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2016)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5 17: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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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陕中大财办〔20162号发布,自2016629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财务结算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我校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政办发〔2002102号)、《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734号)、《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库〔200832号)、《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陕财办库〔20123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

(二)公务卡结算是指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于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直接将报销费用转入个人银行信用卡上还款的结算方式。

(三)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职工个人填写公务卡开卡申请书,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申请人与财务部门公务卡经办人联系,填写发卡银行公务卡申请表,个人与银行签订公务卡合约。

第二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我校科级或中级职称及以下职工信用额度为3万元,副处级或副高职称及以上职工信用额度为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二)持卡人在未办理财务支出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支出还是个人消费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费用等均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滞纳金等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

(四)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及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保管。公务卡遗失、被盗或毁损后的挂失及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将新卡账号信息通知学校计划财务处。

(五)教职工新增、离岗、调动或退休时,由个人向单位提出公务卡申领或停止使用申请,部门领导签字盖公章后,报计划财务处通知发卡行办理。

(六)我校办理的公务卡免息还款期依照发卡行通知期限为准。

(七)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疑义的,可向学校计划财务处进行查询。

第三条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

(一)凡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的零星修缮、物品及服务采购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应优先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消费,并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以减少现金结算。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以及出差补助等其他现金支出,也可通过公务卡报销结算。凡结算范围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教职工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二)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及基础设施维修等不在公务卡结算范围。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管理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都不改变。

(二)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POS机小票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发票;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取得所购商品的明细清单(非电脑打印的清单应加盖销售单位印章确认)。上述单据作为公务消费报账的必备依据,均做为会计原始凭证管理。

(三)教职工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如果既有在规定范围内的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粘贴报销凭证并进行报销审批,以便于财务人员进行核对处理。

(四)财务人员登录公务卡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卡号、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报销款项由计划财务处直接归还公务卡。

(五)持卡人应于到期还款日前10天对本期账单上的公务消费支出按规定程序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如还款期遇寒暑假,由个人垫付或向计划财务处提前申请借现还款,以免因逾期还款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和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财务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发票与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等;

5、持卡人将公务卡未妥善保管或遗失等,造成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或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消费。

第五条 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一)学校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支付和现金借款业务,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学校计划财务处批准。

(二)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我校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支付给非我校及附属医院单位无银行卡人员的一次性劳务报酬;

2、对困难职工、病患职工、拥军优属等各种慰问支出;

3、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等支出;

4、突发事件应急支出;

5、其他不能采用转账和刷卡支付方式结算的商品、劳务支出。

第六条 教职工应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及时办理公务报销的结算事宜。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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