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5〕48号发布,自2025年6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充分发挥校外指导教师在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本科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校外指导教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外指导教师作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团队的关键成员,需与校内指导教师密切协作,共同承担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重要任务。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校外指导教师(兼职)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在相关领域拥有丰富实践经验(一般要求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行业专家。其在所从事的领域应具备一定的专业影响力,能够为学生提供专业的实践指导和行业前沿信息。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选题阶段:校外指导教师协助校内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从选题的可行性、创新性、实用性等多个维度,为学生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确保选题既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又与学生实际能力水平相匹配。
第六条 开题阶段:校外指导教师参与学生开题报告的指导与审核工作。指导学生完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案,助力学生查阅文献资料,确保开题报告内容完整、逻辑严谨。
第七条 撰写过程:在学生撰写论文期间,校外指导教师需定期与学生进行沟通交流。针对学生在研究方法、数据分析、论点论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专业的指导,着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 论文修改与定稿阶段:校外指导教师协助校内指导教师审核学生论文内容的科学性、逻辑性、规范性以及学术诚信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建议,确保论文质量达到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要求,且格式符合学校规定。
第九条 其他职责:校外指导教师参与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工作、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培训和研讨活动。通过不断学习与交流,提升自身的指导水平。
第四章 遴选与聘任
第十条 遴选时间:每两年遴选一次。
第十一条 遴选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毕业年级撰写论文的学生数量,确定学校校外指导教师的申报数量。
(二)各学院根据学校申报数量要求,发布需求信息。
(三)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校外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学院审核申请教师资格,确定校外指导教师人选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校外指导教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统一颁发“陕西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校外指导教师聘书”,聘期为五年。
第五章 指导学生数量
第十三条 每位教师指导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生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人。对于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有科研课题支撑的教师,可放宽至6人。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指导学生的过程(选题、开题、论文撰写、定稿和答辩)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及时、认真地对学生论文进行指导和批改;学生论文的质量和水平;学生对校外指导教师指导工作的满意度等。
第十五条 各学院组织校外指导教师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工作,通过查阅指导记录、学生论文、开展学生问卷调查、与校内指导教师沟通等方式进行全面评价。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下一年度指导资格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优秀的校外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校外指导教师,取消其下一届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资格。
在研究生导师遴选环节,具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经验者将获得优先推荐。
在本科优秀论文评选工作中,有校外指导教师指导完成的论文会被优先考量。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学院是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校外指导教师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校外指导教师的遴选、聘任、培训、指导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学院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校外指导教师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对全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校外指导教师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持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八章 校内校外指导教师协作机制
第十八条 校外指导教师与校内指导教师需在选题、任务书、草稿、定稿和答辩阶段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探讨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各阶段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确保指导方向一致、指导意见互补。
第十九条 在指导过程中,若校外指导教师与校内指导教师出现意见分歧,应以学生利益和论文质量为出发点,通过深入探讨、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专家等方式达成共识。若仍无法解决分歧,可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裁决。
第九章 学生反馈的处理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设立专门渠道收集学生对校外指导教师的反馈意见。对于学生提出的合理建议和问题,学院要及时整理并反馈给校外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 校外指导教师收到学生反馈后,应在一周内予以回应。针对学生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整指导方式和方法,不断提升指导质量。学院应对校外指导教师处理学生反馈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7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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