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教办〔2019〕15号发布,自2019年4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相关政策,规范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管理,提高预科生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结合《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应当以德育为先,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教育预科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学生的政治、道德和文化知识学习,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进入本科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预科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等,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或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应及时向所在学院(系)书面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假期自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起算,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准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预科生资格。
第四条 预科学生入学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可以取得预科生学习资格。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招生办按照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或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预科生学习资格,退回学生生源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预科学生经过一年预科学习、通过考试考查合格后,才能取得陕西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
第六条 民族预科班学制为一年。
第七条 民族预科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教务处和人文管理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共同制定。课程教材由开课学院选定报教务处审批使用。
第八条 民族预科教育实行考核制度。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学期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构成方案一般为平时成绩占30%、卷面成绩占70%,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可对成绩构成方案进行调整,原则上卷面成绩不得低于50%,成绩构成调整方案应报备教务处。
第九条 凡属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都应当考勤。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照旷课处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及以上者,不予发放预科结业证书。
第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预科期间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或一次以上记过处分的学生,不予发放预科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预科学生应按考试日程按时参加考试。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事先向人文管理学院申请缓考,经人文管理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缺考处理。
第十二条 预科学生必须修完预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者,由学校发给预科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对教学计划规定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当予以退学。有三门以下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结业前可再补考一次,若仍有不及格课程,不予发放预科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未取得预科结业证书的学生,退回生源地区,相关手续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五条 取得预科结业证书的学生即可有资格转入本科阶段学习,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和人文管理学院根据学生的综合成绩进行排名,确定转入本科的专业。
第十六条 综合成绩由高考成绩和预科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构成,两项各占50%;预科综合素质考评成绩由课堂教育测评和课外教育测评组成,分值构成比例分别为80%和20%,其中课堂教育测评成绩取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平均分。
第十七条 预科结业学生,持学校录取专业的通知书到相关学院报到。随当届本科新生编入所在学院相关专业班级,按新生对待,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1、未获得预科结业证书者;
2、因病等个人原因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者;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第十九条 给予学生退学须经人文管理学院研究决定并递交相关材料至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按照少数民族学生的相关规章制度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对于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对于退学并且学生本人无异议的,由教务处发文并及时报备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在正式文件下发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生源地。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退学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二十三条 本人要求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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