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2〕30号发布,自2022年8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适应巡察工作常态化要求,加强党委巡察工作力量,规范巡察工作人才库建设,推动巡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关于推进陕西新时代巡视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管理坚持“政治优先、注重实效、整体规划、分类选拔、动态管理、进退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建在党委巡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由巡察办负责人才库的抽调、培训和管理。党委组织部、校纪委协助做好人才库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巡察工作人才库规模控制在80人左右,分为巡察组长(副组长)库、巡察干部人才库两类。巡察组长(副组长)库一般不少于30人,组长、副组长分别从正、副处级干部中推荐选配。巡察干部人才库一般不少于50人,注重选配熟悉纪检监察、党的建设、组织人事、宣传思想、项目管理、信访、财务、审计、法律等业务或相关领域的优秀专业干部入库,注重选配优秀年轻干部、新提任或拟提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五条 入库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过硬,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 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六条 选配工作采取单位推荐和组织抽调相结合的方式。
(一)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党政群各部门严把政治关、作风关、纪律关,按照选拔条件推荐填写《党委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推荐表》。
(二)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一般从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或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在职党员正、副处级干部中推荐;巡察工作人员一般从熟悉纪检监察、党的建设、组织人事、宣传思想、项目管理、信访、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干部或新提任、拟提任的优秀青年干部中推荐。
(三) 巡察办按照工作需要,可商党委组织部抽调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审计、财务、信访等单位人员参加巡察。其中,校纪委协助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抽调,可抽调两所附属医院纪委干部“以干代训”。党委组织部协助做好非纪检监察干部的抽调。
(四)巡察办汇总推荐抽调名单,提请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审核,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入库人员,由巡察办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其本人。
(五)巡察工作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巡察任务需要和人员职务变动及时调整补充。
第七条 每轮巡察方案确定后,由巡察办综合考虑被巡察单位具体情况、入库人员工作经历、特长及回避要求等,提出巡察组组长及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成立巡察组。巡察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巡察工作期间,如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不适合参与工作情形的,由组长向巡察办提出,经研究后予以调换。
第八条 巡察组成员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巡察工作任务。参与巡察期间,原则上不承担原单位工作,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第九条 巡察办应当加强对入库人员的教育培训,及时传达中央、省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通报有关巡察工作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工作研讨。常规培训一般每年1次,专题培训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结合学校巡察工作实际适时开展。入库人员应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 严格纪律约束,入库人员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陕西省纪检监察干部“十条禁令”等纪律作风相关规定,入组时须签订《巡察工作人员纪律承诺书》,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保守巡察工作秘密,自觉接受师生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巡察人员在巡察工作期间,若存在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开展工作不力等情况的,由巡察组报告巡察办,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将相关人员退回原单位,并根据违规违纪情形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巡察人员在巡察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由巡察办征求巡察组和被巡察单位意见后出具工作鉴定,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表彰奖励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附件:党委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推荐表
附件
党委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推荐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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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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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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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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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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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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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及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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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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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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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或分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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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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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推荐意见 |
可推荐入 库。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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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组织部审核 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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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纪委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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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审定意见 |
(盖章) |
备注:特长是指熟悉纪检监察、党建、组织人事、宣传思想、审计财务、法律法规等业务,或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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