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抽检实施办法(2025)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5-07-13 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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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中医规范〔202546号发布,202561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包括由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陕西省学位办”)组织的抽检以及学校组织的抽检。

第二章  省级抽检

第三条 省级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抽检办法按照陕西省学位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校级抽检办法

 所有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都必须参加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抽检。

第五条 校级抽检由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本年度申请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答辩人数为基数,抽检比例不低于60%

第六条 校级抽检的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评议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采取双盲评议,全过程严格保证做到双盲保密性。抽检论文为通过重复率检查和导师、学院审核的学位论文盲审稿。

第七条 校级抽检采取随机抽检为主、重点抽检为辅的方式进行。“随机抽取”指对本年度申请学位的全部硕士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随机抽取,兼顾学术专业学位比列、学科和授予人数的分布。对新晋导师毕业生、在职攻读、超长学习年限、陕西省学位办抽检“存在问题”导师所带的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重点抽查。

第八条 每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聘请2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每位专家应给出“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评议意见。

第九条 每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当2位专家均给出“合格”及以上意见,该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认定为“合格”;当2位专家均给出“不合格”意见,该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认定为“存在问题”;当2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给出“不合格”意见,该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再另送2位外省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条 在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另送评议意见中,当2位专家均给出“合格”及以上意见,该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认定为“合格”;当出现1位及以上专家给出“不合格”意见,该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认定为“存在问题”。

四章  抽检结果使用

第十一条 校级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当年不能申请答辩,需按专家意见修改论文,修改论文后于次年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二条 若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的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学位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具体办法参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术及学位授予复核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抽检中认定“存在问题”的,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校级抽检确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处理如下:

暂停相应导师下一年研究生招生资格;并由学院对其进行质量约谈,约谈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酌情扣减所在学院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十五条 省级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抽检中未能通过的处理:

未能通过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抽检通讯评议的所属学院,次年招生指标将减扣未能通过人数进行实际招生。

未能通过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抽检通讯评议的所属二级学科,次年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面实施督导。

暂停相应导师下一年研究生招生资格。其重新招生时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进行论文确保质量承诺。若再次指导出不合格论文,则取消其导师资格。

相应答辩委员会专家2年内不得再次担任我校所有学科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的主席或成员。

连续2年均出现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抽检通讯评议未通过的学院,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进行质量约谈。

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拟抽检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十七 在上级相关部门及学校抽检中被认定“涉嫌学术不端”的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八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6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试行)》(陕中医规范〔202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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