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5〕49号发布,自2025年6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实训)教学管理,规范实验(实训)教学过程,提升实验(实训)教学水平,强化实践育人能力,保障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达成人才培养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教学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科人才培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核心环节,是培养应用型、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是实现高等教育“厚基础、强能力、重创新”根本育人目标的关键途径。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实验(实训)课程是指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实践中所有的实验、实训、讨论等形式课程或内容,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实训)课和理实一体的实验(实训)课,以下均简称实验。
第二章 实验教学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本科实验教学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学校、教学单位、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室四级管理机制,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教务处代表学校统筹管理本科实验教学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适时修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常规巡查,审批教学单位提交的调停课、任务变更等事项。
(三)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统筹重大实验教学改革,推广实验教学改革经验。
(四)协同高等教育教学评价中心对实验教学课堂及教学质量进行督查,定期开展实验课程教学档案检查,及时解决影响实验教学质量的突出问题。
(五)协同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开展本科教学实验室安全督查与条件建设相关工作,推动校内实验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六条 教学单位是实验教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教务处的指导下负责各本科专业实验教学的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及全过程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健全实验教学制度体系,加强各专业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改善实验教学条件,完善实验教学平台。
(二)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单位、实验中心、实验室、实验指导教师的安全职责,杜绝事故隐患,确保教学活动顺利进行。加强实验教学全流程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学校实验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强化实验安全底线思维,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强化师生实验安全教育,重点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特种设备等各种危险源的专业实验加强安全管理。
(三)根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实验教学计划,落实实验教学任务。
(四)统筹实验课程的建设和改革创新,组织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及其他实验教学资料。
(五)负责实验教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对实验教学环节的检查与督导工作;规范实验教学秩序,完善实验教学检查、督导机制,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考核。
(六)做好实验教学师资队伍建设,选择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实验教学工作。将实验教学能力纳入教师考核体系,建立实验技术人员专项培训计划。
(七)做好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学校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实验中心,是实验教学工作的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开出所有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协调各实验室资源,依据实验教学计划分配教学任务,确保实验课程有序开展。
(二)推动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创新,优化实验项目设计,促进科研成果向教学转化,构建科学、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定期维护实验仪器设备,开展设备评估、维修及淘汰,规范资产管理及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实验教学资源高效利用。
(四)整理实验教学档案,统计实验(实训)室使用效果及运行数据,及时向职能部门提交相关报表与信息。
(五)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及定期演练的内容,定期开展安全操作、应急技能等培训,以及实验人员资质认证。完善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危险化学品监管流程。
第八条 教学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负责具体实施课程中的实验教学。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实验中心的统筹,有序开展日常实验、实训教学。
(二)按照学校实验室管理和仪器设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实验室开放管理、设备维护、安全教育及实验室准入制度,配合安全检查。
(三)遵照学校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管理、购置实验耗材、出入库登记等。
(四)开展危险源日常巡查工作,实验废弃物的分类、储存及合规处置,确保环保,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实验教学体系与内容
第九条 实验教学应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新时代人才培养目标的总要求,依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总体框架,科学建设实验教学体系,由教学单位结合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开设相应的实验课程,遵循学生中心、能力塑造和产出导向,构建由“理实一体实验”“独立设置实验”“虚拟仿真实验”三种类型结合的课程体系。
(一)理实一体实验是理论课程内包含的实验,由演示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多类型实验项目构成,旨在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一定的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
(二)独立设置实验是结合一门或多门基础或专业课程,融合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的系列实验,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
(三)虚拟仿真实验是对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的一些高风险或危险性、高成本或资源消耗型、受时间或空间限制的复杂系统或跨学科综合实验等实体实验的数字化补充和升级,坚持“能实不虚、虚实结合”原则,通过信息技术与实验教学的深度融合,拓展实验内容的深度与广度,延伸实验教学的时间与空间。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面向本科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列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独立设置实验课、理实一体实验课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修订)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统筹,各实验中心(教研室)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相关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编写,经单位教学指导分委会论证审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
实验教学大纲中应明确本门实验课程教学目的、教学任务和基本要求、实验项目的内容、类型和学时分配、授课对象、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过程的特殊要求以及考核方式、成绩评定标准等。使用化学试剂、动物等材料的实验项目以及涉及生化类、放射类、强电类、旋转机械类等试剂、仪器或操作的实验项目要制定明确的安全教育计划和内容。实验教学项目是实验教学的基本单元,课程所在教学单位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特点,设置演示性(观察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多类型实验项目。各专业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不得低于实验课程总数的80%;国家质量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应标准执行。
凡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教学项目应按计划全部对学生开出。因特殊情况需增、减实验项目或实验学时的,应由课程所属实验中心提出申请,经教学指导分委会审议、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批,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批、备案,不得随意更改实验项目和实验学时。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目的、学科发展、社会应用为依据,以能力培养为主线,根据课程特点有机融入实验室安全、课程思政、动物伦理、中医药文化、人工智能等教育元素。应注重引入新技术,改造传统实验教学内容与实验技术方法;鼓励教师将科学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 所有实验课程都应具备实验教材或指导用书,教学单位组织实验中心(教研室)根据实验教学大纲选择合适的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含实验指导书)的选用和编写应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为解决实验条件不具备或实际运行困难,涉及高危或极端环境,高成本、高消耗、不可逆操作、大型综合训练等问题,教学单位可结合实验课程内容,开展虚拟仿真实验项目建设,拓展实验教学内容广度和深度、延伸实验教学时间和空间;教学单位应充分利用已建成的各级各类虚拟仿真实验项目,推动资源共享,完善学生操作数据追踪与教学效果反馈体系,保障项目运行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 实验教学计划与运行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教学单位依据人才培养目标,结合专业特点等制订。实验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统一管理,计划中应明确教学内容、学时、学分和开课学期等要素,确定后原则上应保持稳定。
