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大党〔2019〕35号印发,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队伍建设,拓宽干部培养锻炼渠道,为优秀年轻干部搭建更加有效的锻炼平台,鼓励年轻干部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成长,规范挂职干部选派和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挂职锻炼的对象与基本条件
挂职干部的选派对象是学校在职干部、中青年骨干教师,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一年以上本校工作经历;
3、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较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政治理论素养,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创新意识,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工作业绩良好,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6、符合挂职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二)基层挂职单位
基层挂职单位指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一般为经济相对落后、条件比较艰苦的县区和乡(镇)和企事业单位。或者上级组织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选派支援西藏、新疆等边远地区挂职单位。
(三)挂职时间
上级派出的挂职时间按有关文件执行。学校派出的经与挂职单位协商后确定,挂职时间一般不低于1年。因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要求延长挂职时间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二、申报程序
(一)按上级文件,地方及企事业单位来函,或学校工作安排的要求,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选派对象可采取组织提名,学校主要领导审核同意的方式进行;也可采用个人申报与基层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初步人选,党委组织部汇总审核后提出建议人选,报学校研究确定。
(三)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在推荐挂职干部人选时,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发展意识,正确处理好本部门工作与干部队伍建设之间的关系,积极创造条件,主动克服困难,做好动员和组织推荐工作。
三、挂职干部职责与任务
(一)主动学习、了解和掌握挂职单位的政策、业务、管理等知识,尽快进入工作角色,打开工作局面。
(二)明确具体挂职任务,努力争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运用自身专业知识,服务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三)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学校与挂职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提高自身工作科学化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党委组织部汇报挂职锻炼情况。
(五)完成挂职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挂职干部有关待遇
(一)挂职期间人事关系不变,国家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保留原任职务,挂职期满回原单位(部门)工作。党团组织关系转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挂职干部在职称晋升时,任现职期间具有一年及以上基层挂职经历的,在资格审查合格、满足基本评审条件的基础上,单列指标等额评审。
(三)挂职干部在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当年度挂职超过半年以上的,单列优秀名额,年度考核合格后可评定为优秀档次。
(四)全职挂职的干部,挂职单位已提供必要的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的,学校原则上不再补贴;挂职单位未提供必要的补贴及相应待遇的,上级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我校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报销选派干部交通费(每月往返一次),并按每个工作日80元标准给予差旅补助。
(五)干部挂职锻炼期间原则上由挂职单位负责安排住宿。如遇特殊情况,由个人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后,按相关文件执行。
(六)学校可视挂职干部的挂职时间、挂职岗位以及挂职考核等情况,适当减免挂职期间的教学、科研工作量。
(七)学校有关部门主动关心挂职干部生活,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五、挂职干部监督管理
(一)实行双向管理。挂职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党委组织部协助管理,应保证挂职干部有充足的时间在岗履职,不应随意召回;与挂职单位定期进行沟通联系,主动了解挂职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给予工作支持。
(二)加强自身建设。挂职干部要珍惜锻炼机会,服从工作安排,虚心学习,以实际行动树立挂职干部的良好形象,不做有损学校和自身形象的事。
(三)实行严格考勤。挂职干部应严格遵守挂职单位的规章制度,实行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脱岗,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其中,请假1周以上的,除征得挂职单位同意外,还应及时告知学校党委组织部。对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的处理。
(四)实行工作纪实。挂职期间,挂职干部需每季度详细记录主要开展的工作,上报与挂职单位的联系情况及收集的信息等内容。挂职锻炼结束时要以书面形式向党委组织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内容包括思想动态、工作、学习、在岗等情况和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困难问题等,汇报材料要由挂职单位党委(党组)进行鉴定。
(五)建立挂职干部信息档案。挂职期间形成的工作日志、信息、总结、学习培训、调研报告、考核鉴定等资料,由党委组织部建档管理,并根据需要反馈挂职单位,作为挂职干部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挂职干部考核和使用
(一)党委组织部定期对挂职干部进行监督,并对在挂职期间未能正常履职或不称职的干部进行及时调整。
(二)挂职锻炼结束后,如上级组织部门联合挂职单位对挂职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如上级组织部门或挂职单位没有考核,党委组织部将联合派出单位(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挂职干部进行考核,并作出鉴定,存入个人档案。
(三)干部挂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作为学校选拔任用干部和干部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优先推荐干部提拔任用。
七、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在基层挂职锻炼的各级各类干部。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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