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中医规范〔2022〕19号发布,自2022年7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增强师生党员的党性观念,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建立党的组织生活常态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陕西省委教育工委的通知要求等党内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健全主题党日活动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要紧密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做出安排,保证每名党员都必须定期参加组织生活,保证质量。
1、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每季度召开1次。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听取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委员半数以上参加方可进行,每月召开 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3、党小组会。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 1次。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4、党课。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每季度上1次党课,党委书记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重点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党性党纪、党的知识教育和解读国际国内形势等。
5、主题党日。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等。要坚持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体现党的生活特点,明确党日活动主题,使每次活动都有实质性内容、有实际效果。
第三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制度。
1、民主生活会制度。各院(系)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召开 1次高质量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学校党委同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一般由学校党委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统一确定,或者由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学校党委同意。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三)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五)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受到诫勉谈话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会前要深入学习、广泛谈心、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会中要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会后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清单,落实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制定会议方案,并提前10日向学校党委报告,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和指导联系单位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要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在本单位适当范围内通报。
2、组织生活会制度。各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 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采用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召开,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采用党小组会的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主要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交流思想、总结工作、统一认识、增进团结、相互提高为目的。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要派人参加指导下级党组织的专题组织生活会。
3、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党小组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领导班子单独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师生、谈心谈话制度。各院(系)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第五条 健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要结合每年 1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进行评议,每名党员都要对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修养、遵纪守法、履行党员义务等方面的情况深入全面的总结,并对照检查存在的问题、不足进行党性分析。
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要结合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评议内容和重点。结合评议情况并综合分析党员日常表现,给每名党员评定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并向本人反馈;对评为合格的党员要肯定优点、提出希望和要求;对评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及时指出差距、帮助改进;对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要立足教育帮助,限期整改,促进转化提高,按照相关规定应作出相应组织处置的必须处置到位。民主评议工作结束后,党支部将民主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公示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六条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坚持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自我批评要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原因;批评别人要出于公心,坚持一切从工作出发,一切从党的事业出发,敢于说短亮丑,承担责任,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待别人的批评,要有宽阔的胸怀,做到闻过则喜,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搞无原则的纷争。要着眼于提高认识,共同进步,真正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
第七条 抓好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对师生流动党员、离退休党员等,要采取网络传送学习资料、电话短信沟通、上门入户走访、网络交流互动、定期情况反馈等切实可行的方式,确保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无盲区、全覆盖,保障好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表率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主动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上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每学期至少为学生讲 1次思想政治理论课、党课或形势政策课,切实把党的组织生活真正开展起来。
第九条 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组织观念。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创新党的组织生活形式。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要结合工作实际及党员教育管理监督需要,分类指导,丰富和创新基层党的组织生活形式,注重利用新兴媒体等提高党内生活的吸引力,切实增强党内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从严从实执行党的组织生活纪律。每名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允许党员以任何理由游离于党组织之外。
党支部对1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予以谈话提醒;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的,要予以严格告诫;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的,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批评教育;连续6个月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党的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
对组织生活不健全、执行制度不严格、组织生活质量不高的党支部,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要责令限期整改。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对所属基层党支部中存在组织生活指导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巩固基层党建阵地建设。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要安排好党支部的学习活动场地,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标准建设“党员之家”。同时,各基层党组织要协调安排好专门时间用于党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分类指导明确任务力求实效加强党支部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在全面加强党组织建设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样板支部、“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的建设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党的组织生活的领导指导。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做到党的组织生活年度有安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把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情况纳入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书记要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主抓,对履行责任不力的,学校党委要追究党员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学校党委将加强工作指导,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不到位、走过场的,要严厉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采取措施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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