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试行)(2022)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1 16: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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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试行)

(陕中医规范〔202210发布,20225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和《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81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陕西省学位办)组织的已授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以及学校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学校抽检)。

第二章 抽检办法

第三条 抽取原则:遵循随机抽取、均衡比例、科学公正的原则。随机抽取指对一定时间内授予学位的全部硕士论文进行随机抽检;均衡比例是指在随机抽取的前提下,兼顾学术专业学位比例、学科和授予人数的分布;科学公正是指抽检评价标准科学,程序严格透明,过程公平公正。

第四条 国务院学位办、陕西省学位办每年对上一学年已授硕士学位的论文进行抽检,抽检办法等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学校抽检采取随机抽检、跟踪抽检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专项抽检。对新晋导师毕业生、在职攻读、超长学习年限、陕西省学位办抽检存在问题的论文重点抽检。

第六条 学校抽检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与学位论文查重、盲审、优秀论文评比等工作同步进行。抽检论文为通过重复率检测和导师、院系审核的学位论文盲审稿。

第七条 学校抽检论文采取双盲评议,专家评议结果和意见是论文作者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学校抽检的论文每篇由3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再请2名同行专家复评,前后累计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凡查证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拟抽检论文,直接视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 论文复评期间暂缓申请答辩,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当年不能申请答辩,需按专家意见修改论文,修改论文后于次年提出答辩申请。

第十条 若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由学生提出导师同意后可在接到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并附申诉证明材料。所在分委会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给出复核意见和结论,最终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抽检结果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认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经学校抽检确定为 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处理如下:

1暂停相应指导教师下一年硕士生招生资格;并由学院对其进行质量约谈,约谈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2酌情扣减所在学院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指标。

第十三条 在教育部、省教育厅学位论文抽检通讯评议中未能通过论文的处理:

1未能通过学位论文抽检通讯评议的所属学院,次年招生指标将减扣未能通过人数进行实际招生。

2未能通过学位论文抽检通讯评议的所属二级学科,次年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院分委员会全面实施督导,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抽检。

3相应导师停招研究生2年。其重新招生时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进行论文确保质量承诺。若再次指导出不合格论文,则取消其导师资格。

4相应答辩委员会专家2年内不得再次担任我校所有学科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的主席或成员。

5连续2年均出现学位论文抽检通讯评议未通过的学院,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进行质量约谈。

第十四条 在陕西省学位办及学校抽检中被认定涉嫌学术不端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章  

第十五条 被学校抽检的学位论文按照本规定执行,未被学校抽中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规定的论文评审流程和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各院系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机制与办法,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55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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