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4〕29号发布,自 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培训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7〕16号)、《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的若干措施》(陕办字〔2024〕64号)、《陕西中医药大学落实“八项规定”“过紧日子”负面清单》(陕中医规范〔2023〕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部门预算资金举办、承办或委托第三方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非学历教育培训以及外出培训等。
第三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提高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培训费须严格遵循年度预算计划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未申报培训费的项目,不得报销培训费。
第五条 培训区分为外出培训和举办培训,由各归口部门进行分类管理。外出培训是指学校组织的在第三方培训机构地开展的校外培训或派遣人员参加特定内容的外部培训;举办培训是指由学校主办、承办的业务提升、专业技能培训、非学历继续教育等培训。
第六条 培训实行分类归口管理,由教师发展中心统筹学校培训。师资类培训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师发展中心,专业技术类培训归口管理部门为人事处,学生管理类培训归口管理部门为学工部,学科类培训归口管理部门为学科办,科研类培训归口管理部门为科技处,党员和干部培训归口管理部门为党委组织部,非学历教育培训归口管理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如培训类型无法明确界定种类,由经费立项或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外出培训,合理统筹外出培训安排。外出培训范围仅限于上级部门组织安排的,协会(学会)组织开展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专业领域行业公认组织的能力提升等培训。要严格落实“八项规定”“过紧日子”要求,精简培训活动,鼓励采用视频、网络等方式开展业务。
第八条 外出培训需根据学校整体人才培养规划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各部门填报《陕西中医药大学外出培训预算审批表》报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其中涉外的培训还需要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预算1万元(含)以上须报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学校难以安排而需要在校外开展的培训,应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并签订培训合同。委托校外机构承办的需按照相关要求签订合同。
第十条 省外培训费标准实行属地原则,按照所在地省级机关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执行,异地培训城市间交通费和在途差旅补助按差旅费标准执行,不纳入定额标准。外派参加培训的,按《陕西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和要求执行,不能超过部门项目预算的30%(培训专项除外),且同一机构组织的培训,每年不能重复安排同一人参加。
第十一条 在第三方培训机构地开展的外出培训,应遵守学校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十二条 建立举办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举办培训需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举办培训预算审批表》报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培训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其中涉外的培训还需要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经审核后,预算1万元(含)以上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三条 培训地址管理与控制。组织培训原则上在校内举办,确需校外举办的,应严格按预算审批执行。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确需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需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十四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五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报销风景名胜区等景点门票、导游等费用;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集中安排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控车辆成本;培训住宿不得安排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优先选择学校内部会议场地、住宿及餐饮单位;不得以培训名义赠送食品、物品;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六条 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的培训,培训费的使用应遵守学校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线下举办、承办及委托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线上培训费是指通过专用系统、第三方软件服务系统等举办线上培训产生的费用。线上培训费不纳入综合定额标准内核算。各项费用应按照培训实际,凭合法票据原则上在单位年度培训费预算内据实列支。
第十八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伙食费不能超过上限标准,住宿费调剂上限为差旅费标准上限。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180 |
130 |
60 |
30 |
400 |
(一)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不安排住宿的培训,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标准执行;不安排就餐的培训,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标准执行。培训地参训人员、授课教师、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二)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本单位报销。不得以包干方式领取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参训人员参加在工作所在地举办的培训,不得安排住宿。
第二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校外讲课费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
(二)非学历教育培训讲课费标准(税前):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18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225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270元。
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分管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二十一条 单位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学术及知识论坛和讲座,校外师资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培训结束后,与培训相关的培训费支出及其他支出应在培训结束后两周内一次性集中报销,不得分次拆零报销。报销时需提供《陕西中医药大学举办培训预算审批表》(附件2)、《陕西中医药大学举办培训报销结算单》(附件3)、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若培训由中介机构承接,报销时需同时提供招标及合同相关资料;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发放单、服务单位提供收款票据及费用明细单凭证,执行中经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分管校领导审批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举办培训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讲课费需支付到个人银行卡中,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报销手续不完备,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组织单位是培训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培训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依法依规据实报销培训费。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强化对各单位培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监、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培训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培训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五)由中介机构承接的培训,是否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或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合同中是否对培训费支出明细、培训安排等内容进行约定,各项明细支出标准是否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培训承办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预存、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的;
(二)以虚报培训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培训费的;
(三)违规扩大培训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培训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培训无关费用的;
(五)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八)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纪监、审计、财务等有关单位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上级部门有明确指示、规定、安排或其他特定要求的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陕西中医药大学培训费管理办法》(陕中大财办〔2019〕10号)同时废止。此前校内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陕西中医药大学外出培训预算审批表
2.陕西中医药大学举办培训预算审批表
3.陕西中医药大学举办培训报销结算单
附件1
陕西中医药大学外出培训预算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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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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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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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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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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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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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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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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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类型 |
£第三方培训地开展的外出培训 £外派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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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费用类别 |
金额(元) |
预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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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培训地开展的外出培训 |
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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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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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资料、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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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含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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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讲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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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培训 |
差旅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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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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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签名: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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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 |
签名: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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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部门)负责人 |
签名: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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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部门负责人 |
签名: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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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人 |
签名: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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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 |
签名: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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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人 |
签名: |
日期: |
注:1.师资讲课费预算金额需要将税额考虑在内;2.预算1万元(含)以上须报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附件2
陕西中医药大学举办培训预算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培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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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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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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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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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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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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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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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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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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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费 预 算 |
费用类别 |
金额(元) |
预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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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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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 综合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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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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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资料、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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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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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费 |
讲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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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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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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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间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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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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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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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签名: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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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 |
签名: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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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部门)负责人 |
签名: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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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部门负责人 |
签名: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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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人 |
签名: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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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 |
签名: |
日期: |
组织单位(盖章)
培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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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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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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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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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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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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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培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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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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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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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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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训 费 支 出 |
费用类别 |
金额(元) |
费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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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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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综合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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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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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资料、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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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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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费 |
讲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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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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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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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间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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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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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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