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财办〔2019〕10号发布,自2019年9月23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培训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7〕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学校各单位使用部门预算资金举办或承办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提高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培训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师资和其他专技培训,由学校教师发展中心审核,主要包括教学能力提升、临床诊疗能力提升、国际化能力提升等,其他专技人员培训主要为业务能力提升等;学生管理类相关培训,由学工部审核;学科、科研能力提升类培训,由科技处审核;党员和干部培训,由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具体是指学校各单位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能力提升等相关培训。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内经费安排组织的教职工培训,应编制详细的培训计划并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培训费审批表》报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其中涉外的会议还需要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科研经费类培训预算3万元以上、其他类培训5千元以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各部门接受外部委托,承担外部单位培训计划的,应按照规定编制培训费预算,并在预算范围内进行列支。
第六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七条 培训地址管理与控制。组织培训原则上在校内举办。如学校难以安排而需要在校外举办的,应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并签订培训合同。委托校外机构承办的需按照相关要求签订合同。
确因教学工作需要须在省外举办培训的,要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安排。省外培训费标准实行属地原则,按照所在地省级机关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确需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需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八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优先选择学校内部餐饮单位,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九条 由社会中介机构承接的培训,培训费的使用应遵守学校招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资料、 |
其他费用 |
合计 |
180 |
130 |
60 |
30 |
400 |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不安排住宿的培训,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标准执行;不安排就餐的培训,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标准执行。培训地参训人员、授课教师、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二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本单位报销。不得以包干方式领取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补助费。
第十三条 校外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培训相关讲课费与校内其他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此文件标准执行。
(二)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分管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四条 培训结束后,与培训相关的培训费支出及其他支出应在培训结束后两周内一次性集中报销,不得分次拆零报销。报销时需提供《陕西中医药大学培训费审批表》(附件1)、《陕西中医药大学培训费报销结算单》(附件2)、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若培训由中介机构承接,报销时需同时提供招标及合同相关资料;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服务单位提供收款票据及费用明细单凭证,执行中经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分管校领导审批材料。
第十五条 培训费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讲课费需支付到个人银行卡中,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报销手续不完备,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其承办的培训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强化对各单位培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纪监、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培训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培训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五)由中介机构承接的培训,是否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或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合同中是否对培训费支出明细、培训安排等内容进行约定,各项明细支出标准是否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培训承办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预存、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的;
(二)以虚报培训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培训费的;
(三)违规扩大培训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培训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培训无关费用的;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纪监、审计、财务等有关单位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上级明确指示、规定和安排、或者有特定要求的培训不适用本办法,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陕西中医药大学培训费审批表
2.陕西中医药大学培训费报销结算单
附件1:
陕西中医药大学培训费审批表
申请单位:
培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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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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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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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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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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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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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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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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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预算 |
费用类别 |
金额(元) |
预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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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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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综合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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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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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资料、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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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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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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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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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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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签名: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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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 |
签名: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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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部门)负责人 |
签名: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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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部门负责人 |
签名: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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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人 |
签名: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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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 |
签名: |
日期: |
附件2:
陕西中医药大学培训费报销结算单
培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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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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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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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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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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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培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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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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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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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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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支出 |
费用类别 |
金额(元)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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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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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综合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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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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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资料、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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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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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费 |
讲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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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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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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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间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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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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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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