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21)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5 17: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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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陕中医规范〔20215号发布,自202131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会计核算相关问题规定的通知》(陕教资〔20071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资助资金包括: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社会奖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学费减免、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医疗保险补贴、学生食堂补贴、学生资助工作经费等。

第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工部、研究生院及计划财务处按职责共同管理。学工部、研究生院负责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各院系上报资助学生名单并审核、提出校内资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计财处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及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计财处负责学生资助资金预算下达及审核发放。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按照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各项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济困助学专户,通过专用基金科目核算,一并纳入学校当年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预算安排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经费来源:

(一)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的学生资助专项资金。

(二)按照国家政策,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6%的校内资助资金。

(三)各类社会捐赠奖(助)学金项目资金。

(四)明确用于学生奖(助)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为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管理,维护经费预算的综合性、有效性、严肃性和可控性,学工部、研究生院等经费使用部门须按照资金来源分类上报专项经费预算。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含本科生及研究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按照上年度财政实际拨付资金为基数上报预算。

(二)校内学生资助资金:按照上年度事业收入6%比例,学工部、研究生院分别上报预算。

(三)社会捐赠奖(助)学金:各资金归口部门在确认资金到账后,按照资助协议上报预算。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应统一核算,各项支出须符合指定用途,资金年末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一)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按照实际到账额度列支,转入专用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科目核算。

(二)计提的校内资助经费:年末按照本年度事业收入6%,按要求列支,转入专用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科目核算。

(三)各类社会捐赠奖(助)学金项目资金及明确用于学生奖(助)的其他资金,确认收入同时列支,转入专用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科目核算。

第七条 发放标准及依据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陕中医规范〔202043号、陕中医规范〔202044号及陕中医规范〔202045号)标准发放。

(二)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6%的经费作为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用于勤工助学金、学费减免、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医疗保险补贴、学生食堂补贴等,上述项目按照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原则进行合理分配,不得超支。

1、勤工助学金不低于提取资助资金的10%

2、学费减免按照本学年度在校学生应缴学费总数的1.5%计提;

3、学校奖助学金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三好标兵”“三好学生评选及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方案》(陕中医规范〔202049号)奖学金发放标准计提;

4、医疗保险补贴及学生食堂补贴按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分配计提;

5、学生资助工作经费按在校学生每生每年3元标准计提。

(三)社会捐赠资金按照奖(助)学金协议书发放。

第八条 各院系、学工部、研究生院按照评审、审核、公示、审批等流程评选出的各项学生资助资金名单应及时报送计划财务处,计财处在确认资金到账后,按规定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九条 各相关资金使用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3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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