴会费、购买用品、安排活动、吸收会员、起草报告等。 第十二条 协会成员的权利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有权监督协会的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协会成员的义务 1、拥护协会章程,维护协会荣誉; 2、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3、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积极向协会负责人提出活动建议; 5、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协会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教职工协会归校工会统一管理。校工会履行下列职责: 1、对申请组建协会进行审批,对批准的协会进行备案; 2、对协会实施年度检查、审核; 3、指导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违背《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 4、对协会参加校外活动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协会活动 1、节假日、双休日或业余时间,各协会可自行组织活动。 2、上级工会组织或校工会安排的任务性活动,校工会主办,协会协办。 3、各协会可以协会的称号参加市、县(区)组织的竞赛活动。 4、鼓励各协会在校内开展竞赛活动,以活动促建设。但在开展竞赛活动前应订出活动计划,确定活动日程。 5、协会每年初均须呈报本年度活动计划,由校工会批准备案,并由文化体育工作委员会检查,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协会有下列违规行为时,校工会有权给予责令整改、取消经费支持、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登记等处理: 1、对严重违反宪法、法律及校纪校规的; 2、超出《章程》宗旨和范围开展活动的; 3、对在一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没有年终总结,在新的一年没有活动计划的;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5、从事非法活动的; 6、财物管理混乱的。 第十七条 协会属于校内群众组织,各协会的对外活动需出具印章的,由学校工会代章。 第十八条 各协会应在每年年初到校工会注册并上交上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年终由工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协会活动进行考核评定。对活动开展得好的奖励500-1000元活动器材费,对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的将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协会,学校工会有权制止,依法取缔,并对组织者进行调查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数额以不增加会员经济负担为原则,协会自定,校工会审批)。 2、获得的捐赠。 3、在《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举办竞赛活动获得的资助。 协会提请校工会审定的在校内举办的竞赛活动,校工会予以资助。原则上设奖名额一等奖1名(奖励额度为180元)、二等奖2名(奖励额度为120元/人)、三等奖5名(奖励额度为60元/人),另根据参赛人数,每人资助30元活动组织费。非竞赛活动仅酌情资助活动组织费。 5、协会报请校工会批准的由协会参加的校外竞赛活动报名费由校工会报销,市级每次资助1000元参赛费;县(区)级每次补助600元参赛费。集体获奖者按获奖等级奖励500至1000 元;个人获奖者按获奖等级奖励300至600元。 6、协会报请校工会批准的校际间的协会各项赛事和有关大型活动,经费由校工会开支,获奖者同前条给予奖励。 7、由校工会主办、协会协办的校级有关大型活动经费由校工会开支。 第二十二条 经费管理 1、协会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 2、协会的活动经费至少应由两人管理,每年必须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校工会监督。 3、各协会经费报销必须完善手续,所有开支应经各协会会长同意方可报销。需在校工会报销的,会长审核后由秘书长办理。报销凭据必须是正规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开支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经费的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会员公布,接受校工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校工会。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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