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学办〔2018〕8号发布,自2018年5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等,按期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所在学院(系)书面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假期自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起算,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九条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病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十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时,必须接受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同意,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如学生体检结论不符合录取专业体检条件的,学校可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具有学籍,须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在学校规定的新生入学报到期限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本校附属医院或指定有资质的医院复查合格,学校审批同意,方可随下一级新生一同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审批不同意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统一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学生的其他条件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四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到校办理本学年的缴费和注册手续,即将进入实习阶段的学生须在进入实习阶段前完成实习阶段学年度的缴费和注册手续。按规定缴费后方可予以注册,以取得注册学年或学期的学籍资格。
第十六条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请假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的暂缓注册期限不能超过两周。凡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勤
第十七条 凡属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都应当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
学生因病请假的,应当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在1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请病假在1周以上的,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超过6周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申请休学。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核同意,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周。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请假期满,当事学生应当及时向辅导员和班主任、学院(系)主管领导销假。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课程或专业,也可申请辅修经本校认可的其他大学的课程或专业。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认定为选修课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第二课堂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二条 课程笔试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等,构成方案一般为平时成绩占30%、卷面成绩占70%,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可对成绩构成方案进行调整,原则上卷面成绩不得低于50%,成绩构成调整方案应报备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计算方法按体育教学大纲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选择参加补考1次,补考及格后有效成绩以60分计,绩点为1,该门课程原始成绩按“补考”标注;补考不及格者有效成绩为原成绩,绩点不变。
第二十五条 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学生对已经及格的课程也可申请重新修读,该门课程原始成绩按“重修”标注。申请重修后按最高实际成绩认定为有效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自学的必修课程,经本人申请,学院(系)审核,教务处考核,考核成绩达80分以上者,可以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于每学期开学前进行,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以及集中实践环节均不得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学院(系)办公室提交缓考申请,因病缓考的,应当同时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批准缓考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按“缓考”标注,学生可于下学期开学前报名参加补考,该门课程成绩按补考成绩记录。
第二十八条 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出具其在校期间所获学业成绩证明。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学生,其已修得符合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课程,经修读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可按本校学分规定记入成绩档案,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则可认定为选修课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在下列情况下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学习成绩优秀,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认可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本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或校医院诊断,一学期必须治疗休养超过6周者;
(二)患传染性疾病,观察期超过6周者;
(三)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6周者;
(四)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实施创新创业项目,可申请休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简化批准程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以休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一年。
第四十条 因应征入伍高校录取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具体办法按照教育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执行。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校同意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校对在校生申请保留学籍前已修得的且符合复学后所在年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课程成绩予以认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系)通过电话或传真报告当前情况,以便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动态。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或其它学校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学院(系)内相近专业,学院(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学校内相近专业;
(二)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课程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该课程的补修考试。补修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
(三)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六节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包括休学、延迟毕业、留级等);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未请假离校(含实习基地)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连续两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的,或留级后,修读学年学分绩点仍小于1的;
(八)进入实践教学环节前,经过留级重修,平均学分绩点仍小于1的。
第四十五条 本人要求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应在正式文件下发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并注销其学籍。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因重修、辅修、休学或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可超过其规定学制时间。但累计在校时间不得超过其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合格,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包括集中实践环节、公共选修课、第二课堂学分和创新创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本校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基本学制、并已修读完所有课程,但仍有部分课程或集中实践环节学分未获得,则可以根据学生个人意愿,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迟毕业,在校继续学习,但必须缴纳学费。取得规定的学分后,予以毕业。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陕西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二)未申请延迟毕业的,给予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学习一年,一年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证时算起。如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予补办。结业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未能毕业或结业,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符合条件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节 学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学校、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八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起施行。原《陕西中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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