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管理规定(2021)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1 15: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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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管理规定

(陕中医规范〔202114号发布,自202164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党〔201841号)《陕西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建设标准(试行)》(陕高教生办〔2020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领导、各院(系)、各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都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运用心理学的专业知识,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试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情感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其余校领导为副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团委、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各院系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心理咨询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主体,兼职人员为补充,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按照师生比14000标准配备心理健康专职教师。

第八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业务机构,隶属于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管理。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专职教师为主体,兼职教师为补充,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素质良好、相对稳定的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学生辅导员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加强对辅导员、班主任、教师、后勤、公寓等人员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心理健康知识素养,强化心理健康教育全员参与意识。

第十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在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基础上,开设不同主题讲座,强化生命教育、挫折教育,引导教育学生怀有自爱之心,尊重生命、敬畏生命和珍惜生命;引导学生在挫折、苦难、逆境中领悟生命的内涵,升华人生的境界;引导培养学生生命安全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树立正确的生命安全观。

第十一条 大学生心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

(一)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发展性咨询、适应性咨询和障碍性咨询。发展性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适应性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惑,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障碍性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二)加强心理咨询制度建设,遵循心理咨询的伦理规范,保证心理咨询工作按规定有效运行。建立健全心理咨询的预约、保密、重点反馈、转介等制度。加强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坚持保密原则,按规定严格管理心理咨询记录和有关档案材料。定期开展心理咨询个案的研讨与督导活动,不断提高心理咨询的专业水平。

(三)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构建发展性咨询与障碍性咨询相结合,团体咨询与个体咨询相结合,面谈咨询与电话、网络咨询相结合的心理咨询工作体系,帮助学生疏解心理压力、克服心理障碍。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患的学生,配合学生家长及时转介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进行治疗。针对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研究制订相应的团体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努力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

(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重视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积极开展预防性心理健康教育。充分发挥四级预警防控体系作用,通过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心理危机定期排查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情况,建立重点关注学生动态数据库。各院(系)对有较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予以重点关注,并根据心理状况及时加以疏导和干预。应加强对患精神疾病学生康复及康复后的程序审批和跟踪关注工作。

(二)在各院(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校医院、精神疾病医疗机构等部门之间建立科学有效的心理危机转介机制,加强学校和医院的合作联动,为学生心理障碍诊断、转介、治疗搭建绿色通道。对有较严重障碍性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联系法定监护人,指导学生到精神疾病医疗机构就诊。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各院(系)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做好监护工作,并及时将学生按有关规定转介给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处理。转介过程应详细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三)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指导院(系)做好心理危机事件的善后工作,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师生对心理危机事件的认识以及应对心理危机的能力。

(四)加强家校联动机制建设,通过有效的形式将学校的培养理念、管理制度传达给法定监护人,明确法定监护人在学校教育管理体系中的作用,督促法定监护人依法承担监护义务,引导其树立正确教育观,以健康和谐的家庭环境影响学生,有效提升心理健康教育实效。

第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体系建设

(一)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不断创新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形式,拓展心理健康教育途径,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新媒体进行宣传活动,提高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实效。充分开发利用网络教育资源,开办专题网站,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平台建设。

(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和各院(系)要加强对学生的个性化指导。打造一院一品特色活动,有效激发学生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自我认知、自我调适及自我规划能力,促进学生的自我了解和个人成长,培养学生提升生命质量和生存价值的意识。

(三)要充分发挥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满足学生自我成长的心理需要。重视发挥班团组织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学生成立心理社团,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充分调动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聘用

(一)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队伍由专兼职人员组成。专职教师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工作的专职人员,其编制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兼职教师由心理专业教师、辅导员和精神科医师组成。心理专业教师应具有心理学、教育学或精神医学等相关专业,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心理学专业教学的专职教师;精神科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临床经验,且为精神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辅导员应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或国家卫健委颁发的心理治疗师资格证书,接受过心理咨询等相关课程系统培训,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助理心理师以上。

(二)兼职心理咨询师实施聘用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发布招聘公告。符合条件、有意应聘的人员,根据要求提交个人报名材料。经资格审查,专家考核后,发放聘用证书,由学生工作部(处)与受聘人员签订工作协议,聘期三年(含试用期一年)。

第十五条 工作要求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三)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遵守心理咨询师的职业道德。

(四)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咨询之前,应告知来访者咨询的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并与来访者协商达成一致。若咨询中需要录音、录像,应经来访者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五)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被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被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解释时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给被试者作出有关精神疾病的诊断,不得对被试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六)在咨询过程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得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替来访者作决定,不与来访者发生非咨询关系。

(七)咨询应在专业能力和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如遇来访者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倾向等复杂情况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将情况报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共同做好转介等相关工作。

(八)心理咨询师应在专业指导下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注意做好自我保护,有责任维持自身良好的身心状态,保证所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质量。

(九)遵守心理中心相关工作流程,接受个案后,要按时完成咨询并填写《心理咨询个案记录》,以便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留档,若遇特殊个案应及时报告学生工作部(处)及学生所在院(系)。

第十六条 工作职责

(一)专职心理咨询师日常工作职责包括: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工作、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日常心理危机排查、重点干预学生约谈及转介、心理咨询预约接待、团体心理辅导、个体心理咨询、兼职心理咨询师培训与管理、院系心理工作培训与管理、日常心理测评及心理健康档案建立与追踪管理、心理保健员工作站培训及管理、班级心理保健员的培训、心理社团管理。

(二)兼职心理咨询师工作职责包括: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安排的个体心理咨询、新生心理普查中学生的约谈与评估、心理排查工作中学生的约谈与评估、突发心理危机的干预与转介。

(三)精神科医生工作职责包括: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组织的心理问诊、精神障碍学生的诊断和治疗、精神心理卫生知识的宣讲及精神心理问题的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培训要求

(一)专职心理咨询师每年参加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学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鼓励专职心理咨询师申报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心理师及报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心理治疗师资格证书。

(二)兼职心理咨询师在聘任期间每年参加不低于20学时的专业培训,应参加不少于80%的校内案例督导,鼓励兼职心理咨询师申报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心理师和助理心理师。

第十八条 考核要求

(一)专职心理咨询师应积极主动接待来访学生,定期接受案例督导并向督导小组汇报咨询案例,每学期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提交咨询工作小结。 

(二)兼职心理咨询师应严格遵守心理中心的工作制度要求,工作上接受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管理与督导,咨询个案有完整咨询记录并及时整理归档,重点关注学生定期有回访记录,每个月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提交一份本月小结,每学期完成心理咨询工作总结。

(三)精神科医生根据实际需求对有精神障碍病史及心理危机的学生开展心理问诊工作。对问诊个案填写记录单,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院系,每学期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提交工作小结。 

第十九条 工作量核算及酬劳发放

专兼职心理咨询师的薪酬发放纳入学校绩效工资发放总额,实行按劳分配。

(一)专职心理咨询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日常工作范畴内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讲座、培训、个体咨询和团体辅导、危机干预等计入工作量。

(二)兼职心理咨询师工作量核算和劳务薪酬发放标准为: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安排的个体心理咨询,每次会谈50分钟,计1个课时,按职称标准发放课时费。新生心理普查及日常心理排查后组织的约谈,每人次计1个课时,按职称标准发放课时费。现场心理咨询和突发心理危机干预,每人次计2个课时,按职称标准发放课时费。心理问诊工作,每人次计2个课时,按职称标准发放课时费。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组织安排的讲座、培训、团体辅导等工作,按场次核算工作量,并按职称标准发放费用。校外聘请专家开展讲座、培训,按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发放费用。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64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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