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巡听旁听工作制度(2022)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1 15: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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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药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巡听旁听工作制度

(陕中医党〔202250号印发,自2022610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发〔2017〕9号)和《全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巡听旁听工作制度》(陕宣发〔2020〕8号),进一步推进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学习质量,更好发挥领学促学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巡听旁听工作。

第二条 巡听旁听工作由校党委牵头开展,日常工作由宣传部协同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综合室、组织部、统战部等具体组织实施。由被巡听旁听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带队,抽调相关职能处室同志组成巡听旁听工作小组,开展巡听旁听工作。

二、巡听旁听内容

第三条 集体学习研讨情况。巡听旁听小组全程参加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现场观摩学习开展情况,重点了解学习主题是否坚持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中心组成员发言内容是否准备充分、体会是否深刻、研讨是否深入、问题导向是否突出、结合实际是否紧密等。

第四条 日常学习情况。通过巡听旁听,了解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制定和完成情况、重点内容学习与研讨交流情况、学风和学习档案建设情况、中心组成员学习任务完成与学习成果转化情况,以及“学习强国”学习平台推广使用情况等。

第五条 应知应会测试。以适当方式检测被巡听旁听的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掌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应知应会内容情况。

三、巡听旁听程序

第六条 确定巡听旁听工作安排后及时通知被巡听旁听的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被巡听旁听的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前7天向党委宣传部报备学习方案(见附件1)。如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备更改方案。

第七条 开展理论学习巡听旁听,需及时建立台账,做好记录,填写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巡听旁听工作记录表(见附件2)。原则上,每年对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巡听旁听比例不低于50%,结合实际每两年巡听旁听一轮,实现全覆盖。

第八条 巡听旁听结束后,巡听旁听小组填写《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巡听旁听评价表》(见附件3),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心组学习提出意见建议。各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要对巡听旁听工作情况及时整理归档(含学习方案、中心组成员研讨发言材料、学习通知、学习现场照片等),并于巡听旁听结束一周内将纸质版报送至党委宣传部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宣传部邮箱xcb@sntcm.edu.cn。

第九条 对巡听旁听中发现的学习开展不力的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进行督促整改。巡听旁听工作小组可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开展回访旁听。

四、结果运用

第十条 巡听旁听结果作为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党建考核、意识形态工作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巡听旁听档案库,对先进经验做法及时宣传推介。

本制度由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

中心组学习集体研讨交流备案表

单位:              (公章)              日期:               

学习主题

 

 

学习时间

 

 

学习地点

 

 

中心组

成员名单

 

 

 

 

 

 

 

党组织书记

 

电话

 

中心组学习

联络人

 

电话

 

备注:此表请提前一周发送至党委宣传部邮箱:xcb@sntcm.edu.cn

附件2

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

中心组学习巡听旁听工作记录表

   

 

   

 

参会人员

 

  

 

   

 

学习研讨情况: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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