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本科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2025)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5-07-13 17: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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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中医规范〔202538发布,20256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本科实践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依据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地分类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为学校建设基地(以下简称“校管基地”)和学院建设基地(以下简称“院管基地”)。

第三条 校管基地是承担医学类后期临床教学和实习教学任务的基地,由教务处统一建设和管理涵盖附属医院(含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社区实践基地,且各医院均应建有社区实践基地。医院自主管理的医疗联合体及社区医院,不纳入校管基地范畴。

学校和各基地(除两所直属附属医院、陕西陕中药业有限公司)在临床教学、技能培训、创新创业教育、科学研究及学科专业建设上存在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原隶属关系保持不变。

第四条 院管基地为各相关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由各专业所属学院负责建设管理。学院需在教务处完成审批、备案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实践教学基地质量。

第五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

附属医院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工作接受学校的领导和指导,其主要教学任务包括临床类课程理论、实训、临床见习教学和毕业实习。

非直属附属医院是指经卫生健康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与学校签署非直属附属医院协议的三级甲等医院。能够承担一个以上专业的全程临床教学任务,需配置教室、示教室、临床技能训练中心,具备完整的教学仪器设备,以及完善的学生学习、生活条件和文体场所及设施。原则上非直属附属医院需从承担实习教学5年及以上的教学医院遴选,且只能与一所高等医学院校建立非直属附属关系。

     第六条 教学医院是指经卫生健康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与学校签署教学医院协议的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的医院。教学医院承担至少一个专业的全程或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任务,需配置教室、示教室、临床技能训练中心等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同时应提供满足师生需求的生活设施及文体活动场所。

     第七条 实习医院是指附属医院、教学医院以外,愿意按我校教学要求,承担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任务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

第八条 社区实践教学基地是学校与社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共建的综合性实践平台,承担医学类、护理学、预防医学等专业社区实践教学任务。

     第九条 院管基地是承担医学类以外专业实习教学任务的实践教学基地,由各学院负责建设和管理,主要承担药学类、护理类、生物技术、预防医学和人文管理等专业的见习和毕业实习教学任务。涵盖药品研发与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品检验所、生物制品公司、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医疗卫生单位等。

第三章  基地设立及建设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健康事业发展要求,结合区域社会发展需求、办学定位目标和学科专业优势,秉持医教协同科教融汇、产教融合的思路,充分挖掘共建优质教育教学资源,逐步构建学科专业特色鲜明、满足高质量人才培养需要的实践教学基地体系。

     第十一条 教学基地遴选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如企业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并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2.具备与学校长期合作的意愿和潜力,且获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支持与许可

3.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须符合《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和《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8〕45号)文件的要求。

4.应在其所属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为学生提供了解和进入该行业的机会

5.基地应配备足够的自习室、实训室、宿舍、食堂、活动室等学习和生活设施,满足基本教学需求,同时能提供开展相关实践教学活动所需的医学模拟设备、模型、临床病例、病案库、车间、实验室等其他教学资源

6.设有教学管理机构或有专人负责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考勤、考核、反馈及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执业医师考试通过率和考研升学率达到学校要求

7.拥有一批结构合理且具有强烈责任心和教书育人精神的带教教师,师生比合理(如技能操作类≤1:10,理论指导类≤1:20),并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教学培训,具备指导学生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创新创业或科研项目的能力

8.每年能承担一定数量相关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任务,并在4-5年内保持稳定,保证相关专业教育的完整性。医学类基地需内、外、妇、儿等科室齐全,床位数占全院床位数的70%以上。同时,基地要参与高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教学大纲等教学制度文件修订,提供行业前沿技术或案例资源,支持“双师型”教师培养(如企业导师进课堂、高校教师赴基地研修)

9.社区卫生实践基地:服务人口≥5万,具备常见病、慢性病诊疗能力,中医特色基地需配备针灸、推拿等科室。

10.设立教学门诊或教学病房,支持病例讨论、技能培训和考核,落实“师承制”“师徒制”培养模式。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1.基地自评

基地对照遴选标准,从硬件设施、师资力量、教学质量、资源保障等方面进行内部评估。

2.提交申请

基地向上级教育或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基地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县、区或市卫健委)出具同意批复函。

