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党〔2016〕12号发布,自2016年4月6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决策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会议集体决策原则。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或行政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依法依纪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三)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四)实事求是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
(一)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办学方向、办学思想、发展战略以及总体规划;
4、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5、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6、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7、重要规章制度;
8、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9、关系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10、校园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11、党务类校级重要奖惩事项;
12、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置、调整、撤销及人员编制的设定;
13、中层副职及以上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等事项;
14、国家、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15、向上级或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1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审定;
17、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活动项目的立项,大宗国有资产的处置;
18、未列入预算的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
19、应当由党委会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1、学校学科、教学、专业课程建设的重要事项;
2、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3、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4、重要规章制度;
5、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关系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7、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8、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
9、行政类校级重要奖惩事项;
10、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审定;
11、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和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12、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具体方案的审定;
13、未列入预算30(不含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14、应当由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一)会前准备
1、征求意见和进行论证。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在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提交书记碰头会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2、确定议题。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参会人员。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4、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集体决策
1、一事一议。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坚持一题一议,首先应由分管校领导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2、充分讨论。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3、主动回避。在讨论与会议出席人员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4、末位表态。集体决策会议实行末位表态制,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党委会议决事项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书记作出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决事项时,校长应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5、形成纪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必须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6、严守秘密。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密,否则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2、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4、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一)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
(二)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三)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四)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由相关职能部门通过一定方式向师生员工公开,并注意收集师生员工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学校决策机构。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或各级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于此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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