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2025)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5-07-13 00: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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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中医规范〔202520发布,202551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硕士研究生合法权益,保障硕士研究生身心健康,规范硕士研究生日常行为,加强硕士研究生管理,促进硕士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国际研究生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非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爱党和爱国爱社会主义相统一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健康高尚的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硕士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硕士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硕士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按时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和统一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新生,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有关证件缺失者,补齐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报到入学;个人档案未提交者,按委托培养学生对待。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前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请假,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内容包括新生的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等。初步审查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院复核。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入学资格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硕士研究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二)硕士研究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专业能力、录取资格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应届本科生在入学前须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四)在健康审查中,对健康不合格的新生,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能够治愈的,经我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限期离校。凡属保留入学资格1年逾期而病未痊愈者,取消入学资格。病已治愈者,须于新学期开学前1个月,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检审查同意后,与新生一起按指定时间报到和办理相关入学手续。未提出入学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五)若在审查中发现政治、道德品质、业务或身体等方面有严重问题者,调查核实后,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甚至取消入学资格。若硕士研究生在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

(六)若对硕士研究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及学籍处理,应由学校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期注册。在校硕士研究生、按规定应复学的硕士研究生、保留学籍期满应返校的硕士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返回就学的硕士研究生、新招收入学的硕士研究生等均应进行学期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硕士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在规定注册日期前向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批准后方为有效。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暂缓注册期间不享有在校生权益。无正当理由逾期2周未完成注册手续的,视为应予退学情形。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硕士研究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理论学习阶段

请假3天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核、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批;1周以上2周以内者,由导师、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意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核,研究生院审批;2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导师、班主任、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专业实践阶段

请假3天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带教老师审批;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带教老师审核、科室主任批准;1周以上2周以内者,由导师和带教老师签署意见、科室主任审核,报医院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并登记备案;2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导师、带教老师、科室主任、医院教学管理部门签署意见、二级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并轨专硕在规培期间的请假管理还需遵循国家、省级管理部门及规培基地制定的请假规范性要求。

硕士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通过线上方式请假,回校后须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硕士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应按本规定第二十条办理。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按旷课处理。

第三节  学制与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实行弹性学制,学制一般为3年,累计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含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不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毕业的,应在学习年限期满前3个月提交延期毕业申请,且必须在学习年限期满前完成延期毕业手续办理。延期毕业须由硕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二级培养单位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延期后的毕业时间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者,作应予退学处理。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依据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培养方案制定培养计划。硕士研究生应当诚实守信,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对各类型硕士研究生的学业要求,由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培养方案进行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课程与培养环节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重修程序,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硕士研究生缺课(含请假)累计课时数达到或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或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

硕士研究生有缺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不通过”,同时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节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导师:

(一)导师因故无法履行指导职责或调离我校;

(二)其他与导师相关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转导师时,应由本人提出导师调换申请,并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导师调换申请表”,经双方导师同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所学专业停办;

(二)学校学科专业调整;

(三)导师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导师可继续履行指导工作的;

(四)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经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的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二)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专业的;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毕业前一年的,或超出基本学习年限的;

(四)跨学科门类或学位类型的;

(五)二次转专业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若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

(三)硕士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对转往外校的,需事先征得拟转入单位的同意后再办理转学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及教育部审批。对于外省院校需转入我校的硕士研究生,要征得有关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报省教育厅及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拟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须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休学申请原则上由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时间以1学年为限,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休学次数最多2次,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硕士研究生本人或监护人对自身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休养治疗超过6周者;

(二)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1个月者;

(二)出国(境)3个月(含)以上者;

(四)其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创业;

(二)支教;

(三)参军、服兵役;

(四)因特殊原因(如怀孕、生育、委培单位工作需要等)需中断学业。

第三十条 硕士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硕士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硕士研究生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休学期满,应提前1个月由本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导师同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核,研究生院审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硕士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保留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复学时,应提前1个月,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负责人审核,研究生院审定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开除其学籍,不得复学。

第三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硕士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和违纪违法行为负责。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10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复学、入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入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或连续旷课2周者;

(六)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者;

(七)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硕士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硕士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硕士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对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硕士研究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习满一年半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依申请发肄业证书。无故不按时办理离校手续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

(二)退学的硕士研究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三)退学的硕士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硕士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到入学前所在地

第八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明。

第四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完成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未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者,发给结业证书,办理结业手续后,随即终止硕士研究生学籍,不再补办毕业手续。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所有硕士研究生有义务协助学校完成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基本信息核对工作,由硕士研究生本人在相应表格中签字确认,其他人员不得代理,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签字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弄虚作假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一经发现,学校有权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和硕士研究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校园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硕士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需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硕士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硕士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硕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硕士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的同时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条 硕士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需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信网络系统。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硕士研究生,学校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 学校在对硕士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硕士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 学校对硕士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 学校对硕士研究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硕士研究生申诉

第五十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五十九 硕士研究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硕士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硕士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硕士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 被开除学籍的硕士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硕士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应在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  对硕士研究生的处理或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档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4日起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陕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陕中大研办〔2018〕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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