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预算编制实施细则(2024)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7 16: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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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预算编制实施细则


陕中医规范〔2024〕6号发布,自 2024年5月10日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预算管理,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陕西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陕西中医药大学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全面预算原则。学校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绩效评价结果,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将各项收支统一编入综合财务预算,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二条 过紧日子原则。深入贯彻中省过紧日子精神,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严格支出管理,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前提下,按轻重缓急及财力可能安排事业发展所需项目支出。

第三条 合法真实原则。学校预算要符合《预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预算收支测算必须以学校发展规模、目标、工作计划为依据,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并足额上交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不能夸大或隐瞒收入,不得虚增或虚列支出。

第四条 透明公正原则。根据校务公开、民主理财的要求,对学校收支预算要公开、透明,建立学校教代会报告学校财务情况制度,建立预算编制和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制度。学校要规范编制预算,细化预算项目和标准,提高资金分配透明度,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激发学院办学活力原则。为进一步凸显各学院办学主体地位,激发办学活力,优化资源配置,由归口部门统筹的资金,预分配后直接下达到各学院,原则上不再进行二次分配。

第二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六条 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每年5月份,计划财务处部署项目库建设任务,启动下一个周期专项项目库建设工作;5-6月份,开展子项目库申报工作;6-10月份,开展项目评审和入库工作。

第七条 每年9月份,计划财务处印发编制下一年度学校财务收支预算的通知。各单位应结合学校下一年度教学、科研、管理等事业发展规划,提出预算申请数,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计划财务处,即“一上”预算。

第八条 每年10-11月份,计划财务处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情况,参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下达各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控制数,即“一下”预算。各单位根据控制数,调整预算申请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计划财务处,即“二上”预算。

第九条 每年12月至下年初,计划财务处汇总整理各部门报送的“二上”预算,编制校内预算草案,报学校决策机构审定。

第三章 收入预算编制

第十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开源类收入、上年结转结余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教育、科研等各类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编制内容与责任部门如下表所示:

1财政拨款收入编制明细表

收入项目

责任部门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中央支持地方改革专项、学校综合能力提升资金、高校生均经费补助等财政拨款收入

计划财务处

本科生、研究生奖助学金、服兵役学校教育资助等财政拨款收入

学工部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研相关财政拨款收入

科技处

人才引进与师资培养相关财政拨款收入

组织部、人事处等

农村订单定向财政拨款收入

教务处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研究生培养相关财政拨款收入

研究生院

学科相关财政拨款收入

学科办

中医全科、全科医生转岗等继续教育相关财政拨款收入

继续教育学院

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财政拨款收入

业务对应部门

(二)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预算收入编制内容与责任部门如下表所示:

2 教育事业收入编制明细表

收入项目

责任部门

本科生学费收入

教务处

研究生学费收入

研究生院

留学生学费收入

国际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费收入

继续教育学院

本科生住宿费收入

学工部、教务处

研究生住宿费收入

学工部、研究生院

留学生住宿费收入

学工部、国际教育学院

留学生相关奖助学金收入

国际教育学院

考试考务费收入

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等

培训费收入

继续教育学院等

招聘会、求职创业补贴收入等

学工部

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业务对应部门

(三)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横纵向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科技咨询、医教科研协同等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预算编制责任部门:科技处、各院系、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制药厂。

(四)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医教协同教学与学科收入,饮食中心、校医院等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各项收入,编制内容与责任部门如下表所示:

3 其他收入编制明细表

收入项目

责任部门

医教协同教学与学科收入

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制药厂

饮食中心收入、校医院收入、商业用房房租收入等相关收入

后勤保障处

信息化管理建设相关收入

信息化建设管理处

杂志、期刊相关收入

杂志社

捐赠收入

党校办

利息收入

计划财务处

创收收入

承担创收任务的部门

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

业务对应部门

(八)开源类收入,是指各部门在完成部门各项工作任务,足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根据社会需求,发挥学校优势,挖掘内部潜力,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学服务和科研服务等创造的收入。

(九)上年结转结余收入,是指计划财务处根据结转申请审批情况及相关政策要求核定的上年结转收入和统筹以前年度收回资金。

第四章 支出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和非事业支出两大类。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又可分为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第十二条 人员支出包括在职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两部分。

(一)工资福利支出

1.基本工资,根据在职职工人数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相关补贴标准测算。预算编制责任部门:人事处。

2.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在职职工人数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学校年度绩效工资标准测算。教师非专项、班主任津贴、辅导员津贴、研究生导师带教费、研究生专业课时费、教育教学督导专家津贴、科研奖励、大创奖励等都包含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中。预算编制责任部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工部、研究生院、高教中心、各院系等。

