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2023)
来源: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发布平台 作者:规范文件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4-11-20 17: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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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陕中医规范〔20231发布,20231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干部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党群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处、科级干部。两所附属医院、制药厂参照执行。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管理;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规依法办事。

第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将院(系部)及各部门处级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组织推动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

树立注重基层和工作实绩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第二章 干部的管理

第五条 校党委负责全校党政干部的管理、选拔、任用和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加强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处级干部包括校纪委副书记,纪委综合室、纪检监察室主任,各职能部门正副主任、正副部长、正副处长,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校团委书记、副书记,直属单位正副主任、正副馆长、正副社长、正副厂长,各院(系)级单位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各院(系)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等;科级干部包括各职能部门内设科室正副科长、科级秘书、院(系)级单位内设科级机构主任等。辅导员选拔任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陕西中医药大学专职辅导员管理办法》执行。

校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长、校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的任免,须分别报告省纪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工会、团省委。

附属医院、院(系)级单位的科级干部,由本单位管理。其中附属医院纪委副书记、组织(人事)部长(科长)、须报学校党委同意。附属医院、院(系)级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团委书记、副书记人选分别报校工会、团委同意后按程序进行。院(系)级单位内设科级机构主任,任前须征求校党委组织部意见,任后向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任职条件及资格

第六条 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具有全局观念,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协作,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三)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

(四)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克难,有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韧劲,能够切实推进管理、制度等重要创新。

(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担当作为,忠实履行教育事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正处级干部应当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选拔担任干部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处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一定的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干部职务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教学、科研、研究生等专业性要求较高的管理岗位,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其以上学位,处级干部应同时具有正高级职称或三年以上副高级职称。

(三)干部可以从机关、院(系)级单位党政管理干部中选拔任用,也可以从教师、辅导员中选拔任用。

由副处级提任正处级的,一般要在副处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的,应在正科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担任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或科级干部经历的可以选拔担任副处级职务,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任满三年。

提任副科级干部的,本科学历须工作满四年,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其以上学位须工作满两年。由副科级提任为正科级的,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可以选拔担任正科级职务。

鼓励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潜心教学、医疗、科学研究工作。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选拔部分优秀业务骨干担任相应管理职务。

(四)新提拔干部的年龄一般要求为:副科级职务不超过40岁,正科级职务不超过45岁;副处级干部不超过53岁;正处级干部不超过55岁。对于工作确实需要的特殊岗位的正副科级干部,年龄可放宽至50岁。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干部。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在教学、科研、医疗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实绩突出;在本职岗位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教学、科研、医疗和学科建设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二、第五、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担任现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应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第四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院(系)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意推荐,采取大会推荐或调研谈话推荐的形式多方面听取意见建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部务会研究后,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大会推荐人员参加范围:(1)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2)全体处级干部;(3)正高职称人员;(4)民主党派学校组织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

调研谈话推荐人员范围参照大会推荐人员范围执行。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书记办公会上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聘)、竞争(聘)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部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干部职位。

公开选拔(聘)、竞争(聘)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聘)、竞争(聘)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 院(系)级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党总支)沟通协商后,由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并报告校党委书记和分管组织工作副书记,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院(系)级党委(党总支)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八条 (系)级单位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和大会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1)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成员;

  (2)本单位处、科级干部;

   3)本单位正、副高职称以上人员;

4)本单位教研室主任、支部书记;

5)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单位人数30人左右的全员参加,30人以上的可以适当调整。两所附属医院参照以上范围执行。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部门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院(系)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由机关、院(系)级党委(党总支)组织,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参加,并汇总推荐票。参加人员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处级干部可以由院(系)级党委(党总支)、部门、直属单位班子或校党委组织部推荐,报校党委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确定干部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处级干部拟任人选考察对象的确定: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综合考虑干部平时考核和表现,认真听取分管校领导意见,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经书记办公会充分酝酿,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科级干部拟任人选考察对象的确定: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的情况,在充分听取分管校领导和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的意见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院(系)级单位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的考察对象,由院(系)级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与行政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根据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情况,在充分听取分管校领导(联系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酝酿,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七条 考察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学校和本部门、本单位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为师生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对处级干部拟任人选的考察,由党委组织部组织进行。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根据考察情况,并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听取考察汇报。校党委书记、分管组织工作副书记参加,组织部听取考察组考察情况汇报。考察组对考察对象作出全面准确评价并形成考察报告,党委组织部在综合考察结论基础上,研究提出任用建议人选。

党委组织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委监察的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委托审计处予以审计。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签字。

对科级干部拟任人选的考察由组织部、院(系部)级党委(党总支)负责组织。考核对象不属于本单位的,由党委组织部协调在原单位考察。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为:

党群部门和行政机关部门:

(一)相关校领导及本人所在部门的全体人员,所在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

(二)党委组织部、纪委综合室、审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发展规划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其他有关人员

院(系部)、直属单位:

(一)本人所在单位处、科级(含科室主任)干部,所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二)所在单位副高职称以上人员;

(三)人数较少的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可根据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和个人情况,听取党群部门和行政相关部门意见,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可适当调整。

