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3〕25号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票据管理,加强学校财务监督,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陕西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陕财办综[2021]34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启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的通知》(陕财办综[2023]29号)等上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类使用、年终清缴、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是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票据的领用、发放、开具、收缴、销毁等工作,负责建立票据管理制度,负责对各类票据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票据合法合规使用。各单位须依法依规使用票据,不得擅自购买、自制票据。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学校主要票据种类:
(一)财政票据
1.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
2.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4.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国家税务总局监制陕西省税务局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三)陕西中医药大学收款收据
第五条 各类票据适用范围:
(一)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主要用于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学费和住宿(电子票)、考试考务费等。
(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学校与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及代收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和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及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资金收入和往来行为。
(三)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用于学校接受机关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的捐赠款(物),以及学校争取的各类基金结算等。
(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于学校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考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上缴。
(五)国家税务总局监制陕西省税务局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用于学校校区房屋出租收取的房屋租赁费、版面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等应税业务。
(六)陕西中医药大学收款收据主要用于学校内部单位间的结算和单位与个人间发生的水电费、取暖费、停车费等收费项目。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
第六条 计财处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电子发票实行自动申领、自动查验制度,校内收据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印制。
第八条 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类使用。计财处统一办理票据的领用、保管、登记、核发、核销和年检等工作,校内各票据使用单位应配合学校计财处做好票据的使用等相关工作,指定专人作为票据管理员并报计财处备案。
第九条 计财处及各票据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存放、保管票据,保证使用票据的安全、完整,不得损毁票据。
第十条 领取相应票据时,应由各单位票据专管员到计财处办理票据领用手续《陕西中医药大学票据领用单》(附件1),按照核定数量,验旧换新限量领取。领用或预借发票的单位或个人,款已到账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票据领用单》(附件1)、款未到账的在线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票据领用预借单》(附件2)并附合同复印件、付款单位开票信息。发票交至来(付)款单位后,经办人应督促对方单位妥善保管发票并及时按期付款。预借发票后,限经费到账时间为自开票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若超期,由借票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
第十一条 设置学费、住宿费业务非税收入统一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过渡期,截止2023年11月30前电子与纸质票据并行有效。截止期后,学费、住宿费统一开具电子票据。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票据的适用范围和核准的收费事项使用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三条 必须严格区分各类票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得混用、串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用票据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号码顺序使用票据,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票据时,必须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及前后联内容一致。财政票据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陕西省税务局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无需加盖学校发票专用章。
第十五条 对因填开信息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在纸质票据各联次上加盖“作废”印章,全联次留存,不得涂改、挖补及擅自销毁。
第十六条 领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票据,不得丢失。如发生票据丢失,应于发现后第一时间书面报告计财处,因票据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涉及使用税务票据的单位,在票据申领使用期间须及时向计财处填报收入金额、税目及其他开票所需信息,计财处将按期为领用单位开具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季度终了的次月15日前由计财处汇总缴纳各类税款。
第五章 票据的缴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开具票据所收款项须足额上交学校财务账户,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九条 票据使用完毕后,票据存根应归整成册。领用人将合计金额、有效张数、作废张数写于票据本封面(底)。计财处票据管理人员在核销票据时,要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票据是否规范,存根内容是否与封底填写内容一致,票据存根号码是否连续。
第二十条 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计财处票据管理员应定期清理票据库存、领用及核销情况。用票单位最迟于每年财务决算前,将当年领用的全部票据(含未使用的空白票据)交回计财处核销,不得跨年度使用。二级单位(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等)每月须与学校计财处进行对账核查。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应按规定保管票据、票据存根和票据登记簿。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为五年,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及增值税票据存根或未使用需要作废销毁的上述票据,应按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计财处对各单位的领用票据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校内各票据使用单位必须接受和配合计财处的检查,如实反映票据使用情况,不得隐瞒或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之一违规行为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可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刷、使用票据以及销毁票据存根的;
(二)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三)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五)无票收费或使用自制、自购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进行收费的;
(六)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分使用票据的;
(七)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票据管理办法》(陕中医规范〔20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陕西中医药大学票据领用单
2.陕西中医药大学票据领用预借单
附件1
票据领用预借单 申请单号: SUCMFP2023091300001 申请人 申请部门 到款项目名称 到款项目负责人 发票类别 借款项目编号 合同金额 预开类别 发票内容 发票 付款单位 单位税号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单位开户行 单位银行账户 预开金额 元 税 款 元 审 序号 岗位 审批人员 审批意见 审批时间 1 部门负责人 2 财务处审核人 到款承诺声明 应合作方要求,现向陕西中医药大学计财处申领票据一张,用于收取项目款项。本人承诺督办将以上票据资金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10个工作日)拨入我校银行账户内,并对此预借票据事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承诺人签名: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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