3.形式审查

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分别对校管基地和院管基地申请材料(医院等级证书、医院编制床位数的批复、开放床位情况统计表、教学管理机构、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统计表、教学设施基本情况统计表进行初步审核。

4.现场评审

校管基地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出具考察意见。

院管基地由学院牵头、教务处参与,共同进行现场考察。

5.研究讨论

校管基地教务处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院管基地二级学院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提交教务处初审,审核内容包括专业与实习基地岗位匹配度(匹配率≥85%)生均实践岗位供给量教务处根据初审情况给出意见通过初审的基地,由二级学院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

6.签订协议

教务处或二级学院按照学校批复意见,与实践教学基地签订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教学基地分别签署《陕西中医药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协议书》《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学医院协议书》《陕西中医药大学实习医院协议书》《陕西中医药大学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陕西中医药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直属附属医院不签署基地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学校、基地各两份。

7.报批备案

教务处将增列为我校实践教学基地的申报材料按程序向省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8.公布与授牌

校管基地命名规则:协议生效后予以公布,非直属附属医院授予“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挂牌。教学医院授予“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授予“陕西中医药大学实习医院”,社区医院/诊所、社区授予“陕西中医药大学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实践教学基地授予“陕西中医药大学实践教学基地”。

院管基地命名规则: 院管基地授予“陕西中医药大学”+“类型/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如:陕西中医药大学药学实践教学基地/陕西中医药大学预防医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

牌匾材质、规格内容等按照教务处相关规定,由教学基地自行制作

挂牌仪式由基地与教务处协商定,学校有关领导、教务处、相关二级学院参加。

各基地应在官方网站基地简介、基地楼宇等显眼位置加大宣传力度,加挂基地灯牌。

9.协议年限

协议合作年限原则上为五年,协议期满后,若双方均无异议则自动续签;若双方或单方有异议,期满后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若该基地连续3年未承担学校教学任务,则合作自动终止。

学校和各基地均有权单方面解除双边协议。解除双边协议时,医院不得再悬挂并不得在任何场合中使用“陕西中医药大学”字样的标识物包括但不限于实体标识、数字标识、文书资料否则学校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第四章  基地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校管基地实行校领导分管、教务处统筹、二级学院协同的三级管理体系。教务处负责统筹制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发展规划,建立动态优化机制。

     第十四条 院管基地实行学院主体负责制,由各学院统筹规划并实施全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实践教学基地教学以外的其他工作,如学生工作、师资、学科、科研、经费、教育技术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教务处、二级学院与各实践教学基地协调解决。

1.学生工作部(处)指导各学院做好实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日常管理和就业工作。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试行)》执行。

2.人事处负责教学基地兼职教师的聘任和优秀教师表彰工作。

3.科技处根据教学基地需要,可对科研项目申报、成果培育与转化等工作进行交流指导。

第十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一般实行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一体化管理体制,须设立专职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统筹协调临床教学与医疗业务,附属医院或临床医学院下设教学管理部门和相应教研室。     

第十七条 教学医院教学机构和人员设置参照附属医院设置条件。

第十八条 学生在临床课程学习和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基地的双重领导和管理。各实践教学基地除注重学生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外,还应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思想政治、医德医风与工作作风教育,强化学生后勤管理工作。学生处视情况在附属医院、“3+2教学”“2.5+2.5教学”医院安排驻点辅导员负责学生管理,其他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基地),由学生所在学院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协助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五章  基地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3+2教学”“2.5+2.5教学”“2+2教学”后期临床理论、实践教学任务由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承担,教学管理均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制度。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提前1-2个月下达教学任务,承担后期临床教学的各医院根据教学任务组织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理论教学结束后,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实践教学环节由各医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专业毕业实习教学任务由基地承担,各基地根据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开展教学。

     第二十一条 实习大纲:二级学院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指标体系》最新版统编教材行业类考试内容各专业认证标准,融入思政元素,制定或定期修订各专业毕业实习大纲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习分配计划制定: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和临床医学类等医学类专业由教务处、中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学院、临床医学院、针灸推拿学院、医学技术学院负责;药学类、护理学类、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预防医学、心理学、生物技术、公共事业管理等其他专业的毕业实习由专业所属二级学院负责。

