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工会关于各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的暂行规定 (陕中大工字〔2018〕3号发布,自2018年10月24日起施行)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陕西省教育工会关于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对我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等各委员会委员的替补、增补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陕西中医药大学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及二级分工会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委员因工作变动、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而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应予替补。 二、担任二级分工会主席的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需要替补时,由所在二级分工会提出免去原委员职务和相应的替补人选的书面报告。 三、未担任二级分工会主席的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需要替补时,由校工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免去原委员职务的建议和相应的替补人选。 四、因学校机构调整增设二级分工会,由增设的二级分工会提出增补其分工会主席为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书面报告。 五、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福利委员会、文体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委员需要替补时,由相应委员会提出免去原委员职务和相应的替补人选报告。 六、替补、增补的工会委员会委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经校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其余经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报校工会批准。 七、二级分工会委员会需替补、增补分工会委员时,应首先向校工会提出,经基层单位上下充分酝酿,基层党政工研究,在基层全体会员大会上通过后,报校工会批准。 八、本规定经陕西中医药大学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施。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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