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学办〔2019〕16号发布,自2019年9月2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陕西中医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招收的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指我校在校本科生中,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推送的数据与学籍系统的学籍数据比对,以及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以及学校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以院(系)党委(总支)书记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十一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各院(系)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院(系)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学籍所在院(系)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院(系)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院(系)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4、结果公示。院(系)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将做出调整。
5、建档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院(系)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院(系)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各院(系)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院(系)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六条 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第十八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院(系),院(系)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附件:
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 — 学年)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学生 基本 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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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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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年 月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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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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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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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前户口 |
□城镇 (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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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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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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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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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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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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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成员 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 (元) |
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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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经济 信息 情况填报 |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 家庭欠债金额(元): ;欠债原因: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城镇/农村低保户子女;□特困救助供养户;□孤残学生; □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的警察、消防人员等人群的子女; □学生本人残疾;学生本人残疾类别:□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智力残疾 □其他残疾; □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子女;□单亲家庭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弱; □直系亲属有大病患者; □家庭遭受突发变故,突发变故(含重大灾害、意外事故、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述 ; 其他(如家庭成员失业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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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陈述 申请 认定 理由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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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声明 |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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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部分由学校据实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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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核实结果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低保家庭子女 □特困救助供养户子女 □孤残学生 □本人残疾或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子女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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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民 主 评 议 |
推 荐 档 次 |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学 校 陈 述 理 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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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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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不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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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定 决 定 |
院系 意 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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