     第二十三条 技能培训及学科技能竞赛:医学类各实践教学基地需加大临床技能实训平台建设力度,开展技能培训和临床技能竞赛,强化医学生临床思维和能力素养的培养。

其他专业的实践教学基地要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专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四条 教学检查:临床课程理论教学实行定期检查。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检查由教务处统筹组织。各学院根据实习点分布情况和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检查内容和实施计划,检查结束后各学院将检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连同检查照片一并提交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 教师授课和带教质量评价:包括学生评教、教师评教、教学督导专家评教,评价范围涵盖临床理论、实训、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教学等环节     

第二十六条 教学督导:校级督导专家负责宏观教学督查参与教学基地建设,每年开展不少于1个轮次的教学质量飞行检查。学院督导专家根据各学院教学安排适时开展教学督查,检查需覆盖实训实验、见习和实习教学。

     第二十 教学会议:教务处根据需要定期召开实践教学工作会议,开展带教教师教学竞赛、实践教学改革和基地建设经验研讨。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改革方案,鼓励各基地结合自身特点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包括:

1.医学人文实践改革:各实践教学基地应加强医学生人文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优化临床培养过程,尤其要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和医患沟通能力。

2.教学方法改革:实践教学基地在临床类课程理论、实训、临床见习、毕业实习教学以及技能培训与考核中应以各类行业类资格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为导向,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培养学生岗位胜任力和卓越领导力。

3.教学手段改革:实践教学基地在各项教学活动中,应尽量运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第六章  基地权益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合作保障机制

1.学校为基地提供教学标准指导文件、课程资源包及数字化教学平台使用权,定期开展临床师资教学设计与评价能力等专项培训。

2.基地在学生就业、院内制剂研发等方面优先支持学校。

3.基地有责任开展教学、技能培训、考核、指导毕业论文等工作。

4.基地享有参与学校教学改革、科研项目申报、教学科研成果申报和教材编写的权利。

5.基地共享示范课程资源教学管理人员、实习带教教师可享受学校图书馆资源、实验室预约使用权。

6.基地骨干教师经考核可获聘学校临床教授系列职称,参与本科毕业论文第二指导教师、省级“师承制”导师、研究生导师遴选和创新创业指导教师

7.根据学校有关文件,每年评选优秀实践教学基地和优秀教师。优秀基地和优秀教师在我校导师遴选和访学培训方面享有优先

    8.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承担责任。

    9.各基地应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坚决防止实习带教教师出现师德师风问题。

第三十条 协同发展机制

1.建立校-院-基地三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本科实践教学工作会议。

2.组建跨基地专科教学联盟,开展“中医经典病房”等专项共建项目。

3.推行优质基地“传帮带”制度,考核优秀基地对口帮扶新建基地,形成协同发展共同体。

第三十 成果应用机制

1.基地创新性教学成果可参加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2.临床典型案例经标准化处理后纳入学校案例库,原创性教学视频可代表学校参与各类竞赛。

第七章  基地考核

第三十 学校按计划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定期评估,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分层次组织实施。

    1.校管基地:教务处负责制定校管基地评估方案,并定期对基地工作进行评估、检查,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原则上每五年进行一次终结评估,或者按照部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基地评估周期内的建设情况、教育教学质量和评估检查结果将作为周期性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2.院管基地:各二级学院参照学校评估方案制定学院评估方案,报请学校审批后,定期对基地进行评估与检查。

    3.学校要健全实践教学基地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反馈评估结果。对考评优秀的基地,授予“优秀实践教学基地”称号;对教学任务推诿扯皮、教学质量明显滑坡的基地,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其间减少分配学生数量或暂停分配教学任务;对2年内仍不能达到评估标准的基地,将给予警告整改,如仍不合格者摘牌。若发生对学校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事件,则立即终止合作并摘牌。

第八章  实践教学基地经费管理

    第三十 学校根据各实践教学基地承担教学任务情况,按标准划拨理论教学课时费、实习带教费等相关费用。学校所拨各项教学专项费用专款专用。经费转账报销程序由教务处、相关二级学院、学校财务处与各基地协商规范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5年64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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