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3〕24号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建立健全多元筹资机制,依法依规筹措办学经费,全校上下协同,充分利用特色学科优势,强化增收节支。校领导与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积极争取对口业务专项资金。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项目控制"的财务管理体制,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计划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财务、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征求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意见。
第九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全面预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讲求绩效。
第十一条 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流程。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分管校领导负责其分管部门的预算管理。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是各类业务经费和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主体。各单位是基层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和执行本单位年度预算以及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全校性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预算管理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准确编制收支预算,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分析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汇总各单位预算申报明细,编制校内预算草案。
(三)按照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四)监督学校预算执行,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督促预算部门完成收入任务。
(五)建立网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查询平台,提高预算管理服务质量。
(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及行政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七)年终综合分析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准确编报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是本部门预算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预算实施和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各类业务经费和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合理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及专项项目储备,同步编制绩效目标。
(二)严格执行学校下达预算,落实本部门预算收入和支出相应责任,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
(三)进一步细化本部门预算管理,明确部门内预算执行任务责任,确保预算执行效率和质量。
(四)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跟进分析,研究总结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促进部门预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五)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业务经费的审核把关和专项项目的入库审核、执行监督、绩效监控与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预算管理规定办理。
如因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应在当年度下半年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凡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资金原则上不予调整,利用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安排的预算,在预算下达三个月之后方可调整。
第十八条 收入预算调整后需调整相应的支出预算。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9-10月进行当年预算调整,未列入预算的项目按照以下流程申请预算调整:
金额5万(不含)以下的项目,报分管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金额5万(含)-30万(不含)的项目,报分管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金额30万(含)-200万(不含)的项目,经分管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金额200万(含)以上的项目,经分管校领导、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 为确保年度预算执行,加快支出进度,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计划财务处于每年7月开始编制下年度财务预算,次年1月完成本年度总收支预算草案的编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保本单位预算执行进度达到上级部门重要时间节点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6月底、9月底和11月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各单位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如因执行不力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属于校内预算资金安排的年底收回,下年度不再安排;属于中省财政资金被收回,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决算是指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与预算经费安排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六条 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在收取时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科技咨询、医教科研协同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3.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饮食中心及校医院收入、医教教学协同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八条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二十九条 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经办的收入进行挤占、挪用或现金坐支。
第三十条 事业性收费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严格按照财政厅、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批准的备案项目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票据。
第三十一条 服务性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实验费及其他各项收费,均需向计财处备案并按要求做好收费标准公开。校内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备案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对标准不清或项目未确定的收费,应由各单位与有关业务部门会同计划财务处共同商定,并经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三条 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厅和教育厅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饮食中心支出及校医院医疗支出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的支出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经费经办人及负责人应确保业务真实、票据有效,接受财务部门的支出审核。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支出的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建立健全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四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
第四十二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学校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四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专业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包括留本基金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五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学校财力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五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存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账账相符。
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各单位严格规范各项往来款项的使用、清理和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资金安全。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基建处加强在建工程管理,在资产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交付使用及固定资产登记入库;年末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清查核对。
第五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按国家和学校相关制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五十七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学校各单位应积极推进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五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条 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借入款项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六十一条 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计财处负责清理各项负债,负债责任人须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厅和财政厅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向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
学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财务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财务风险管理、财务运行能力、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六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决算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收支结构、结转结余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八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学校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及归口管理项目经济业务、财务管理、绩效评价的日常监督。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监督流程与控制体系,落实单位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和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十条 财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七十一条 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包括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办法》(陕中大财办〔2016〕6号)《陕西中医药大学收入管理办法》(陕中大财办〔2017〕4号)《陕西中医药大学预决算管理办法》(陕中大财办〔2019〕13号)、《陕西中医药大学预算执行管理办法(试行)》(陕中大财办〔2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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