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1〕17号发布,自2021年6月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使用、清理、结算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校资金安全,明确相关经济责任,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及学校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往来款项是指学校日常各项经济活动中处于结算过程的资金,包括具有应收性质的债权类资金和具有应付性质的债务类资金。
第三条 债权类资金是指学校应收未收、临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应收款、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
(一)应收款是指学校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学宿费、科研经费、各种赔款、出租资产、提供服务等应收取的款项。
(二)预付款是指学校按照货物及服务采购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货物或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等。
(三)其他应收款是指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款、预付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预借费用、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订金或押金、应收的上级补助等。
第四条 债权类资金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各类应收及预付款项均应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无预算、超预算不予办理。
(二)公款公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只能用于学校各项公用性支出项目,实际支出与借款用途相符,所借款项严禁挪作他用。
(三)及时结算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必须一事一借、一借一清,禁止一借多用、长期挂账。原则上前款未清、后款不借。
第五条 债权类资金办理规定:
(一)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经办人须为本校在职在编、同工同酬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和非学校正式职工不能办理。
(二)采购货物或购买服务形成的预付账款应提供有效合同(协议)。
(三)办理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预付账款,应根据有效合同,在项目经费预算内严格按学校有关经费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预付账款手续。
(四)属于《陕西中医药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经费支出,按学校公务卡管理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予办理借款。
第六条 债权类资金办理流程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办理分为个人因公借款和单位往来预付款。
(四)个人因公借款业务办理流程。
1、本人如实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个人借款申请单》(附件1)以下简称“借款申请单”,真实准确填写借款用途、金额、开支项目、借款还款期限等内容,并提供相关材料。
2、个人借款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对借款人的正式职工身份、经济业务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核。
3、经办人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经费审批办法》规定程序逐级审批,并上传借款申请单办理借款手续。
(五)单位预付款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1、经办人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预付款申请单》(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单”,真实准确填写款项用途、金额、开支项目等内容;
2、经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分管校领导,归口部门部门负责人同意审批后提交至计划财务处,完成审批借款手续办理;
3、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确认预付款经办人的正式职工身份,并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经办人签字的真实性负责,部门负责人承担审批责任;
4、经办人凭申请单及相关材料,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经费审批办法》规定程序逐级审批,并上传借款申请单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5、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付款手续,留存申请单第二联,作为查询、催报的依据。
第七条 债权类资金期限要求及报销处理
业务结束后,经办人必须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应收及预付款的冲账手续。因故未使用的借款必须及时退还计划财务处,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或挪作他用。
(一)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预付的进度款,须在取得工程进度审核意见1个月内,凭发票、工程形象进度审核意见办理冲账手续。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预付款项,须在安装验收合格后,凭发票、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单、固定资产入库单、合同、合同审批运行表等相关资料办理冲账手续。预付账款挂账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购买进口设备的,可延长在3个月内办完报账核销手续。
(三)大宗物品购置和有偿服务的预付款项,须在取得货物和服务后凭发票、固定资产入库单、验收单办理冲账手续。预付账款挂账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四)科技协作费预付款项,须在取得发票或其他有效票据后1个月内办理冲账手续。
(五)长期公派出国人员国外生活费的预付款项,须在回国1个月内,凭往返机票等原始票据、出国证照复印件、依据文件等相关资料办理冲账手续。
(六)实习费、会费等借款须在事项结束后15天内办完报账核销手续。
第八条 应收及预付款清理
(一)应收及预付款须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冲账手续,确实无法按期冲账核销的,经办人及审批人应书面说明原因,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的,将暂停该经办人用款。
(二)各单位应根据合同和协议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应收账款不得坐支或留用。对逾期没有收回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个人原因造成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部或部分赔偿损失。
(三)预付账款凭合同或协议付款,在货物到货、劳务提供完成、工程完工后应及时从提供单位取得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票据,并办理相应审批、资产或工程验收、审计等程序后办理核销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核销手续的,将暂停支付同类性质的预付款,直到已付预付款冲账完成。
第九条 债权类资金管理的责任分工
(一)经办人的责任
1、经办人是报销或还款的直接责任人,对借款的申请、跟踪追索报账凭据、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承担直接责任。
2、经办人须在欠款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
3、经办人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或者退休、校内调动、调离学校、辞职的,应结清本人经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二)经费审批人(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经费审批人(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或本项目经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办理、使用、报销结算和追偿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经费审批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督促经办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
3、预付账款确需变更经办人的,经费审批人(项目负责人)须督促和落实交接工作,及时办理经办人变更手续,并督促新的经办人继续履行预付款冲销、追偿责任。
(三)经办单位的责任
经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规定,做好本单位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审批、监管和清理,及时做好催收、催报、催记和催结工作,高度关注并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四)计划财务处的责任
1、根据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审核办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业务,准确及时录入相关信息;
2、定期清理全校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将未及时报销或还款的明细表发至各经办单位,由各经办单位负责通知经办人及时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
3、计划财务处报账会计具体落实债权类资金的核算,提醒督促经办人及时结清债权。
(五)人事处的责任
对于拟办理离职、调动、退休的人员,人事处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先由计划财务处审核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否已核销,待计划财务处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同意其办理相关手续。
(六)组织部的责任
按照学校干部管理规定,组织部门须监管完成轮岗干部继续负责因工作岗位变动,形成的应收、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清理或移交手续办理,经计划财务处签字盖章确认后存档。
(七)国际合作交流处的责任
对于拟办理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人员,国际合作交流处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先由计划财务处审核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否已核销,待计划财务处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同意其办理相关手续。
(八)审计处的责任
审计处应当不定期开展全校未按时结清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条 学校按规定采取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应收及预付款坏账应本着“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应收及预付款确认为坏账。
