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1〕39号发布,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教协同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教高〔2018〕4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将附属单位教学、科研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医教协同专项投入经费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及制药厂(以下统称附属单位)医教协同发展专项经费投入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将强化附属单位临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主体职能,增加对附属单位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建立大医学管理框架。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医学人才培养的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强化学校对附属单位医教研的统筹管理,创新中医药教育管理体制,坚持产学研医紧密结合的办学方式和医教协同发展的育人模式。
第四条 由学校对附属单位医教协同发展投入与使用进行绩效考核、监督,附属单位为责任主体,对经费使用情况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根据培养成本等情况,实行医学教育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机制。学校加强对附属单位实施医教协同的资金配套、人员调剂、设备共享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附属单位通过健全临床教学组织机构、稳定教学管理队伍,围绕人才培养整合优化临床科室设置,设立专门的教学门诊和教学病床,着力推进医学生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提升共建办学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
第六条 附属单位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收入(不含财政拨款)8%-10%的比例,上交学校医教协同发展专项经费,学校给予一定配套资金,上交与配套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七条 学校以培养质量、绩效管理为导向,将附属单位上交的医教协同发展专项经费按照附属单位教学科研等建设需要全额下达,每年分两次拨付经费。
第八条 各附属单位应强化资金管理,根据承担的医教协同发展任务制定经费使用实施细则,专款专用。
第九条 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面向本科和研究生医学教育,以提升医学生临床实践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全科综合能力为目标而产生的各类费用,以及临床教师的岗前培训、继续教育、科研活动、医疗服务能力提升等。
(一)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包括教学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改造,学生公寓、食堂、文体活动场所的改建,实验室平台设施建设,教学门诊等临床教学单元建设,以及与教学科研等相关费用。通过临床教学的综合病房建设,制药产研教学基地建设,临床教学示范基地、临床技能培训考核示范中心和示范教学门诊建设等,充分利用实践教学基地优质资源,加快推进实践基地优质化,以推动实践教学水平整体提升。
(二)临床师资队伍建设。主要包括临床师资建设,师资培训与交流(含对外交流),以及为保障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所投入的人才引进、团队建设资金。通过优化临床师资队伍结构,助推教学质量提升和学术传承,提升教学水平,推进师德、医德建设,充分发挥教师特别是临床教师在教书育人、提升医学生职业素养中的主导作用。
(三)临床实践教学改革。主要包括为规范临床教学管理,本科生和研究生临床实践教学、研究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各综合教学病房、门诊、教学管理等发生的临床教学、综合培训、考核等教育教学任务费用,以及不断改革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夯实临床实践教学,为提高学生临床实践能力而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四)医学人才培养建设。主要包括日常人才培养管理、教学建设、国内外学术交流与访学、一流课程建设等。坚持将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进一步突出中医特色,注重理论教学与临床实践教学的有机融合,加强“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建设,不断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协同育人理念,深化合作育人模式。通过创新学科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多学科综合协调发展、具有中医药优势特色的学科体系。
(五)临床医师继续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为建立医学继续教育基地,创新医学继续教育模式,开展各种适宜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升附属单位医学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能力等费用。同时,包括充分利用学校及各附属单位教学资源,开展“互联网+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含乡村医生)、全科医学、中医学基本知识和技术技能培训等。
(六)科学研究与创新。主要包括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科研培训,科研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建立科教融合,互相促进的系统培养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医师科学研究能力。推动学生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将最新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教育教学内容,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鼓励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开展实验研究,培养学生创新意识。
(七)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补助。主要包括区域医疗服务技术平台建设、医疗新技术应用建设、专科能力提升建设。加大关键薄弱学科、专科的资金投入力度,增强医疗服务供给能力,坚持中医特色、中西医并重,优化专科布局,调整服务结构,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使医教研相得益彰。
(八)其他用于医教协同发展的投入。
第十条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实施过程管理,强化动态监测,增强建设实效。附属单位要进一步健全教学组织机构,加大教学科研投入,围绕人才培养优化临床科室设置,加强临床医教协同发展,落实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对附属单位实施常态化的督导考核机制,并对专项经费管理负有监督及绩效跟踪责任。为强化激励和问责,学校将教学、科研、医教协同发展、人才培养、服务能力等作为各附属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附属单位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并接受学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方式采用中期过程考核与年终执行结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中期过程考核:
主要是根据学校绩效管理工作安排,学校于每年7月初对各附属单位学科专项建设及资金执行情况、中期预算绩效进行监督。
(二)年终专项考核:
年终对各附属单位医教协同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实施绩效结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配套资金
(一)学校根据上一年度年终及本年度中期绩效考核结果下拨配套经费,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单位,学校将按照单位年度上交收入总额的3%-5%予以配套;考核良好及合格的单位,给予1%配套;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按照单位年度上交收入总额的1%-3%予以扣减。
(二)配套经费使用
主要用于本科生、研究生实习及临床教学、科研投入,包括临床教学课时费、学生住宿费、教学设备购置、教学管理信息化平台搭建、科研项目投入、中医药创新支出,以及专业认证、学科评估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通过深化医教融合,构建功能集约、资源共享、开放充分、运作高效的专业公共实验教学平台,促进学校与附属单位的资源整合。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要求负责开展对附属单位医教协同发展专项经费的专项审计工作,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为进一步统筹做好附属单位整体发展规划,各附属单位应建立重要事项汇报制度,每年定期向学校财经委员会汇报年度财务运行状况,年终向学校报送医教协同发展专项资金财务决算报表等材料,以便学校加强监督、管理与评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7日起施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与附属单位建立教学、科研经费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陕中大财办〔201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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