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能源成本核算实施细则(试行)(2023)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5 16:02:52
A A A

陕西中医药大学能源成本核算实施细则(试行)

(陕中医规范〔202327号附件2发布,自2024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促进节约型校园创建,推动学校内涵式发展和管理体制改革,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指水、电、暖等常规能源。

第三条 能源成本核算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能源管理体制机制,对利用学校能源开展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基建、经营等活动的所有单位或个人的能源使用情况,全部纳入成本核算,精细管理、规范回收,提升能源的投入产出比。

第四条 能源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为全面覆盖,试点先行;体制规范、机制灵活;效益引导、奖惩并举。全面规范已实现成本核算的各类用能,同时根据校情实际试点扩大覆盖范围。

第五条 能源成本核算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收支两条线,即拨款和收费相分离的原则,对校内能源使用单位和个人实行全额收费,做到“谁使用,谁付费”。同时,根据用能类别和性质,分别实行定额控制、超额付费、全额收费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能源成本核算的主要对象包括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行政职能部门、经营用户、工程乙方、个人用户、物业实体。

第二章 教学科研单位能源成本核算

第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核算的思路为“收支分离,指标控制,缺额自补”。学校全额回收水、电、暖能源费,执行居民用电价格标准。学校下拨能源费定额,教学科研单位须专款专用,结余部分教学科研单位内履行决策程序后,可灵活使用。能源费不足部分,教学科研单位通过其他费用补缴。

第八条 能源费定额下拨。计划财务处依据后勤保障处按照教学科研单位定额用房面积指标、用房属性、实际能耗设备、历史能耗数据等,综合确定用水、电、暖定额指标,以专项方式在年初下拨能源费。

第九条 能源费的回收。用水电费用按月回收:后勤保障处逐月统计教学科研单位实际占用房产的用电数据并核算应缴费用,向教学科研单位、计划财务处分别送达结算通知单,计划财务处从专项经费直接扣回电费。用暖费用按年回收:后勤保障处按照教学科研单位实际占用房产的面积总数,核算应缴采暖费(3/4个采暖季),向教学科研单位、计划财务处分别送达结算通知单,计划财务处从专项经费直接扣回采暖费用。

第十条 能源定额指标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年末,根据教学科研单位定额应分配面积的调整变化、教学科研单位建设发展带来的刚性用能增加、上年度能源定额核算情况等,综合确定下年度定额指标。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的用水按人员数量进行成本核算。

第三章 公共单元能源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 公共单元的核算思路为“全面计量、全额结算”。能源收支分离,学校全额回收水、电、暖能源费,执行居民用电价格标准。

第十三条 公共单元主要包括学生公寓、公用教室、信息化建设管理、图书馆等。

第十四条 公共单元的用水、用电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核算,采暖费用按照居民用暖价格标准执行。其中通过学校采暖管网取暖且寒假期间停暖的,按照3/4个采暖季核算回收采暖费。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公用教室用能由后勤保障处根据学工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教学科研单位等提供的分配数据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 后勤保障处逐月统计教辅单位用电、用水数据并核算应缴费用,向教辅单位、计划财务处分别送达结算通知单,计划财务处直接扣回水费、电费。后勤保障处按照教辅单位用暖建筑面积核算采暖费用,向教辅单位、计划财务处分别送达结算通知单,计划财务处直接扣回采暖费用。

第四章 行政职能部门能源成本核算

第十七条 行政职能部门的核算思路为“定额管理、纳入考核”。根据各行政职能部门定额用房面积、历史能耗数据,综合确定用电定额指标,每季度向各单位通报能耗数据,年终核算定额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职能部门年终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十八条 定额指标的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度动态调整修正定额指标。

第五章 其他用户能源成本核算

第十九条 经营用户的核算思路为“据实回收、应收尽收”。计量设施全覆盖,水、电、暖全额回收,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定价标准。校内部门分工明确,各履其责,确保应收尽收。

第二十条 经营用户用能实行报备。校内相关单位出租或出借学校房舍、场地给经营用户(承租方)开展经营性质活动的,出租或出借方须在协议签订时,及时在后勤保障处报备申请用能。

第二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根据实际计量数据足额回收能源费,对计量设施设备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先购后用的管理模式,由经营户先在后勤保障处购买水、电,通过计量器插卡后使用能源。

第二十二条 出租或出借方需在签订协议时,与经营用户(承租方)在合同条款里明确能源缴费义务和违规窃取能源制约条款。如遇经营用户(承租方)窃取能源等行为,出租方作为责任单位督促整改和进行追缴。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思路为“全面覆盖、分类回收”。校内基建、改扩建、修缮、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全部纳入能源成本核算范围,回收水、电费。对于按规定必须加装计量设施的项目,按照计量数据和政府定价标准,全额回收能源费。对于施工现场条件制约,无法计量的工程项目,按照审定价款的一定比例,在工程结算时回收能源费。

第二十四条 须加装计量设施的工程项目,校内建设单位(部门)于开工前在后勤保障处申请用能、加装计量表具,方可使用学校能源。未履行用能手续的,由校内建设单位(部门)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实体的能源成本核算思路为“指标控制、效益共享”。对后勤物业服务各个实体所承担服务项目内的公共区域,主要包括物业管辖的公共走廊、教室、体育场馆、室外路灯等用电情况进行核算,根据历史数据综合确定用电、用水额度指标。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实体通过精细化管理实现的指标节约部分,按照效益分享原则,与学校共享。如超过控制指标,由学校在其服务费用中扣回。

第二十七条 南北校区住宅小区、北校区单身教工宿舍的水、电、暖全部纳入成本核算,采用校内代收模式,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实行用电定额管理制度,即学生免费额度为5度/人/月,超出部分按照居民用电价格标准收费。学生公寓的采暖、自来水继续延用免费政策。

第六章 协同推进成本核算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是能源成本核算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能源收支数据的核算等。后勤保障处负责全校能源系统设施设备、管网线路、计量器具的日常管理,负责能源成本核算相关数据的提供。

第三十条 各类核算对象应主动配合学校开展能源成本核算工作。对学校用能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拉乱接能源管线,私自拆封、更换计量设施。未经许可擅自改动能源管线及计量设施的,一律严肃追责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强化节能工作领导和能源考核。充分发挥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健全校院两级节能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以能源成本核算为核心的节能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探索设立节能奖励基金。学校逐步健全能源奖励机制,对在能源核算和节能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每年从节能效益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节能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全校在能源指标完成、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推广、节能校园风尚引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内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三条 切实加强用能秩序管理。健全能源使用情况日常巡查制度,对各类用能不文明、浪费现象和行为,视情节给予行为曝光、通报批评,给学校造成重大能源损失的,按学校制度予以追责。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根据国家及上级部门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发展、建设情况,定期对上述核算指标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后勤保障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C)2020—2021 陕西中医药大学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Copyright2021 www.sntcm.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陕西中医药大学信管处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