3.社会保障缴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测算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残疾人保障金及其他社会保障费等项目。预算编制责任部门:人事处。

4.住房公积金,根据在职职工人数和标准测算。预算编制责任部门:人事处。

5.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根据长期聘用人员、临聘人员、外聘教师、外籍教师人数和标准测算的工资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预算编制责任部门:人事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国际交流合作处。

(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1.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贴,根据离退休人数和上级及学校规定标准测算。预算编制责任部门: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

2.抚恤金、生活补助,由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测算。

3.医疗费,包括离休人员医疗补助等。预算编制责任部门: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等。

4.奖助学金,包括国家、省级、校级等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由学工部及各院系分级管理。预算编制责任部门:学工部。

1)校级奖助学金,按教育事业收入的6%提取,留取食堂补贴(不超过15%)后,按政策规定执行。主要支出范围:勤工助学金、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助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学金、先进班集体、资助管理中心专项办公经费、特困补助、自筹奖学金、学费减免、毕业班活动费、研究生校级助学金及三助岗位津贴、其他奖助金等。

2)国家、省级及其他层级奖助学金,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公用支出根据学校业务活动分类测算,在不违反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前提下,各单位可统筹管理与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学经费支出

1.学院教学经费

(1)基本业务费,按照正高6000元/人·年、副高4000元/人·年、中级2000元/人·年、初级及以下500元/人·年的标准测算。

(2)本科生教学业务费,按照本科生标准学费收入的13%-15%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比例根据上级部门考核要求和本科教学业务实际需要核定。本科生教学业务费的80%经归口管理部门预分配,纳入计划财务处一次分配,直接下达到学院;剩余20%由归口管理部门统筹。

(3)本科生实习实践费,①医学类等专业(药学类除外):咸阳市区域内实践教学基地实习费标准为140元/生·月,咸阳市区域以外实践教学基地实习费标准为160元/生·月,承担临床类专业(含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临床医学)“3+2”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基地(不含两所附属医院)后期教学及集中实习费标准为3500元/生·年;②药学类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实习费标准为200元/生·月,其中中药资源专业:野外实习期间教师保险费30元/人,临聘队医劳务费150元/人·天,资源保护费30元/生,住宿及交通费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③实习生往返实践教学基地交通费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行李往返托运费100元/生。

(4)研究生教学业务费,按照在册研究生人数和定额标准测算,硕士生定额为3500元/生·年(包含研究生导师带教费、研究生活动费和研究生思政课教师专项经费),具体标准根据上级部门考核要求和研究生教学业务实际需要核定。研究生教学业务费不低于80%部分经归口管理部门预分配,纳入计划财务处一次分配,直接下达到学院;剩余部分由归口管理部门统筹。

5)研究生学位点建设费,按照研究生标准学费收入的1%—1.5%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比例根据上级部门考核要求和研究生学位点建设实际需要核定。研究生学位点建设费的80%经归口管理部门预分配,纳入计划财务处一次分配,直接下达到学院;剩余20%由归口管理部门统筹。

6)继续教育学生教学业务费,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和《陕西中医药大学增收节支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继续教育学院目标责任制考核标准核定。用于继续教育、成人教育的相关业务工作、上级部门规范化基地建设、业务培训等经费支出。

7)留学生教学业务费,按照留学生标准学费收入的5%-10%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比例根据上级部门考核要求和留学生教学业务实际需要核定,用于留学生相关业务经费支出。

     2.思政业务经费

1)思政课教师专项经费,按照全日制在校生生均40元计算,用于思政课教师学术交流、实践研修、课程建设、图书资料、社会实践和行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纳入教学业务费,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统筹。

2)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按照全日制在校生生均20元标准计算,由宣传部、组织部或分管校领导统筹。

3)网络思政工作专项经费,按照全日制在校生生均40元的标准计算,由宣传部或分管校领导统筹。

3.学生事务经费

(1)军训经费,按照参训学生生均80元计算。

(2)本科生学生活动费(含社团),按照学费收入的2.5%计算,其中团委1.3%、学工部0.6%,学院0.6%;另增加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生均10元标准,补充社团经费。研究生和留学生分别由研究生教学业务费和留学生教学业务费统筹。

(3)招生考试经费,本科生、研究生招生费按照学费收入的1%计算,研究生考试费根据学校财力和业务发展需要进行核定。

(4)就业经费,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费总和的1%计算,包含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等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由校院两级统筹使用。

(5)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按照全日制在校生生均15元计算,由学工部统筹。

(6)学生创新创业专项经费,按照学校财力和业务需要酌情核定,由教务处或分管校领导统筹。

7)其他学生事务专项经费,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业务发展需要和学校财力,设立“挑战杯”工作专项、学生国际交流等专项及配套经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4.其他教学支出

