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0〕18号发布,自2020年5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过紧日子的精神,建立健全校内激励机制,依法依规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激活“自我造血”功能,充分调动学校各部门和教职工增收节支积极性,建立健全多元筹资机制,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学校各类资源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1号)及《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等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在完成部门各项工作任务,足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根据社会需求,发挥学校优势,挖掘内部潜力,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学服务和科研服务等创收活动。
第三条 各部门在开展增收节支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声誉,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服务质量。
第四条 增收主要渠道:
1、进一步加强我校内涵建设,提升教学、科研质量,提升我校争取项目资金的竞争力,各职能部门与分管校领导应积极加强与上级单位及归口部门联系,努力争取更多专项资金支持。
2、加强与地方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产学研合作,将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目标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把中医药特色技术、人才优势跟地方企业、社会机构进行深度整合,对接地方区域发展切实需求,带动学校收入增加。
3、依托学校校董会提供的校友交流、社会资源共享、产学研融合的创新型全域平台,吸收校友、校董以及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校董会应多设计参与度高、费力度低、吸引力强的捐赠项目,并借助互联网平台扩大项目影响力,努力争取多渠道捐赠收入稳步增长。
4、各部门利用学校资源开展有偿服务取得创收收入,具体包括教学服务收入、科研服务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按计划招生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学费和各类学生、医师培训等住宿费须全额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不作为创收收入进行分配)。
5、加强对经营性资产、校医院的管理,提高我校经营收入水平和效益。
6、努力提高学费缴费率,争取办学收费收入的增加。
7、加快校园“一卡通”建设,加大“收支两条线”管理力度,堵塞收入漏洞 。
8、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 节支主要渠道:
1、压缩一般性开支,控制除正常调资、津补贴外的有关人员费用总量上涨的趋势。
2、实现自筹经费留学生教育的收支平衡。
3、建立节能减排措施,节约压缩水、电、暖、卫等费用的支出,逐步在学校实行指标管理,对教学、科研、实验、行政办公、学生生活、公共服务等,实行“成本核算、定额管理、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4、加强成本核算,应由项目承担的各类水、电、暖、折旧等成本按照收入的10%(可计量的按照实际数计算)计入项目成本。
5、积极探索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优质资源共享平台建设,避免重复投资与重复购置,促进院院联合、院系联合、共享共用,提高投资效益。
6、制定合理的筹资方案,降低筹资利息支出。
7、控制消化结余资金已安排的有关项目支出。
8、加快基建项目的建设进度,控制基建支出成本,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标准或增加工程造价。
9、加大对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
第六条 增收节支的成本费用是指开展创收(节约)活动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工作餐费、交通费、资料费、材料费、邮电费、水电费、学生活动费、课时费、阅卷费、专家检查费、劳务费、监考费、评审费、设备购置费、设备维护费、设备与场地使用费等。未单独安装水表、电表计量的部门,按收入的2%计算水电费。
第七条 部门开展增收节支活动须严格控制工作餐费和交通费支出,每年工作餐费和交通费支出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部门创收收入分成的2%。
第八条 创收成本费用中劳务费等人员经费的发放标准要严格执行中省或学校相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九条 各类创收培训班的课时费从其成本中支付,课时费、实习费、见习费等标准参考相关培训文件规定由实施部门制定。
第十条 学校对各类创收收入原则上按总收入扣除税金及附加费、残疾人保障金、成本费用和上交上级部门与合作方款项后,在学校和部门之间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和其他服务创收收入扣除相关创收成本费用后有盈余的,部门可提取不超过盈余额60%,主要用于部门硬件设施的改善、人员培训和弥补运行经费等方面,其中:用于硬件设施的购置和人员培训支出不得低于提取部分的60%;用于发放劳务费用不得超过20%,劳务费发放时由计划财务处按照税收法规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不得超过20%。以知识价值获取的不属于正常教学、科研工作量的部分,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及个人以学校名义从校外争取的资金,不含正常拨款、项目配套资金,且资金无需学校偿还或不以回报为目的,学校按到账资金额度的1%比例予以奖励。继续教育学院全年校外教学点按时足额上缴管理费的,按上缴的学历教育管理费1%给予奖励(用于成人学历教育规范化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年检及继续教育学院办公条件的改善和网络化建设工作等)。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等部门通过有效的节能减排等措施,对照学校核定的水、电、暖等年度指标节约的资金,按照10%提取;校医院、经营房屋租赁及北校区开发等获得盈余(收入扣除各项成本后)超过学校设定目标任务的部分,按照20%提取。
第十四条 计财处按照部门增收节支盈余的3%、代收费用的1%提取代管经费,作为部门创收收入。
第十五条 各部门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所有增收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坐收坐支、截流私分、私设“小金库”。收费管理统一由计财处或计财处授权人员收取,票据管理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各部门开展的增收节支项目须按照学校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增收项目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创收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文件、成本效益测算分析、提成分配比例及方案等;节支项目实施细则包括调研与可行性分析报告、节支前期投入相关成本、产生的效益、提成比例及分配方案等。
第十七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增收节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依法组织本部门积极开展创收活动,增强学校和本部门的经济实力,有责任及时足额上交增收收入,有责任管好、用好创收资金。创收收入隐瞒不上缴学校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第十八条 增收节支按照项目进行核算管理,依据学校批准的增收节支项目审批表,由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经计财处审核后,对盈余进行提取。如有超支部门自行承担。创收提取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财务报销程序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增收节支项目按会计年度进行结算(11月30日前),非持续的短期项目可申请以项目周期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成人学历教育校本部的各项收入、科研成果转化收入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作为创收收入;代扣学校职工的网络月租费、水电暖费、房租费、卫生费等和代收学生宿舍超定额电费、房租等不作为增收收入。
第二十一条 纪委、监察、审计、财务部门对增收节支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增收节支。对违规收入,学校将追究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陕西中医学院部门基金管理办法》废止。学校其他文件中涉及增收节支相关内容,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陕西中医药大学增收节支项目立项及经费分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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