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党办〔2017〕32号发布,自2017年7月7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落实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担负的责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和人才队伍健康成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意见。
第一条 以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努力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细化党员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职责,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专责监督,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坚持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形成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服务及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部署、落实、检查、考核相统一。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机关各处室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皆须承担以下普遍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组织、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和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校、院(部、系、处)两级应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主要措施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清单,填写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实台账。
(二)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政策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坚决纠正各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三)完善管理机制、防控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到日常的管理及业务工作中,加强制度建设、行风与职业道德建设,严格要求党员和干部,努力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
(四)按照构建教育预防、监督保障、整改纠错、执纪问责、考核评价“五项机制”的要求,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和联系的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研究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坚持重大问题向上级报告制度。
(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按照“三项机制”要求选拔任用管理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涉及干部选拨、职称评审、人才引进、科研经费管理、教育收费、招生考试、学生资助、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后勤修缮等十方面工作进行审查监督。
(七)坚持开好校、院(部、系、处)两级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严格按文件规定对照检查,检查和纠正个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不廉洁问题以及分管和联系的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加强党政班子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汇报分管工作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建立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把党性分析作为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把作风状况作为党性分析重点内容。
(八)把廉洁教育和诚信教育贯穿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健全师德规范体系,提高教师的职业品德修养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的廉洁自律和学术道德警示教育。大力开展表彰和树立优秀教师先进典型等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淡泊名利、廉洁从教、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优良学风教风。
(九)认真纠正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责任范围内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行为,属一般性问题,负有向责任对象了解、提醒的责任;在责任对象因违纪问题受到查处时,应当对责任对象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如实讲清问题,接受组织处理;当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行为时,按规定的权限,组织或协助上级纪委做好查处工作;同时还应对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并书面报告上级组织。
(十)校各级党组织应履行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由校党委全面负责,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校党委书记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对全校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和联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校纪委在校党委和省驻厅纪检组的双重领导下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责任,协助校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责履行情况和权力运行情况,查办重要案件;实现把关护航、正风鼓劲、肃纪聚力、问责增效的工作目标。
第八条 校机关部(处、室)、群众团体领导班子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本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学院(系、部)、附属医院、制药厂领导班子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行政一把手对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二级纪委书记在校纪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执纪、监督、问责工作,并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监督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责任清单(见附件1—14)进行落实。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与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纳入考核综合评价,年末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运用考核结果进行惩处。
第十二条 检查工作采取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考核、学校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所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内容,进行自查自评。领导干部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和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要写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并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陕西中医药大学党风廉政约谈制度(试行)》,促进党员干部勤奋工作、廉洁自律、正确履行职责,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个人考核情况(含个人小结与民主评议结果)以及各单位考核情况由主管校领导(责任人)签字,报校纪委办公室,经学校纪委审核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个人考核情况作为廉政档案材料之一保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向校纪委反馈整改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全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领导班子
1、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
2、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作出错误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危及国家、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背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党务公开、校务公开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的;
4、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知情不管、瞒情不报、压案不查的;
7、对管理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8、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的;
9、其他应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
(二)领导干部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决策,或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错误决策,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不良影响的;
2、对分管和联系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及所属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的;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投诉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5、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直接分管和联系范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6、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及时报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组织、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7、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失察、失教、失管、失查,导致管理对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的;
8、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不制止、不报告的;
9、对上访、投诉、举报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或因处理信访事项作风粗暴、方法简单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领导班子承担和追究责任的种类包括:检查,诫勉谈话,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整顿调整,追究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领导干部承担和追究责任的种类包括:诫勉谈话,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责任追究的执行,在校党委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陕西中医药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
1、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2、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将调查资料移送纪检监察处,纪检监察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3、纪检监察处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实施责任追究的意见或建议,应向党委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单位。
4、各部门发现所管辖范围出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二)责任追究的实施
1、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查处违反党纪政纪处分案件的程序,由纪检监察处作出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党委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负责实施。
3、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责成召开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由党委作出决定,并由纪检监察处和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附属医院、制药厂、后勤保障处等单位任命和管理的干部,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由分党委(党总支)商有关行政负责人制订,并报校纪委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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