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巡察组组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2022)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0 16: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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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巡察组组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陕中医规范〔202231发布,20228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巡察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规则(试行)》等制度规定,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以下简称组长)在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党委授权履行巡察监督职责,全面负责巡察组工作和人员管理。

第三条 实行组长负责制应当坚持组长负责与分工协作相结合,集体讨论决定巡察组重要事项。

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副组长(以下简称副组长)按照分工,协助组长开展工作,联络员协助巡察组领导做好联络协调和内部管理。组长应当支持指导副组长履行职责,重视发挥副组长作用。

第四条 组长负责巡察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落实中央和省委巡视巡察工作新部署新要求,以及校党委和领导小组关于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推动深化政治巡察。

(二)按照党委授权,主持研究巡察组工作方案和人员分工,组织实施对被巡察党组织的巡察监督,统筹对被巡察党组织干部人才工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师德师风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研究决定巡察中的重要事项,组织对有关重要情况进行深入了解。

(三)根据领导小组要求,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传达中央和省委对巡视巡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及省委教育工委、校党委关于巡察工作相关要求,反馈巡察意见,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巡察有关情况。

(四)严格巡察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巡察组规范化建设和基础性建设;负责对组内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人员调整、回避、考核、奖惩的建议,为抽调人员出具工作鉴定意见;对巡察组成员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按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的重大事项,及时与党委巡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沟通有关情况。

(六)审核签批以巡察组名义报送的巡察报告、专题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向党委报告的附件、反馈意见等重要文稿,组织审定巡察报告问题底稿和移交材料,强化审核把关,提高报告质量,审核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

(七)负责巡察期间信访及安全等工作。

(八)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组长应重视发挥副组长、联络员作用,支持副组长、联络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建立组务会制度,注重发挥组务会作用。组务会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有关人员,组务会由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事项。存在分歧意见,经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组长决定;但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的,应当将不同意见以适当方式向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

第七条 组务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巡视巡察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校党委和领导小组有关要求以及本轮巡察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工作方案及有关工作安排。

(二)拟深入了解的重点问题和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及具体方案,拟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人员名单,拟督促被巡察党组织立行立改的事项及要求。

(三)巡察报告、问题线索报告、谈话情况报告、专题报告、向党委报告的附件、反馈意见等重要文稿的起草修改,问题线索分类处理意见。

(四)巡察组内部管理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拟向党委、领导小组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组长认为需由组务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组务会专项研究涉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重要敏感问题时,可由组长决定参会人员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巡察发现的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情况紧急确有必要提前移交的情况。

(二)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严重妨碍、干扰、对抗巡察工作的情况。

(五)巡察期间发生的重大舆情或重要突发事件。

(六)巡察反馈期间,被巡察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的意见与巡察反馈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

(七)巡察组人员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组长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巡察组报告重大事项,一般应由组长通过巡察办向领导小组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同志报告,紧急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 组长应深刻把握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发扬民主、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带头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十一条 巡察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考勤请假、请示报告、谈心谈话、安全保密等制度。

第十二条 巡察办受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对巡察组执行组长负责制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巡察组成员如发现违反组长负责制有关规定的情况,可以通过巡察办向领导小组反映。

第十三条 对组长因违反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不正确履职、不担当不作为等,造成重要问题应当发现没有发现,重大事项应报告没有报告,或影响巡察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8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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