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院办字〔2014〕80号发布,自12月3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教 〔2013〕1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 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我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四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我校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由陕西省教育厅下达。
第七条 陕西省教育厅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我校后,由学校根据在校人数情况及相关要求确定助学金名额后,分配到各院系。
第八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
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条件;
2、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
3、弄虚作假、虚假冒领资助资金;
4、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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