第十五条 教务处按照实验教学计划提前向教学单位下达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教学单位组织实验中心(教研室)落实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由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在“见习课、实验课管理系统”中编制实验课表,经教学秘书审查、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在教务处备案后执行。未在系统中排课或排课后未按课表执行的实验课程,不计入工作量。指导教师、上课时间及上课地点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原因(如停电、设备故障等)确需变更的,需及时按流程办理调停课手续或变更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应对各课程实验项目开展立项前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落实风险点安全监管责任,制定安全风险防护与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对各实验课程所涉及的人员、设备、物料、实验工艺和实验环境进行安全自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原则上所有实验课程的第1学时应安排实验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应根据课程特点,综合实验教学效果、师资、实验室容量和仪器设备数量等因素,实施学生分大组或分轮次教学,每15~30人配备指导教师1名。各大组或各轮次须合理设置实验小组。每小组的人数,随课程性质不同而定,一般要求上机等操作实验l人/组,专业基础课实验2人/组(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专业课和集中综合性实验2-6人/组或视专业要求而定,确保能够按质按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按照实验课表的安排,准备好实验所需仪器设备、试剂和材料,认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实验安全,并协助指导教师预做实验。如有问题及时反馈指导教师,确保实验课程顺利开展。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应做好学生实验耗材领用、损坏登记,保障实验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实验结束后指导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归整,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工作日志》。如发现有无故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当即予以追究,令其做出检查,按学校规定赔偿,并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实验课指导教师须由具有教师资格证的助教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新开实验课或开新实验课的指导教师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认真备课,撰写实验课程教学设计,做好预实验,由教学单位组织试讲试做,合格后方可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 实验课前,指导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检查仪器设备是否正常,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实验用的试剂、材料和工具是否齐备,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验装置等做到心中有数。
实验课上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对于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中高风险类实验,须明示危险源及教学实验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要重点强调,并检查学生着装、防护是否规范。教学过程中,应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做好实验教学过程性考核与记录;对实验操作不规范或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认真纠正或令其重做;对不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服从指导的学生,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如遇突发事件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学生疏散。
实验完成后,指导教师应审核学生实验原始数据并签字,并做好实验报告批阅、问题反馈及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和课堂纪律,规范着装。遵守实验室相关制度,服从教师指导。实验课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因事、因病确需请假的,须经实验指导教师同意,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随后补做实验;未经允许不参加实验者,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实验教学成绩评定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学生实验课的考勤管理。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教学项目的,补做后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对无故不参加实验或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实践性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该课程的成绩以0分记;实验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违纪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程的考核依据陕西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考试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应聚焦学生的学习成效,加强过程性考核。考核方式方法应与该课程支撑的毕业要求相匹配;课程考核方式和评分标准能够反映课程目标的实现情况等;考核过程与结果应有助于实现持续改进。
实验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特点以终结性考核与过程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安全、纪律与考勤、课前预习、实验报告、操作技能考核、答辩及期末考试等。实验中心可根据各专业实验课的特点及上述要求,制定相应的实验成绩评定标准和考核细则,且在实验教学大纲中明确。
第六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与教学研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实验教学开展宏观质量监控,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依据《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检查实施办法》《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管理办法》《陕西中医药大学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进行督查。
第二十四条 教学单位应开展三期实验教学检查,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抽查,全面了解实验教学状况,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建立持续改进机制。
第二十五条 教学单位应充分发挥实验教学育人功能,健全实验教学体系,积极推动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把实验室建设与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实验设计能力和创新能力结合起来。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及时总结经验,通过优化实验教学设计,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技术,推进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建设,创新实验教学与评价方式,构建以产出为导向的知识能力结构,突出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促进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七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考核和评价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教学单位应加强实验教学档案管理,教学实验室必须建立完整的实验教学工作档案和教学档案归档工作。
实验教学档案具体应包括:
(一)实验教学计划(任务书)、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教学设计、实验教学项目信息表等。
(二)实验课表、实验开课记录、实验分组名单、实验准备记录、实验过程记录、学生实验报告和考核记录等。
(三)实验教学备课、研讨记录等。
(四)实验教学改革立项情况、教学成果、实验技术开发与应用成果等。
(五)有关教学实验室建设制度文件、建设材料、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等。
(六)有关教学实验资源开放制度、预约管理记录、开放共享记录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7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陕西中医药大学实验教学暂行管理办法》(陕中大教办〔2017〕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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