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纪〔2019〕13号发布,自2019年10月2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作用,突出联动联查、抓常抓长和责任倒逼,齐抓共管,切实形成学校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联动工作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督查指学校纪委负责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职责情况的专项督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在抓好自身履职的同时,根据职能和管理权限,对学校各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主要依据为《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以及陕西省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专项督查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校纪委监督指导,党校办统筹协调,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各部门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专责监督,听取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汇报;分析研判专项督查结果;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开展执纪审查,提出问责建议等。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职责
党校办: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成立联合监督检查组,开展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主责监督。对各部门各单位公务接待、公文简报、各级各类会议、节庆活动安排等开展监督检查;查纠公务接待、公款大吃大喝等奢侈浪费问题;负责对办公用房的日常监管,重点查纠违规配备办公用房问题;着力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问题。
组织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因私护照管理、婚丧喜庆事宜进行管理监督,通过走访基层、抽查、核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实证件上缴情况、干部报告备案等发现干部违规兼职取酬、未经批准出国(境)、公款出国(境)旅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线索;着力解决干部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官僚主义问题。
人事处:对各部门各单位(含附属单位)津补贴、奖金发放、是否存在“吃空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纠违规提高奖励性绩效标准、违规超绩效总量发放津补贴、违规发放购物卡或实物等问题。
计财处:负责加强财务管理的日常把关和对“三公”经费报销的监督检查,重点查纠超标准接待、同城吃请、公款旅游、私车公养以及会议培训费开支中存在的超规模、超标准、上下级转移支付、虚列费用、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
审计处: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经费审计和审计调查,重点查纠“三公经费”违规开支、违规发放津补贴、以及违规公款旅游和赠送礼品等“四风”问题。
科技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审核和监督;负责对各科研单位、院(系、部)、课题组执行科研经费开支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科研项目、奖励等评审中的违规行为、不正之风和学术不端行为等;重点查纠违规报销或利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购送礼品,假借项目名义公款旅游或出国(境)旅游等问题。
对外合作发展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含附属单位)因公出国(境)的审核审批把关,查纠使用本部门管理的公务出访经费报销个人消费、利用虚假邀请函或虚假日程骗取出国任务批件、擅自改变行程、违规绕道或与公务无关的变相公款旅游等问题。
后勤保障处:负责对全校公务车辆配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抽查用车审批记录、维修记录以及核对里程数、油耗、节假日定点停放等情况,重点查纠违规配备公车、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虚报浪费、违规养护等问题。
国资处(招标办):负责对资产管理使用、招投标情况和违规配备办公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校工会:负责对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查纠利用工会经费违规发放津补贴、购发购物卡等问题。
两所附属医院、制药厂参照学校督查方案,列出责任清单,对本级及内设机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校纪委报告问题线索。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做好本单位和党员干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日常监督、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集中督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检查,并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开学初、放假前等重要节点进行重点抽查。监督检查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做到带着问题去、针对问题查、盯着问题改。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定期向校党委和校纪委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涉嫌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要立即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校纪委。校纪委要按照规定做好问题线索的收集、梳理和处置,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党校办每年至少1次牵头组织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集中开展自查自纠;校纪委每年至少1次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改进监督方法,合理安排工作,确保专项监督检查成效。党校办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专项检查的主体、时间和对象全覆盖。校纪委应定期召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工作建议。
第九条 注重结果运用。校纪委每年应对各职能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考评,结果纳入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作为评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依据。专项督查结果要适时在一定范围公开,作为绩效考评、评奖评优、干部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加强问责追责。校党委、纪委要建立“责任清单”“问题清单”,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应严肃追责;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要督促整改;对于明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置,甚至故意瞒报、漏报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对不配合督查、对指出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提请校纪委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或采取通报、诫勉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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