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研办〔2018〕3号发布,自2018年1月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的通知》(教高厅函〔2016〕90号)精神,为深化陕西中医药大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在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创新创业过程中的传帮带作用,有效指导、帮扶研究生创新创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生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由学校组织遴选,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纳入学校导师库管理,按学校安排参加研究生创新创业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对导师实行动态管理,鼓励各院系和相关部门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导师资源,开展导师活动,发挥导师作用。
第四条 导师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研究生指导、创新创业教育和帮扶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根据本单位开展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实际需求,从学校导师库中选择合适的导师人选,主动联系,商谈合作意向。可以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与导师签订创新创业指导协议,明确相关责任、义务、权利。
第六条 导师服务应坚持公益性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其服务形式如下:
(一)科研指导。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组的成员,指导研究生的学术论文、毕业论文的选题、开题、撰写、修改、发表;指导研究生策划、研究、申报国内外专利。
(二)专题讲座。开展科学研究、创新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帮助创新创业研究生掌握相关知识和相关政策。
(三)项目论证。参与研究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论证及跟踪帮扶。
(四)服务指导。为创新创业研究生提供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创业服务指导。
(五)咨询诊断。为研究生提供政策咨询、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为创新创业团队建设、培养和文化塑造等方面出谋献策,对创新创业研究生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
(六)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新创业研究生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七)媒体宣传。利用导师自身的优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适当方式宣传我校研究生创新创业政策、做法、成效。
(八)政策调研。开展研究生创新创业政策专题调研,了解研究生的创新创业现状,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
(九)教师培训。帮助培训我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师资,提高我校研究生和科研人员的市场转化意识,提高科研骨干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导师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帮扶研究生创新创业,为研究生创新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医药类企事业单位管理、技术创新、市场运作,对科研、经济、市场发展有一定预判能力和经验,在研究生创新创业指导、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以及有资金、技术、市场等资源的医疗机构、制药企业、投融资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专家;
(四)有较强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服从相关安排,积极配合教育及相关部门和学校,从事研究生创新创业指导和服务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八条 导师的遴选主要通过推荐、自荐和邀请等方式进行,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导师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后确定,由学校颁发“陕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创新创业导师”受聘证书,聘期一般为2年,纳入导师库管理。
学校优先聘任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研究生创新创业导师。
研究生创新创业导师达到3人以上的校外单位,经单位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设立“陕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培养基地”。
第九条 研究生创新创业导师库实行动态管理。学校根据各院系推荐的导师人选情况,每季度在校长办公会上研究一次导师增减。
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确认后予以解聘:
(一)在一个聘任期内,参加创新创业指导活动时间累计未达到30小时的。
(二)以导师名义,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或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活动的。
(三)泄漏帮扶对象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条件的。
第十条 导师参加创新创业讲座、培训、项目论证、咨询诊断等创新创业扶持活动,可以按照学校财务标准支付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加强导师宣传推介。各院系应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组织推介活动,宣传推广导师业绩,定期举办研究生创新创业导师讲堂、论坛、沙龙、创客咖啡等活动,搭建导师服务交流平台。
学校组织导师之间开展工作交流,组织相关活动。通过设立网站、QQ、微信等,为研究生提供线上线下服务。
第十二条 研究生和导师自行承担创新创业指导风险。
导师的指导只作为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创业投资、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研究生创业者所作出的任何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新创业导师无关。
导师若对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创新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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