1)继续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医学科研实验中心、体育部、教师发展中心、图书馆、信息化建设管理处、陕西中医药博物馆等单位,基本业务费参照学院。

2)教学业务机动经费,主要用于教学口急需的零星设备及耗材购置,按照学校财力和业务需要酌情核定,由分管校领导统筹。

3)数字化校园建设经费,按照学校财力和业务需要酌情核定,由信息化建设管理处或分管校领导牵头统筹。

4)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及维修基金,按照学校财力和业务需要酌情核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分管校领导牵头统筹。

5)其他教学业务专项经费,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业务发展需要和学校财力,设立教学改革、学科竞赛等专项及配套经费,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申报项目。

(二)学科经费支出

1.国家、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或省级优势(特色)学科,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和学校业务发展需要,统筹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等各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如:学科建设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申报项目,一次性下达到各学院,原则上不再进行二次分配。

2.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和学校业务发展需要,用于学校一流学科的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师资引进、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如:学科建设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申报项目,一次性下达到各学院,原则上不再进行二次分配。

(三)科研经费支出

1.科研专项经费,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和学校财力,设立科研专项、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等专项及配套经费,由科技处有计划地组织申报项目,一次性下达到各学院或团队,原则上不再进行二次分配。

2.校内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学校校内科学研究需要及校内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学校业务发展需要和学校财力酌情核定,由科技处有计划地组织申报项目,一次性下达到各学院或团队,原则上不再进行二次分配。

3.科研管理费,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由科技处统筹。

(四)行政管理经费支出

1.办公费,按照正厅级干部15000/人·年、副厅级干部10000/人·年、正处级干部6000元/人·年、副处级干部4000元/人·年、科级1500元/人·年、一般人员300元/人·年标准测算,主要用于办公、邮电、差旅、培训、报刊购置、办公资料购置、办公设备及办公软件的维修维护等。 

    2.业务研究费,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测算,主要用于业务能力提升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专项业务费,根据机关各单位工作职责和学校财力核定,由各单位根据轻重缓急统筹。

4.工会经费及福利费,根据在职职工人数和上级文件规定等,由工会统筹申报。

5.其他行政管理费,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核定。

(五)后勤保障经费支出,根据学校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核定,用于学校物业管理、绿化、交通、后勤设施维修、水电暖等保障性支出。

(六)基建经费支出,根据学校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核定,用于学校在建项目支出。

(七)离退休经费支出,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文件和学校内部标准核定。用于离退休专项业务、离退休活动、慰问、党建等支出,由离退休工作处统筹。

(八)利息支出,根据贷款情况核定。

(九)各部门增收节支经费支出按照学校核定的创收任务和《陕西中医药大学增收节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另外,科研平台增收节支成果纳入平台考核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非事业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还本支出,根据与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归还本金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捐赠支出等。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执行,对于30万元以上的专项项目,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答辩。

第十六条 “三公”经费支出。公务接待费用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按照中省规定编制;因公出国(境)费用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按照中省规定编制;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由后勤保障处按照中省规定编制。

第十七条 培训费支出。培训费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师资类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是教师发展中心,其他专业技术类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是人事处,学生管理类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是学工部,学科类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是学科办,科研类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处,党员和干部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是党委组织部。

(一)参加培训需报送归口管理部门,按相关流程审批完成并报送教师发展中心汇总后方可纳入次年预算。

(二)承办和举办培训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文件中的编报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会议费支出。会议费实行分类归口管理,教学类会议归口管理部门是教务处,学生活动类会议归口管理部门是学工部,学科类会议归口管理部门是学科办,科研类会议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处,行政、党群类会议归口管理部门是党委校长办公室,研究生培养类会议归口管理部门是研究生院,涉外业务会议还需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承办和举办会议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文件中的编报要求进行编制。

第五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九条 部门内部项目预算调整在30万(不含)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和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预算金额在30万(含)至100万(不含)的由分管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及校长审批;100万(含)以上的应由分管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基建项目超概算事项,须严格按照审批流程执行,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应建立预警机制,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非正常现象及时作出反馈,并向纪检监察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否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二)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三)批复为政府采购的项目,未经批准变更采购方式;

(四)用虚假合同或发票报销骗取预算资金;

(五)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虚列支出;

(六)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预算项目;

(七)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计算标准或比例仅作为各单位预算拨款的参数,不作限定性使用考核要求,计划财务处有权根据上级政策及学校财力状况做适当调整。涉及学生人数按上一年实际学生人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年度起止日期为1月1日-12月31日。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文件中涉及预算经费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陕西中医药大学预算编制实施细则》(陕中医规范〔2021〕9号)、《陕西中医药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陕中大教办〔2016〕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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