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18)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1 15: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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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陕中大研办〔201816号发布,自2018517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学科调整和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负有评定、审议、评估和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委员会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设主席1人、副主席3-5人,秘书1人,委员总人数为奇数,一般不超过33人,任期3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直属附属医院负责人和部分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报请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组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我校学位授予、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本学科(或学院)的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会。每个分委会由715人组成,设主席1人(根据具体情况设副主席),秘书1人,任期3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从相应学院的讲师以上或相当职称人员中遴选产生,其中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组成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问题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各级学位授予工作;

(二)审定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标准;

(三)审定学校各级学位授权点的增列或调整报告;

(四)审批各学院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申请,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定研究生导师的上岗选聘工作;

(六)评选我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

(七)组织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及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工作;

(八)审批学院上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结果并做出撤消已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各学院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相关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所属学科的学位授予工作;

(二)审查本学院学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报告,报学位委员会审核;

(三)审查本学院学士、硕士学位申请,做出建议授予或建议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报学位委员会审核;

(四)组织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评审和研究生导师的上岗选聘工作,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五)审查本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评选推荐本学院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七)查处本学院研究生在学期间或导师指导研究生期间的学术不端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八)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相关事项;

(九)完成校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定期、专题和临时工作会议,必要时可进行通讯评议。

(一)定期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

(二)专题会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学位的专项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布置落实、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

(三)临时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学位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九条 议事规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每次与会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到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表决通过。不能采用委托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应缺席学位会议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并说明缺席理由,经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主席不能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应指定其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副主席列席会议并负责汇报本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工作情况。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邀请纪检监察和审计处人员列席,监督会议议事的合法性。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做出可公开的决

议应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异议群众的来访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进行调查和反馈。

第十一条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各级学位人员的名单应予公布,经公布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须按照委员产生的正常程序及时予以调整。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与我校此前有关文件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校签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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