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2022)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0 16: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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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陕中医规范〔202228发布,20228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好巡察制度优势,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推进陕西新时代巡视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政治巡察定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和部署,遵循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第三条 巡察工作要紧扣学校改革发展大局,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在学校落实落细落地,为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委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适时对各行政部门党总支(支部)开展专项巡察。一般应在党委一届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履行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责任,带头研究工作、破解难题、推动落实。副组长由校纪委书记及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协助组长开展巡察工作,具体负责巡察队伍建设、日常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纪委副书记及党(校)办、组织、宣传、人事、巡察、计财、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等;

(二)向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三)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四)组织完成党委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任务;

(五)研究提出每轮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及任务分工;

(六)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

(七)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八)管理和监督巡察组工作;

(九)研究制定巡察工作重要制度规定;

(十)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告校党委:

(一) 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和任务安排;

(二) 每轮党委巡察对象建议名单;

(三) 每轮党委巡察综合情况;

(四) 完成党委巡察全覆盖任务的综合情况;

(五) 重大、敏感问题的专题报告;

(六) 重要制度规定;

(七) 其他应当向校党委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党委巡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等工作职责,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巡察办职责是:

(一)及时传达上级巡视巡察机构、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

(三)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服务保障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六)对巡察干部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

(七)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督导落实;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按照一次一授权原则,在每轮巡察前组建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工作,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工作成员组成。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对组内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组长一般由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在职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担任。

第十二条 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各轮巡察工作人员可从巡察工作人才库中抽取。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各组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与巡察办及被巡察党组织间的工作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宜,协助组长、副组长做好内外沟通和上下协调,组织落实组内具体工作任务。其他人员按照领导指示和组内分工决定,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巡察工作人才库应充分发挥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纪检委员作用,注重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思想、项目管理、信访、财务、审计、法律等业务或相关领域的专业干部入库,注重选配优秀年轻干部、新提任或拟提任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过硬,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实行回避制度。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巡察工作重要事项,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巡察办应有计划组织开展巡察业务培训,积极推荐选派巡察工作人员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集中培训和调训提高巡察工作能力。

第三章 巡察内容

第十七条 聚焦党的全面领导,重点围绕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任务要求,着力检查和发现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及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具体从以下方面开展巡察监督。

(一)加强对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进党的建设方面开展监督检查

1聚焦国之大者,重点对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核心、全党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聚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点对习近平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3聚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重点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中医药事业发展及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三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和对陕西教育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4聚焦思想政治工作,围绕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重点对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精神等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5聚焦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围绕意识形态责任及网络意识形态责任落实情况,重点对课堂、讲座、教材、出版、论坛、网络、研讨会等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6聚焦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重点对深化党建双创工作,提升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比例,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支部,推进党支部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定期组织换届,开展党支部书记培训、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开展监督检查。

7聚焦强化干部和人才工作,围绕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执行情况和政治引领,对选人用人工作、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出国出境有关规定、请示报告制度落实、评聘考核、人才引进等工作中政治标准落实及人才的政治吸纳和政治引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8聚焦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制度,围绕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务公开制度、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党建述职评议等,对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规则,落实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前置讨论及政治把关具体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党组织书记参加学术委员等学术组织情况及对群团组织的领导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

9聚焦做好党员、党组织日常管理教育,围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情况,对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用延安精神滋养初心、淬炼灵魂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加强对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紧盯关键少数,重点围绕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领导干部腐败问题、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等开展监督检查

10聚焦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围绕七个有之,对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出现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及违背党的政治路线、破坏党内政治生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1聚焦领导干部腐败,对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对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形成的腐败问题开展监督检查。

12聚焦师生群众身边腐败,围绕师生关注关切和急难愁盼问题,对学生餐饮住宿、身心健康等基础服务,奖助学金评定、发展党员、本科生转专业、研究生招生、师德师风、评优评先等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开展监督检查。

13聚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及作风建设,对三公经费使用、公务接待、津补贴发放、办公用房、评奖评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方面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办事拖沓敷衍、慢作为、懒作为、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开展监督检查。

14聚焦干部不担当、不作为,对处科级干部中存在的患得患失、爱惜羽毛的老好人,推诿扯皮、上推下卸的圆滑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太平官问题开展监督检查。

