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5〕13号发布,自2025年4月7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助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 〔2021〕310号)、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24〕135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陕教〔2024〕3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资助经费包括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的校内资助资金,各类社会捐赠奖(助)学金项目资金及明确用于学生奖(助)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按职责共同管理。学工部(处)负责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各学院开展评审工作、提出校内资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编报预算,会同计财处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及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督、评价、管理工作。计财处负责学生资助资金预算下达及审核发放。
第四条 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各项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济困助学专户进行专户核算。同时,所有学生资助经费须全部纳入学校当年预算,统一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为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管理,维护经费预算的综合性、有效性、严肃性和可控性,学工部(处)及各经费使用部门须按照资金来源分类编报专项经费预算。
(一)财政类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学业奖学金、服兵役学生教育资助,按照上年度财政实际拨付资金为基数上报预算。
(二)校内学生资助资金:学工部按照上年度事业收入编报预算。
(三)社会捐赠奖(助)学金:各资金归属部门在确认资金到账后,按照资助协议编报预算。
第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应统一核算,各项支出须符合指定用途。
(一)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照实际到账额度转入济困助学资金账户进行专户核算。
(二)计提的校内资助经费:结合我校事业收入实际情况,次年年初按照上一年度事业收入4%~6%计提。基数确定方法以学校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事业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两部分。以下收入不纳入基数:
1、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不计入提取基数;
2、医教协同科研经费、成人教育中各合作方费用等非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产生的经费不计入提取基数。
(三)各类社会捐赠奖(助)学金项目资金及明确用于学生奖(助)的其他资金,确认收入转入济困助学资金账户进行专户核算。
第七条 财政拨付的奖助学金发放标准及依据
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标准发放。
第八条 校内提取部分支出范围及标准
(一)保障型资助支出
1.学校助学金。对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学校助学金,享受国家助学金(含生活补助等)资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学生仍可申请学校助学金。包括残疾研究生助学金等。
2.学费减免。对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院及资助部门结合实际给予减免学费资助,申请、评选流程参照学校学费减免相关制度。对向学校提出免除学杂费申请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军人学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原则上全额减免学费。
3.临时困难补助。对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患严重疾病等因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通过发放物资、生活补助(含伙食补助)等方式,及时给予帮扶。
(二)发展型资助支出
4.学校奖学金。对学习成绩优异或社会实践(含积极应征入伍、到基层就业等)、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发放的奖学金。包括但不限于三好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励志中医药”研究生奖学金,基础学科研究生奖学金及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等。
5.勤工助学酬金、“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对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勤工助学、“三助一辅”岗位活动的学生应及时、足额发放岗位酬金。酬金标准按照校内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6. 资助育人经费。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资助政策宣传、诚信教育、育人成效宣讲活动、各类主题教育活动、资助育人活动(困难学生家庭走访、技能提升培训、社会实践帮扶、创新创业行动帮扶、组织困难生研学等)等发展型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相关支出。
7.其他支出。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他合理性支出,如节日慰问、爱心礼包、交通补助等人文关怀项目,以及学生资助相关工作支出。
第九条 校内资助部分提取及支出要求
1.学校使用提取资金设立的校内奖学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提取资金总额的30%。
2.设定的勤工助学临时岗位、“三助一辅”临时岗位,岗位酬金支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提取资金总额的10%。
3.保障型资助支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提取资金总额的40%。
第十条 社会捐赠资金按照奖(助)学金协议书发放。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发放。各院系、学工部按照评审、审核、公示、审批等流程评选出的各项学生资助资金名单应及时报送计划财务处,计财处在确认资金到账或资金拨付后,按规定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经费应以“奖优助困、资助育人”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法,实行济困助学专户分账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取的资助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须足额提取、规范使用,当年提取的资助经费应于当年形成支出,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
第十四条 学工部(处)及计财处是学生资助经费提取、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学生资助经费年报制度,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会同计财处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各相关资金使用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全生命周期考评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7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陕中医规范〔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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