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财办〔2019〕7号发布,自2019年9月3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存放管理,依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陕财办库〔2017〕106号)、《陕西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陕财办库〔2018〕86号)及《关于加强和规范银行账户开立及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陕教财办〔2019〕1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开户和资金存放工作由计财处归口管理。学校的银行账户,经审核报批后,由计财处统一开立,统一管理。
第三条 学校开户和资金存放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开立的银行账户根据国家规定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学校同一类性质的资金,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不得多头开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学校用于办理资金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款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学校根据规定只能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一经确定,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是学校用于办理财政授权学校支付额度内的转账结算、现金支付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是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如工资、工会经费、党费、济困助学类资金等账户。
1、按照省属预算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求设立工资专用存款账户。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开立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3、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党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
4、按照国家对学生的助学、奖学相关政策规定,开立济困助学类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四)一般存款账户是学校在基本存款账户外开立的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等。
(五)临时存款账户是学校因临时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如保证金账户等。
第五条 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校级财务的银行账户,负责办理校级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第六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学校新开立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应严格执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新开设、变更银行账户必须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共同审批、备案。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 学校在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申请新开立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审批表上应有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员的签字,并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请示(正式文件)。报告应详细说明学校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开户行、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等;
(三)有关部门同意或要求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的批文或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同意新开立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财经委员会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加盖单位公章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六)加盖单位公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七)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如开设或变更银行存款账户与银行贷款有关,需提交银行贷款合同、协议或其他结算凭证复印件。
第八条 学校新开立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由计财处根据工作需求提出开户或变更申请,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形成开户或变更账户备选方案,同时送财经委员会征求意见。财经委员会相关会议决定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学校内部进行公告。
第九条 学校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实行利益回避,不得将学校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十条 学校内部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变相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在开户银行或人民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不需经财政部门审批,但需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二)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三)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撤销相关银行账户:
(一)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
(二)单位被合并的;
(三)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四)银行账户所核算的项目已执行完结的;
(五)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计财处要按照财政和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自觉接受财政、人民银行、监察及审计部门对本单位银行账户设置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实现资金保值增值。学校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由计财处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应在本单位已经开户的银行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有较大规模余额的,可以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转出开户银行在其他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
协定存款、通知存款银行的选择由计财处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后报分管校领导与校长同意后执行。
定期存款银行的选择由计财处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分管校领导与校长审批,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十六条 学校办理定期存款选择银行时,需综合考虑银行经营状况、银行评级、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学校综合收益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国有、国有控股银行及存款利率高的银行。
第十七条 学校资金不得购买风险性投资及理财产品。
第十八条 学校选择定期存款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十九条 学校发现参与资金存放的银行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取消该银行参与本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已将该银行确定为资金存放银行的,应当重新选择开户银行或收回定期存款:
(一)该银行未履行承诺利率或该银行响应速度、服务能力无法满足学校要求的;
(二)该银行拒绝向学校出具廉政承诺书;
(三)该银行拒绝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四)发现并经核实该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存在其他与本单位资金存放相关的利益输送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校内附属独立法人单位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银行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附件:
廉政承诺书
陕西中医药大学: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陕财办库〔2017〕106号)、《陕西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陕财办库〔2018〕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资金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贵单位负责资金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资金存放与贵单位负责资金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资金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资金存放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学校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承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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