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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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陕中大党〔201956号发布,自20191022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陕西中医药大学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十条措施》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中医药大学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办事机构和公文处理人员,必须重视和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使之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主要任务是: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印制、核发;公文的办理和传递;公文的立卷与归档;公文的管理等。

第五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主管以学校党委、行政和校长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并负责指导全校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院(系)均应指定专人从事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党政机关公文发文代字(见附件1)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依据学校党政机构设置统一编制及调整。

第八条 为优化办文流程,厉行勤俭节约,学校逐步推行无纸化办公,除涉密文件外,公文处理工作一般在OA电子政务平台进行。

第九条 学校党校应当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加强教育培训。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条 学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陕西中医药大学各类公文格式均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704-2012)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四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文字自左至右横写,在左侧装订。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五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制发公文: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现行公文仍然适用的;

(三)就某项工作已作出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已明确任务的;

(四)对工作表态、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

(五)上级部门已经全文公开,只进行简单转发的;

(六)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但没有新的措施或办法,只作一般性号召或重申已有规定、要求的;

(七)使用电话、传真、邮件、面谈等其他手段可办理的;

第十六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请示件只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主送,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学校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名义越级向学校主管单位行文。

(二)党政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或者授权

(三)下级机关和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职能部门转呈院(系)或相关单位的请示材料应先提出拟办意见,不得原文转报。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拟请上级机关领导同志出席公务活动并讲话时,应在报送请示时附送活动议程、讲话代拟稿。落实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应当附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重大决策部署、部门联合发文以学校党委、学校文件下发。

(二)一般性工作部署以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文件印发。党委校长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各分党委(党总支)和各学院(系)行文。

(三)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保密委员会按照工作职责可向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院(系)行文。陕西中医药大学工会委员会和共青团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根据各自所属群团组织有关规定行文。

(四)学校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直属附属医院、制药厂除外)不得使用部门函件进行工作部署、审批核准、奖惩人员和检查评估等。

(五)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应当主动协商会签,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六)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八条 向校外单位行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对不相隶属部门发送的公文,不得有指示性的内容。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九条 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包括:起草、审核、签发、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

第二十条 公文起草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贴合校情,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严格控制公文篇幅。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题汇报材料及学校简报正文一般不超过1500字,综合性重大部署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单项或具体工作安排一般不超过3000字。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所拟公文,如系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来文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将来文附后,以便审核。

(八)学校党政领导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应当熟悉公文起草各项要求,必须主动参与重要公文起草并认真审稿。

第二十一条 拟稿单位应认真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发文稿纸》,由公文拟稿单位负责人核稿、签名,提交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公文送审前应注明信息公开意见(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日期,属规范性文件或类规范性文件的文稿,起草部门应注明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否)。涉密公文送审前应由部门定密承办人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公文文稿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秘书科(以下简称秘书科)进行初核,初核后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涉密公文应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发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文审核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党委校长办公室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重新报送时应附修改前原稿。

第二十五条 下行文和平行文一般由学校党政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党政领导签批的公文,由秘书科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对复核后的公文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发份数。公文由拟稿单位负责校对,校对人应签署姓名和校对时间。

第二十七条 已经签发的公文如需修改的,应送交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处理,作实质性修改的须报原签批人复审。

第六章 来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校外来文办理的程序主要为签收登记、拟办送呈、传阅批办、承办督办、整理归档等。

(一)签收登记。校外来文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公文处理人员接收登记,并注明接收时间。学校各单位或个人收到上级部门纸质或电子公文,或外出开会带回正式公文,须及时移交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办理,不得直接签批、传阅,不得擅自留存、丢弃或销毁。

(二)拟办送呈。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填写文件阅办单,提出拟办意见送呈学校党政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密件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三)传阅批办。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党委校长办公室及时将公文转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如遇分管校领导外出,党委校长办公室可委托承办单位向分管领导请示办理意见。承办单位须在公文阅办单中注明请示的有关情况。

(四)承办。公文承办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领导批示和公文要求认真、及时办理,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须及时向分管校领导说明情况。

公文承办中遇有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若有分歧,主办单位负责人应主动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要提出明确意见经党委校长办公室报有关校领导协调解决。

(五)督办。党委校长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六)整理归档。校外来文的归档范围为阅办件,由公文主(承)办单位归档,按规定移交档案室存档。以学校党委、行政或校长名义发布的校内公文,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将发文原件、有修改痕迹的定稿一并归档。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内部请示报告需书记或校长批示的,应按要求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内部请示(报告)阅办单》(见附件2),由拟稿单位负责人签名,提交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核,审核后由拟稿单位呈送相关校领导批示并进行办理、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政公文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全校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涉密公文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学校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进行传递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三十四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严禁复制绝密级公文。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七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八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九条 学校内设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内设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学校档案室。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部门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定期移交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学校直属附属医院、制药厂等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陕西中医药大学发文代字

一、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发文代字(3个)

上行文:陕中医党字

平行文:陕中医党函

下行文:陕中医党

二、陕西中医药大学发文代字(4个)

上行文:陕中医校字

平行文:陕中医函

下行文:陕中医、陕中医规范

三、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代字(3个)

上行文:陕中医纪字

平行文:陕中医纪函

下行文:陕中医纪

四、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发文代字(8个)

上行文:陕中医党办字

平行文:陕中医党办函

下行文:陕中医党办、陕中医组办、陕中医宣办、

陕中医统办、陕中医学工办、陕中医研工办

五、陕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发文代字(27个)

上行文:陕中医校办字

平行文:陕中医校办函

下行文:陕中医校办、陕中医学办、陕中医人办、

陕中医教师办、陕中医教办、陕中医招生办、

陕中医研办、陕中医学位办、陕中医科办、

陕中医学术办、陕中医学科办、陕中医发规办、

陕中医外办、陕中医信管办、陕中医财办、

陕中医审办、陕中医监察办、陕中医后勤办、

陕中医保办、陕中医国资办、陕中医招标办、

陕中医基建办、陕中医离退办、陕中医教评办、

陕中医继教办

共青团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发文代字(3个)

上行文:陕中医团字

平行文:陕中医团函

下行文:陕中医团

陕西中医药大学工会委员会发文代字(3个)

上行文:陕中医工字

平行文:陕中医工函

下行文:陕中医工

 

注:上行文,指下级机关或业务部门向所属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文,如请示、报告。

平行文,指同级机关或者不相隶属的、没有领导与指导关系的机关或部门单位之间的一种行文,主要是函,也包括一些通报、纪要。

下行文,指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的下级机关的一种行文,如通知、通报、批复、意见,决定、决议、公告等。
附件2


注:如校领导批示需要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继续呈送其他校领导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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