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2022)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19 16: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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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中医202258发布,202274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扎根中国大地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陕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均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 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六条 学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书记作为学校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教育改革,加强教育现代化,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绩效分配制度改革,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科技管理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双一流”“四个一流建设。

(六)组织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开展稳定安全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陕西中医药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

第九条 学校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重大及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基本制度、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未列入预算的大于200万元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4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系)、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职职务;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国家、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6向上级或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十)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十一)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三)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节 党委会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一条 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四条 党委会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党委会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六条 党委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九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委员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节 党委会议定事项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分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五章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范围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二)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四)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五)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六)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七)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九)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学校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未列入预算的大于30万元、小于(含)200万元的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九)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十)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一)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十二)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十三)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十四)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十五)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十六)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十七)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八)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九)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二十)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二十一)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程序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

可视议题情况,邀请校党委副书记参加会议。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一般至少提前两天提交至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节 校长办公会会议定事项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确保决策落实。

第四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四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分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六章 协调运行与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党委书记负责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书记和校长要自觉按照议事规则,每周定期沟通。党委常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四十七条 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第四十八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四十九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落实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报告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学校党委结合年度考核向上级组织专题报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校党委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自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74日起施行,原《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陕中医规范〔201911号)、《陕西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陕中医规范〔201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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