15聚焦选人用人,对违规用人、带病提拔、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干扰换届、破坏选举等问题开展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重点围绕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6聚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纪委书记履行监督专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7聚焦管党治校各项任务,对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推动落实学校党政重点工作、执行党委会决议和校长办公会决定,党政联系会议制度执行情况及两所附属医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8聚焦纪律学习教育,围绕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对法规贯彻执行、日常纪律学习及教育宣传、重要时间节点廉洁提醒、廉洁文化建设、强化纪律执行、以案促改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9聚焦各院(系)级单位纪委工作履职,围绕三不腐一体推进,对精准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及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0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控,对人事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考核、招生录取、财务审计、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后勤维修、国有资产管理及制药厂、两所附属医院行风建设等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岗位、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等,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根据巡察整改落实情况,适时开展巡察回头看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权限

第十九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包括: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列席有关会议;

(八)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

(九)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采取本条第四、九项方式开展工作的,应当由巡察组提出申请,巡察办按有关规定报批后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须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巡察期间,经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校纪委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要求反馈落实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巡察公开和宣传,除涉及不宜公开的情形经批准不予公开外,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巡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巡察准备、巡察了解、巡察报告、线索移交、巡察反馈、巡察整改、结果运用等。

(一)巡察准备。巡察办制定每轮巡察工作方案,明确巡察对象、主要任务、巡察组组成、巡察组组长授权任职及分工、时间安排和纪律要求;筹备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对巡察组成员进行集中培训;协调校纪委、组织、人事、计财、审计等部门采取当面通报、提供书面材料等形式,向巡察组提供被巡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在巡察对象确定后(原则上进驻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巡察党组织。巡察组参照巡察工作方案制定巡察组工作方案,会同巡察办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做好巡察对接,确定联络员,协调、指导其按有关要求做好材料准备、会议筹备、服务保障等进驻准备工作。

(二)巡察了解。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党组织后,通过开展巡察动员会,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通过听取汇报、列席会议、座谈交流、个别谈话、受理信访、抽查核查、调阅资料、走访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被巡察单位情况;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科学安排巡察工作时间,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巡察报告。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须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形成巡察报告。巡察报告由基本情况和总体评价、巡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等部分构成。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告应重点从政治高度分析研判问题,加强对问题的归纳提炼,同时按照《巡察报告问题底稿管理办法》制作问题底稿。领导小组在巡察集中了解结束后1个月内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四)线索移交。巡察组通过个别谈话、受理信访等方式获取的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执行党的纪律等方面的反映或相关问题线索,应由巡察组会同巡察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分工做好分级分类梳理,按流程移交相关部门处置。收到个人诉求、涉法涉诉问题以及其他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有关部门。对巡察对象工作中的缺点、不足的反映不作为问题线索。

(五)巡察反馈。在党委听取巡察报告后,由巡察组提交反馈意见稿,报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分别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意见,指出问题,有针对性提出整改意见。

(六)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对落实整改负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纪委或纪检委员负监督责任,协助做好巡前即知即改、巡中立行立改、巡后全面整改工作。被巡察党组织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方案;3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个别整改任务时限较长的,6个月内报送整改补充报告。可视情况,要求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召开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根据需要,开展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多措并举推动巡察发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七)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巡察成果共享机制,巡察情况作为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将巡察整改与巡视、审计、主题教育等整改情况贯通融合,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同向发力,以巡察工作实效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党(校)办、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等部门应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由领导小组派出,按照党内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权限,严格依规依纪开展巡察监督,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巡察组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配偶、直系亲属在被巡察单位任职或工作的。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四)被巡察单位为本人长期工作单位。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工作人员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谦虚谨慎、团结共事,勤勉敬业、勤俭节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委具体要求,自觉接受监督,树立良好的作风和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巡察整改。广大党员干部及教职员工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被巡察单位有关领导、工作人员有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扰巡察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照要求整改,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或其他干扰巡察工作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对有插手、干预和影响巡察工作,妨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巡察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巡察组应全面如实记录,报领导小组或巡察办。

第三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及教职员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可向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对反映的问题,由校纪委、巡察办、党委组织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830起施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党风政风巡察和党务政务督查工作办法》(陕中医规范202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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