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财经委员会章程(2019)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5 15: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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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财经委员会章程

(陕中大财办〔201912号发布,自  2019923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第八条之规定,以及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陕西中医药大学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财经委员会是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财经决策机构。旨在加强学校财经工作的科学决策,实行财经工作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学校财经工作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

第三条 财经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提供相关意见和决策方案,发挥论证、建议和评估的作用。

第四条 财经委员会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形成的决策方案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专家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是学校行政管理与决策机构。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随岗位调整自动调换。财经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党委会批准。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委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七条 财经委员会由13-1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总会计师和副校级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包括:计划财务处、党委校长办公室、人事处、工会、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两所附属医院总会计师。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处理相关事务。

第九条 财经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3届。为保证委员会职责、业务上的连续性,每次换届,留任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2/3。由于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经主任委员报请学校党委会批准,可对个别委员进行临时调整。

第三章 财经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围绕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对学校重大财经事项和财经政策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决策意见和方案。

(一)研究学校办学经费筹措的渠道与措施,分析学校办学成本水平,评价学校资金运作与经费使用的效果,为学校开源节流提出建议、意见和方案。

(二)研究学校财务机构的设置、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办法,审议或审定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监督评价学校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

(三)依据学校发展规划研究审议学校财经工作规划,依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经工作计划。

(四)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政策指导,审议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和校级财务预算方案、收支计划、资金筹措使用计划、基本建设投资、筹资计划及其它专项经费预算方案。

(五)监督学校财务预算执行,审议学校预决算管理办法规定的调整事项。

(六)研究拟定校内财务信息公开,信息报告制度,审议学校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并向校长办公会提交定期财务分析报告。

(七)审议学校重要的对外投资、贷款、经济合同等经济活动,研究与制定学校的收费政策,审核和审定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和指导学校有关部门的财经工作。

(八)研究学校财经活动中审计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责成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九)研究处理其它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委托研究、审议、决定的财经事项。

第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责:

(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会议,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

(二)代表财经委员会向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相应工作。

(三)签发财经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和议案。

(四)督促财经委员会成员落实所交办的事项。

第十二条 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财经委员会会议安排和准备工作。

(二)负责整理、总结财经委员会会议纪录,起草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

(三)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财经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财经委员会成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章程规定讨论和处理议案。可采取会议研究或书面方式等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受理议题范围:

(一)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责成研究的议题。

(二)学校计划财务处提交的议题。

(三)3名以上财经委员会委员联名提交的议题。

第十五条 财经委员会处理议案的程序为:主任委员在接到议案后7个工作日内,指定专项工作组或委员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及时向主任委员做出汇报,主任委员根据调查结果做出是否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决定。对无须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事项,主任委员做出处理,指定专人向议案提出人通报或解释。

第十六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临时会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在例会召开1周前,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议题、时间与地点,并将会议讨论的议题和相关材料送达各委员。

第十七条 召开财经委员会会议,以到会委员人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2/3为有效。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的,要履行请假手续,3次无故不参会的委员将报请学校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召开财经委员会,到会委员对所研究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基本达成共识后,进入表决程序。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般事项以到会委员同意票数过半为通过,重大事项以超过2/3为通过,并且要征求未出席会议成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涉及委员所在部门的议题,实行回避制。委员会会议需要其他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列席人员,财经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其到会。

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的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财经委员会决议在会后7日内经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主任委员审核签发,交由执行部门执行。

应报学校研究批准的提案,由主任委员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需向议案提出人解释的提案,由主任委员指定专人负责解释。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决议的严肃性,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

第二十二条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章程之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任委员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主任委员报请学校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对报财经委员会审议的重大经济合同、经济事项、相关部门要科学论证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为统一学校财经政策的制定,强化财务管理职责,校内单位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必须与计财处协商一致,报财经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财经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财经委员会章程试行》(陕中大校〔2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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