第十一条 对于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已无法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后进行核销,规定限额以下的年终报教育厅备案。对于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校仍然保有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相关单位或个人应配合学校积极追索。
第十二条 因经办人或审批人工作失误或没有履行追索义务,造成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收回或核销,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予以全部赔偿,按未核销借款余额从工资中予以扣还,并告知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使用借款的,将根据事实和情节予以通报,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挪用公款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责任人工资中予以扣还。
第十四条 应付及预收款是指学校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分为应付款、预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一)应付款是指学校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款项。
(二)预收款是指学校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三)其他应付款是指暂时收取的不能确认为学校收入的款项,如保证金、押金、学费暂存、科研经费暂存等,或学校账面暂未明确权属、未被认领的款项等。
第十五条 债务类资金管理原则
(一)分类管理原则。应付及预收账款应按往来单位、责任人建立明细账,实行专账管理。
(二)及时清理原则。对来源信息明确的应付及预收账款,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结算手续,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对已查明来源、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应及时确认收入。
(一)对于学费类暂收款已查明学生信息及用途的,计划财务处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对于有明确信息的科研类暂收款,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科研经费入账手续;
(三)对于长期挂账的款项,应联系付款单位,确认款项用途及联系人,及时通知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尽快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办理应付及预收款的入账及支付结算手续,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及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手续,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3年以上无法确认信息及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年度汇总,提交学校审议同意后,列入学校其他收入,并建立备查簿。
对列入其他收入的款项,以后如有被确认,需办理入账及资金支付结算手续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实签批,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1日起施行,原《陕西中医学院应收款管理办法》(陕中院财字〔2002〕第05号)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陕西中医药大学预付款申请单
2.陕西中医药大学个人借款单
附件1
陕西中医药大学预付款申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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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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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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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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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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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付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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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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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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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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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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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用途 |
设备费□ 工程项目款□ 大型修缮款( 合作/协作款□ 水电暖□ 实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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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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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 |
账户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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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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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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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金额 |
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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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月 |
日 |
合同或协议金额 |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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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言/备注: |
附件2
陕西中医药大学个人借款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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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
日期: 年 月 日 |
财务付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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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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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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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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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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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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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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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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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信息 |
账户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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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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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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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 |
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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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借款逾期3个月未能冲账的个人借款,同意学校计财处以逾期未冲账的个人借款金额为限,逾期次月起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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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言/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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