科级干部拟任人选考察中个别谈话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或用人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 考察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4)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构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处级干部考察由党委组织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当。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处级干部拟任人选方案,在党委讨论决定前,由书记办公会充分酝酿,并听取和征求其他党委成员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构未出具廉洁回复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构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师德师风、学术诚信有问题的;

(八)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九)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四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研究干部任免问题应使用上级组织部门统一配发的专用记录本。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科级干部的任用,由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充分听取用人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意见,集体研究提出任用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七条 院(系部)级单位科级干部的任用,由院(系部)级党委(党总支)根据考察情况,充分听取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本《办法》其他条款有规定的,按所规定办理。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机关和院(系部)等党委(党总支)、纪委、群团组织负责人实行选任制;党委、行政部门负责人和直属单位、院(系)行政负责人实行委任制,部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院系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纪委书记、党群各部门负责人任职,在学校党委决定后,由党委书记签字,党委发文任命。学校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和院(系部)行政负责人任职,在学校党委决定后,由校长、书记签字,行政发文任命。

第三十九条 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凡提拔使用的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况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拔的处科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新提任的处级干部按中省有关要求须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省委组织部重点核查,根据核查反馈结果决定是否任用。

第四十二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根据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学校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三条 实行干部任前廉政考试和任职廉洁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科级干部由纪委组织廉政考试廉政谈话,处级干部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

第四十四条 任职谈话、任职廉洁谈话一般进行个别谈话。一次任命多名干部的,也可进行集体谈话;需要个别谈话的,个别进行。

第四十五条 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产生的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调配、交流、回避

第四十六条 干部的调配

(一)处级干部实行任期制,每任期为五年(聘任制每个聘期一般为五年)。能够胜任工作的干部,经考核可连任或连聘。每名领导干部一般须任满一个任期,因工作需要调整其他职务的,须在所任职岗位任满两年以上。

(二)为促进干部队伍年轻化,处级干部年满58周岁,或因领导班子换届距离58周岁不满两年的,原则上退出领导岗位,其工作安排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退出领导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担任科级职务的干部,年满55周岁退出领导岗位,个别工作岗位特别需要的,可以延长至58周岁。聘任制干部按聘任协议执行。

(三)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决定,由校本部到附属医院任职或由附属医院到校本部任职的处级干部,人事、工资关系不变,绩效工资由任职单位发放。任职期满或不再担任职务的,原则上回校本部或附属医院工作。

(四)严格执行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在职处级干部档案由组织部管理,科级及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由人事处管理。

(五)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入我校的处、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党委会讨论决定。处、科级干部调出本校,须有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经与人事处会商,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以教师身份调出调入的处、科级干部,在征得党委组织部同意后,由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原则上要轮岗交流。负责干部、人事、财务、国资、后勤、基建、招生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的干部任满十年的必须轮岗交流,其中负责人、财、物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轮岗交流。轮岗交流一般与领导班子换届、干部聘任结合进行。

(三)院系领导班子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担任同一职务时间不超过两届,确因工作特别需要延长任期的行政领导干部,视其具体情况决定。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一)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和机关部门担任领导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制度。党委及其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九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条 干部免职后的管理,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一)从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提拔的干部,原则上回原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不再享受行政职务待遇。

(二)从非专业技术的一般干部岗位上提拔的,原则按一般干部对待。

(三)干部免职、离职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要进行离任经济审计。

第五十一条 辞职、降职

(一)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三)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干部的培训教育

第五十二条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干部培训制度。

(一)干部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二) 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史国史、国情形势等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对党外干部,也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论教育。

(三) 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推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

(四) 业务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专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五) 科学人文素养教育应当按照提高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开展哲学、历史、科技、文学、艺术和军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训,帮助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

第五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一)坚持每年一次的处级干部培训班制度。处级干部每五年应参加一次上级组织的培训学习。全年需完成上级组织及学校指定的学习任务。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科级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

(二)鼓励干部在职和脱产攻读研究生课程。干部培训计划由党委组织部制定,主管领导审批。设立干部培训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十四条 干部参加学习后,其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优秀年轻干部培养

第五十五条 重点选拔对党忠诚讲政治,干事创业有本领,作风扎实严要求,挑得起重担,经得住挫折,受得了磨难,不浮躁、不虚夸、不功利、不讨巧的优秀年青干部。后备年青干部可在任职的处、科级干部、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第五十六条 要加强对优秀年青干部的使用锻炼,在关键吃劲的岗位上进行选育。

第五十七条 要科学把握使用节奏,坚持组织掌握、动态管理,不公示、不公开,不预设晋升“路线图”。

第十二章 干部考核

第五十八条 干部年终考核

(一)处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考核,科级及以下干部由各单位各部门考核。

(二)干部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三)考核方法采取本人述职述廉,分层次民主测评的办法进行。

(四)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干部得分情况和平时表现确定考核档次,经党委研究同意,本人签字,归入干部档案。

第五十九条 干部任期届满考核

干部在任职后,要制定责任目标和工作措施,任期满后,将依据目标和岗位职责进行考核。任期考核,处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党委组织部参加。

第六十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干部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干部晋职、晋级、奖励的依据。考核情况应及时反馈本人,如干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第十三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时,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应的党委(党总支)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相应党委(党总支)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纪检机构等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构、巡察办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机构、人事、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于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四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自2023131起施行。

第六十八 原办法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九条 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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